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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选择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财产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如将知识产权编排除于民法典之外,将造成民法典之不完备。物权与知识产权相同,依靠许多公法性质之法律来辅助,不能因此认为知识产权不宜于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我国民法典应吸收崭新之时代产物,将知识产权独立成编,完善整个财产法体系,建立充满强大新生命之中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选择

何星星 胡峰宾

摘 要:《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采民商分立体例,与我国为民商合一体例不同,故我国无须依循其制。再法典化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知识产权之私权性质为TRIPs所确认,民法典系私权根本大法,自无将知识产权排除其外之理。知识产权与物权同为财产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如将知识产权编排除于民法典之外,将造成民法典之不完备。物权与知识产权相同,依靠许多公法性质之法律来辅助,不能因此认为知识产权不宜于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民法典中将知识产权独立成编,设置“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法一般性规定,同时设置专节对专利权、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加以规定,将程序性、公法性具体规范交由其他法规进行规定。我国民法典应吸收崭新之时代产物,将知识产权独立成编,完善整个财产法体系,建立充满强大新生命之中国民法典。

关键词: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再法典化;立法模式

作者简介:何星星(1989—),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胡峰宾(1974—),台湾成功大学教授,台湾大学法律所博士,法国Aix-Marseille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私法

PRIVATE LAW REVIEW

目次

一、引言 4

二、再法典化(Re-codification)之趋势 6

(一)民法“法典化”时代 6

(二)民法之“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 7

三、知识产权与民法典之立法模式 8(www.xing528.com)

(一)民法典无知识产权规定之立法模式 8

(二)民法典有知识产权原则性条文规定之立法模式 9

(三)知识产权编纳入民法典之立法模式 9

四、知识产权是否应独立成编纳入民法典之探讨 10

(一)我国为民商合一,与传统大陆法国家采民商分立体例不同,故无须因循其制 11

(二)民法典为私法根本大法,知识产权为重要私权,自无排除之理 12

(三)物权、知识产权均为财产法之重要架构,知识产权编应同物权编独立成编 13

(四)物权与知识产权皆另以其他法规相辅,但均不影响于民法典中规范之必要性 14

(五)民法之再法典化趋势下,知识产权应纳入民法典 14

五、结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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