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者是拥有权力的人。权力本身意味着对资源的支配,常人没有的一些奢望,一旦在拥有权力后变得那么触手可及的时候,仅凭道德是难以消除的。政府的“恶”在民主时代并没有过时。法家主张人性恶,其“奸臣假设”与休谟的“无赖假设”表面上一样,也提示我们注重制度建设而不是道德的教化。战国时的法家代表韩非子的一切构想都是为君王而不是为民众服务,以致他设计的制度不可能运用于君王这一最需要防范的掌权者,因而无法实现对权力本身的有效制约。休谟指向的主要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权力基础是针对在权力承受一方的人们,不同文化和不同情境下权力基础不同,纳粹集中营是极端绝对控制,更通常是稍弱的不平衡,承受方有各种可以借以反抗的资源,大量平衡的权力关系也在学校、家庭、社区、商业、协会等存在。
作为被称作“中国权力最大的官”的县委书记,除了外交、军事和国防,其他权力几乎都具备。这一级别的官员权力高度集中,对辖区内各种事务具有一言九鼎的地位。一旦失去约束,他们可以不受限制地提拔自己的亲信。他们任职的地区和部门,也常常被视作他们的个人领地。
在地方事务中,按职权划分,党委书记管干部和大政方针,省(市、县、区、乡、镇)长管行政事务,但实际上有些党委书记对行政事务“想管多少管多少,想管多深管多深”。比如,要想插手行政事务,县委书记有办法绕开制度:成立各种各样的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担任,将书记个人的意志一竿子插到底。(www.xing528.com)
在县一级,各种职能齐备,国家机器配备完整。相应地,本级机构也承担着综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它对下必须承受全部源于基层的矛盾,对上必须全盘担负“发展”和“稳定”两个基本责任。也正是由于功能齐全、权力综合,一个不称职的书记,不仅祸害一方,而且直接导致民众对基层权力的不信任。有些地方试行省直管县,县委书记“高配”副厅级,班子其他成员的级别保持不变,将意味着,县委书记不仅仍是本级班子的一把手,而且事实上还将成为他们的“上级”。如此一来,县委书记的官级完全凌驾于班子成员之上,对县委书记的权力监督更加成为一个难点。
领导者都在一定的权力配置下进行决策。在权力配置失当的地方,手握重权的领导者很难克服自己的私利因素。王阳明有言“平山中贼易,除心中贼难”,“心中贼”主要是干扰正常思维判断的私心杂念和过度欲望。在缺乏有效权力制约的决策中,领导决策常常会错误地被用来作为维护个人私利、维护部门狭隘利益、满足过度欲望或权力斗争的工具,因而不能全面客观地考虑,就会为决策结果带来隐患。领导者在决策中考虑个人利益完全可以理解,也不可避免,但不能因此而以邻为壑,以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为代价。领导决策应超越自我利益,以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如果因执行决策发生某些群体或局部利益受损现象,则可考虑从其他方面做出相应补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