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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空间与情感信任关系的建构和验证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图看出,这种“创造性”主要体现在对不完整空间的填补过程中。在这里,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受到的社会交往训练及所形成的知识、观念都在参与并决定着创造性空间的大小。各种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性因素在创造性空间中共同运作,使得信任关系的达成呈现出无限丰富的可能性,并最终实现了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也正是基于此,以关系为代表的“合情”原则在中国社会通行无阻的同时,法制手段在信任的创造性空间中的作用被大大弱化了。

创造性空间与情感信任关系的建构和验证

图1-1 中的信任关系内容(用N 表示)是指导致信任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信任或不信任心理与行为的刺激物,它是一种关系状态,是连接信任行为主体的媒介或桥梁,信任关系的内容是影响信任行为的重要因素或变量

信任是人们应对“晦暗”的环境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策略,它表现为一种社会信任风险。如果基本信任没有得以建立,后果便是存在性焦虑的持续。因此,我们把由微观环境(P)、宏观环境(E)和信任关系内容(N)三个部分组成为“创造性空间”:

这里的“创造性空间”取自吉登斯对信任的论述:“就其本质而言,信任本身在一定意义上是创造性的,因为它需要一种‘跳入未知’的承诺,或者说一种幸运的抵押品,这种抵押品意味着接受新鲜经验的准备状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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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创造性空间结构图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离不开特定的“场域”。在信任结构中“创造性空间”就是一个“场域”。在布迪厄看来,场域是一种社会空间,是一个由各种客观的社会关系交织而成的空间,“是由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5]信任本身也是一种人的行为体现形式,它的发生和存在依赖于关系所构成的特定情境,即场域。由于信任行为并不是信任主体纯粹的个体行为,它的关联对象必然指向另外一个或者几个信任主体。同时,信任的发生又受到社会价值观念、认同模式的影响,其构建过程又不仅仅局限于信任主体的互动,主体之外的情境要素的介入同样是信任得以形成的不可忽略的参考变量。由于在场域中,一切都处于一种“实践性状态”,人的行为并不是静止的,而是处于一种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中。这种生产与再生产并不是一种单调的重复,而是会在这个持续的过程中,重新确立习惯,改变场域的原有形态。在场域中,理性与非理性交织,行为与个人观念态度互相建构。

吉登斯认为,今天的人们不是依赖于具体生活环境来取得信任,因此脱离了具体情境的信任就会走向虚拟的时间和空间中去,即信任在一种脱域(disembeding)的机制中来建立起来。“脱域”与“创造性空间”的宏观环境(E)和信任关系内容(N)有密切关联。从上图看出,这种“创造性”主要体现在对不完整空间的填补过程中。填补过程包括两个部分:以制度性因素为主的正式填充手段和以非制度因素为主的非正式填充手段。

现代化的结果之一便是制度性填充手段,随着现代化和法制化的发展,在“创造性空间”里急遽膨胀起来。的确,其中制度性因素占据着十分醒目的位置。在巴伯尔那里,信任的不完全充分性便是以社会机制来填补的。[6]这一填补主要是源于社会制度、法律等对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力。当缺失的信息不足以让行动者做出关于信任的判断时,行动中所涉及的制度性因素将会给予行动的达成以有力的支撑。然而,制度性因素起作用的前提必然是社会成员对制度的较为一致的认同。换句话说,社会制度能具备对于社会成员的约束力量,首先必须是社会成员对该制度产生信任。这里,个体在成长过程中建构起来的知识体系、思维方式,社会中正式的制度、法律的发达程度,及社会成员的认可度,共同影响着社会成员对制度性因素的认同,并最终影响“创造性空间”的大小。但是正式的制度运作空间总归有限,我们必须关注那些非制度性因素,因为正是行动中那些非正式的、权宜性的成分真正将“创造性”发挥到了极致。在具体的行动过程中,非正式的填充手段[7]已经被人们发展成为一种行动策略,策略选择手段因时、因势、因人而异的权宜性特性表现得非常明显。在这里,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受到的社会交往训练及所形成的知识、观念都在参与并决定着创造性空间的大小。

各种制度性因素与非制度性因素在创造性空间中共同运作,使得信任关系的达成呈现出无限丰富的可能性,并最终实现了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一种是社会道德作为对信任形成和运作的一种制约力量与保证机制在中国人这里是相当有分量的,已经成为老百姓的“公理”,做事时的“合理”原则,成为信任中“创造性空间”的填充手段之一;另一种更为重要的填充手段是更加带有中国人讲的“人情味”的东西:“关系”。在中国社会里,“关系”是十分本土性又十分微妙的,是即便在同正式机构打交道时都非常有用的非正式渠道,其发达程度远远超过了以烦冗著称的正式官僚体制。每个中国人都生活在由各种关系交织而成的网络中,关系网络的发达程度和影响力常成为判定一个人社会活动能力的标志之一。在这个社会中,关系与信任紧紧地结合,成为信任的另一有力保证。同时,关系的撒播是不均匀的,换句话说,即在一个人的关系网中,不同关系类型(亲人、同学、同事、战友、上下级等关系)是与不同的信任程度相关联的。对中国人而言,信任度的强弱与对方同自己的关系远近几乎呈同一走势,以当事人这一“个己”为中心,向周边扩散,这种远近亲疏感组成了差序格局。也正是基于此,以关系为代表的“合情”原则在中国社会通行无阻的同时,法制手段在信任的创造性空间中的作用被大大弱化了。从孔子那里便有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之说,即使讲公道、讲法,仍不能超越人伦之情,可见在中国人生活艺术的“合情、合理、合法”三位一体的最高境界中,“合法”的确是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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