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一词是我们日常生活最常用的词之一,可以说,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是由一个个微小的行为构成的。在社会心理学中,所研究的行为与态度一样,一般是指社会行为,而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社会心理学主要是依据行为的后果对行为进行划分,即亲社会行为——对社会或他人有益的行为,如利他行为和反社会行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如侵犯行为。[15]毫无疑问,信任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进一步说,是一种亲社会行为,因为它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和沟通。
在社会学中,对社会行为的精辟论述不能不提及韦伯的观点。韦伯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对社会行为是这样定义的:“行动者以他主观所认为的意义而与他人的行为相关,即以过去的、现在的或将来所期待的他人的行为为取向(如对过去所受侵犯进行的报复,对现在受到的侵犯进行防御以及为防止未来遭受侵犯采取的防卫措施)。”[16]韦伯将社会行为划分为四大类,即传统取向的行为,情感或情绪取向的行为,价值合理取向的行为和目的合理取向的行为。而信任作为一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行为。董才生在对韦伯社会行为理论分析之后,认为信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行为或社会现象”。具体来说,“信任是一种以他人能作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或举止的期待或期望为取向的社会行为”。[17]
笔者在梳理信任研究的文献过程中,发现信任研究的学者对信任界定的取向与韦伯对社会行为的类别划分有着很大的理论耦合性。如认为信任是一种情感行为、传统价值的发生的行为、行动者的一种理性行为等。笔者以为,这是由信任本身样态的复杂性导致的。当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审视信任时,信任也就有了什么样的属性。因此,信任包含着的近乎矛盾的对立面使得研究者对信任行为也有着截然相反的看法。选择从哪个视角切入信任问题进行分析,将对研究的开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1.信任行为结构
依据信任关系结构模型图,A 和B 为两名信任行为主体,他们由于信任关系内容(N)而发生互动,形成一种信任(或不信任)关系。A 和B之间能否彼此信任,取决于非常复杂的多种因素和条件,我们将其分为两大类型,其一是P 代表影响信任关系形成的A 和B 所分别具有的微观环境;其二是E 表示A 和B 所处的宏观环境。因此,信任主体A 和B 的信任行为(Bt)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②这一公式来源于著名美国心理学家勒温(Lewin)的行为公式B=f(P,E),公式中P 代表人格(Personality),E 代表人所处的环境(Enviromment).
公式(2-1)表示信任主体间信任行为是双方的主观因素与其所处环境的函数。由于影响信任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都非常多,因而这个函数是一个多元函数,表明信任行为的产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2.信任行为的特征
尽管在学术研究中,人们对“信任”本身有多种多样的考察角度,但在实际生活,“信任”一旦呈现出来,它就是信任行为。信任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确确实实存在,并对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为各个学科的研究者所公认。因此,对信任行为的探讨,就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社会为什么需要信任这样一种行为的存在?或者换另一种问法就是:信任行为的特征是什么呢?在本质上,这两个问题是一样的。回答了后一个问题,那么就可以从中窥探出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了。这是因为后者是对前者进一步的追问而生发的。
郑也夫在《信任:溯源与定义》一文中,对信任关系性质的论述仍属精辟,为很多研究者所引用。他认为,信任关系有三点特性:其一,言与行、承诺与兑现之间存在时间差,和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对称性;其二,不确定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应对;其三,由于没有足够的客观依据,信任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18]这三点总括了信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属性,仍不属于信任行为本身的特征。之所以特意提到郑的研究,是因为这对信任行为的基本特征有着很大的启发作用。信任行为本质上就含有与他人互相信任的关系。
根据上文对信任行为概念的梳理和界定,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行为的信任行为的有以下特征[19]:(1)社会性。信任这种社会行为是以对他人未来的行为或举止的期待为取向的行为,又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培育、产生、增强、扩展的,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交往关系或联系。因此,它是一种具有社会性质的行为。(2)可理解性。信任这种社会行为在主观意义上是以别人的举止或行为为取向的,具有针对他人的主观意义。因而,是可以理解的行为。对于信任这种社会行为我们可以通过理性去理解,也可以通过感性去体验。(3)合规范性。信任这种社会行为是以他人未来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或举止的期待为取向的,它本身也应该是符合社会规范的。在一般意义上,社会规范包括习俗、道德、宗教、法律等。因此,信任就是符合习俗、道德、宗教、法律这些社会规范的社会行为。(4)简化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性质。信任这种社会行为就是为了减少人与人之间互动和社会交往中的复杂性而做出的。因此,它具有简化人际关系复杂性的功能。(5)风险性。信任这种社会行为是以对他人未来行为或举止的期待为取向的,未来的行为或举止与信任这种社会行为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和空间差,即所谓的时空缺场。时空缺场加上人类的理性的有限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信任这种社会行为充满了风险。
3.信任行为的类型
实际上,从任何一个角度来研究信任,都会产生一个信任行为类型的划分。信任自身的多样态性使得研究不可能单从一个角度就能穷尽信任行为的所有类型。如果是那样,“信任”就不可能成为一个问题从而也不可能成为各学科聚焦研究的重点。笔者以为,从信任研究的学科路径的角度对信任类型的划分进行梳理无法很好地把握信任行为的实质特征。另外,在本研究中,信任行为作为与信任态度相对应的概念,对信任行为类型的划分需要考虑到信任态度形成的原因,从而在研究的分析逻辑的构建上保持一致。因此,本研究将以影响信任态度的基本因素为出发点,对信任行为进行类型的归纳。(www.xing528.com)
根据已有的研究,我们可以把信任行为的类型分为以下几个大类:[20]
(1)基于人格的信任行为。我们知道社会个体人格在信任态度形成中有着重要影响。研究信任的心理学家认为,当婴幼儿从自己善意的看护人那里寻求并得到帮助的时候,信任他人的一般倾向即由此产生。罗特指出,基于人格的信任是根据个人早期生活经验推断而来的一种完全稳定的信念。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基于人格的信任是信任行为的一种重要类型。
(2)基于情感的信任行为。麦克埃利斯特(D.J.McAllister)指出,经过较长时间的持续交往,在回报对方关心的基础上,信任方和被信任方会形成感情的纽带。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信任关系就有了情感色彩,故而学者们称这种信任类型为“基于情感的信任”。
(3)基于认知的信任行为。布莱沃(M.B.Brewer)、麦耶森(D.Meyerson)等一些学者认为,基于认知的信任取决于短时间内发生的认知线索或第一印象,而不是个人的相互交往。无疑,这种对基于认知的信任的看法是较为狭隘的。
(4)基于知识的信任行为。霍姆斯(J.G.Holmes)和赖卫凯(R.J.Lewicki)
认为基于知识的信任来自信任方与被信任方的反复交往。当一个人通过与他人交往的体验,积累与信任有关知识的时候,信任就会随着时间而得到发展。
(5)基于计算的信任行为。这主要是经济学家提出的信任类型。达斯哥普塔(Dasguputa)、威廉姆森(Oliver.E.Williamson)等认为,信任是理性行动者在内心经过成本收益计算的风险子集。基于计算的信任在重复博弈的模型的推导下,得出人们在追求长期利益能够导致相互之间的信任。
(6)基于制度的信任行为。它是建立在非人格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基础上的行为。制度的保障增强了可控的感知,降低了知觉风险,是信任形成的一个重要机制。
上面六种信任行为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信任生发的依据而定的。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学科的旨趣。不同学科认定的信任生发的源头是不一样的,例如,心理学认为信任是个人的一种特殊的人格特质,是内在于人自身的态度,因而信任行为是个体单方的期待;而经济学家则认为信任是重复博弈的结果,是利益最大化的产品,因为相互的信任行为有助于各自实现利益最大化,个体单方的信任行为被视为一种“乌托邦契约”。
当然,对信任行为的划分还有很多方式,如从信任的主客体角度划分,信任可分为个人对个人的信任、个人对政府的信任、政府对个人的信任、政府对其他机构的信任、国家对国家的信任(国际信任)等;从信任的内容划分,信任可分为对品德的信任(包括对个人和政府机构品德的信任)和对能力的信任(包括对个人或政府机构的能力的信任)等;从信任的发展阶段来划分信任可分为计算性、知识性和认同性信任等;从信任建立的依据来划分信任可分为制度信任(系统信任)和非制度信任等;从信任建立的真实性来划分信任可分为现实社会中的信任和虚拟社会中的信任等。
在本研究中,笔者将信任的构型划分为信任态度与信任行为两个维度,有助于摆脱信任本身复杂性带来的概念不清所产生的各种争执,从而避免陷入一种对信任属性太过绝对的判定。具体到本研究,信任行为作为信任态度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现实生活中信任主体对信任客体做出的可以感知和观察到的实际的授予信任的行动。它有别于信任态度构成的信任行为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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