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中之res,其有物之概念,又有财产之内涵,其于法国民法中发展成为财产权,而在德国民法中发展成为物权。在《法国民法典》中,其无物权编之规定,仅有财产法,依照《法国民法典》第516条,财产(biens)分为动产(meubles)和不动产(immeubles)。[35]但财产尚可分为有体财产和无体财产,无体财产指所有不属于有体财产之其他财产,知识产权属无体财产,在法国财产之概念下不限制于有体物,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广阔之空间;然在《德国民法典》物之概念仅止于有体物,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之物,仅指有体物。
古罗马虽无保护精神产物之财产权制度,但古罗马法之res,其亦将物分为有体物(res corporals)与无体物(res incorporals),现代之民事财产权利中包括物权与无体财产性质之知识产权。物权与知识产权共同建构民事权利中之财产权体系,二者均为民事权利中之绝对权[36],且二者均具有法定性,即物权与知识产权均须基于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设立法律未规定之物权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编同为民法典中财产法体系,二者同气连枝,不容割裂,如民法典仅规范物权编,却未有知识产权编,其造成同属于财产法重要架构之知识产权被排除于民法典之外,将造成民法典之不完备,故应将知识产权独立为一编,以建构完善民法典中之财产法体系。(www.xing528.com)
此外,物权系指权利人在法定之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利。而知识产权系权利人对其所创作之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之权利,各种智力创造,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之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二者除权利性质迥异外,物权之所有权具有永久性,但知识产权存在具有期限性,故而物权编之规范内容不能涵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实应独立成编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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