主张在民法典框架内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最主要的支持者首推时任俄罗斯联邦第一副总理的梅德韦杰夫(Д.А.Медведев)。梅德韦杰夫是一位具有远见卓识的真正的民法学者,也是先后两次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普京的大学同学和好友。在进入政界之前,他曾在俄罗斯国立圣彼得堡大学法律系任教,从事罗马法和民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获得法学副博士后一年,即1991年与法律系的教授们合著了至今被俄罗斯法学界奉为经典的三卷本《民法》教科书。他指出:“将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规定统一化,并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的基本规则,特别是涉及专有权参与民事流转(专有权的处分、相应法律行为的种类与形式)以及侵犯专有权的责任,以此保障在该领域中法律调整的统一,这是必要的而且也符合社会生活的需要。”[29]“通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应当完成已经持续了12年的国内民事立法法典化并且会成为既是法领域中也是经济关系调整领域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将调整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和与之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规范法典化的必要性自从民法典起草一开始,也就是还在1992年时就已经被预先确定了”,“众所周知,立法法典化是立法体系化的最高形式,而且在此情况下,法典化工作会使得这个年轻的蓬勃发展的法律调整领域内部更加协调和明确,知识产权规范与民事立法的一般规定更为和谐,非物质财产的民事流转的法律调整更为统一和全面,而且在相当大程度上解决了节约立法资源的问题……通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和完成民事立法法典化——无条件地,这是俄罗斯法律创制活动中的根本性事件。这个事件,就其意义而言,可能只有国家宪法的通过堪与相比”,“完成民事立法法典化,毫无疑问,对俄罗斯而言将是一个历史性事件”。[30]他是一位坚定的市场经济和私有财产的拥护者,他认为,“我们已经选择市场经济模式,就应该让私有财产获得绝对的尊重和保护”,“任何政治力量,对私有财产的关注,均是其重要的任务之一”。[31]
俄罗斯联邦总统代表、俄罗斯科学院通信院士、民法典起草人之一雅科夫列夫(В.Ф.Яковлев)则认为:“民法典,被称为经济宪法并不是偶然的,没有知识产权编的民法典始终是不完整的,而且在此意义上也是不完全的法典。因此才有了俄罗斯联邦总统管理局领导的委托,根据该委托建立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草案起草小组”,“我们绝对相信,将该立法引入民法典框架内本身将会赋予其新的地位和新的意义。而且我相信,我们通过这个较小的但是实质意义上的杠杆可以转变该领域中的所有国家结构,以保障对该领域中的权利和利益的切实保护以及对侵权者的切实责任。从这个超级任务出发,在该草案中解决了一系列任务,包括:实现了立法现代化并消除了各种分歧;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事立法的一般轨道,以使民法典的潜能可以对该领域起效;完善了术语;扩大了保护的范围并加强了责任”,“我绝对相信,完全法典化是最有效的提高知识产权客体保护水平的方式”。[32]
国家杜马法治管理局主任伊夫里耶夫(Г.Б.Ивлиев)在所签署的结论中认为:“将整体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关系的立法予以统一化和法典化的必要性是非常现实的,在目前它是由一系列单行法构成的:《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俄罗斯联邦专利法》、《俄罗斯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保护法》、《俄罗斯联邦商标、服务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法》、《俄罗斯联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俄罗斯联邦育种成就保护法》(以下简称单行法)和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框架内对该领域中的民法规范的法典化。上述法律自通过之日起已经有十多年了,法律适用实践已经证明该调整需要考虑发展中的市场而进一步完善,专有权客体(知识产权)在该市场上占有越来越大的地位。”[33]
俄罗斯国家杜马民事立法、刑事立法、仲裁立法和诉讼立法委员会主席科拉什宁科夫(П.В.Крашенинников)在2006年9月11日签署的该委员会结论中指出:“在现代经济流转中,对以智力活动成果为客体的法律调整问题获得了越来越大的意义。虽然智力活动成果及其专有权的流转也服从民事流转的一般规则,但它们的特点还是极具本质性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草案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因为它是俄罗斯联邦的民法法典化文件,而且也因为它包含了不少创新,包括消除了民事立法中以前就已经存在的空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4]
2006年4月17日,法典起草人之一、直属于俄罗斯联邦总统的私法研究中心教授马夫科夫斯基(А.Л.Маковский)在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所属的教育与科学委员会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的会议上发言指出:(www.xing528.com)
“完全法典化——这是在过去的年代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工作。我们进行并尝试了所有可能的法典化方案,包括:一般规定的方案(在民法典中仅规定知识产权);将涉及所有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基本规范纳入,同时保留单行法的方案;将著作权与邻接权立法的全部和专利立法、商标立法的部分纳入(民法典)的方案。所有这些方案都产生了首先是对法律适用者的,而后是对立法者的极为不利的情形。因为它们不可避免地导致同一规定在不同法律以及在不同表述中的二元化,而在民法典中它们可以是更为一般的表述。”[35]
当然,对于完全法典化的方案,在俄罗斯官方内部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如国家杜马经济政策、企业活动与旅游委员会主席德拉卡诺夫(В.Г.Драганов)签署的委员会结论认为:“所提出的完全法典化的方案,也就是将所有知识产权的立法规范纳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之中,同时废除该领域中的六部现行单行法,这将会引起对所选择的规范调整模式的法律妥当性的怀疑。我们认为,选择法典化方案的基础是法律适用实践;国内的法典化传统;国际上无论是在规范创制,还是在法律适用实践中解决此类任务的经验。认为最适宜的方案就是在法律适用实践的基础上只将一般规范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予以法典化,同时保留并修正单行法。”[36]
尽管如此,在俄罗斯政治决策层,完全法典化的方案还是占了绝对上风,其中,时任俄罗斯联邦第一副总理梅德韦杰夫的态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与俄罗斯联邦总统背后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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