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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州县生员涉讼问题研究:斥革衣顶与功名剥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情况下,褫革生员功名,对生员来说是较为严重的惩罚。其中两例是当事人“屡次兴讼”,而被州县官处以“褫革衣顶”的处分。[85]而第三例,则是光绪三十二年,文生张垣臣由于“阻挠学务,不安本分”,而被州县官处以“斥革衣顶并追缴学费”的惩罚,“以观后效”。对生员进行“戒饬”惩罚,是应对生员通过“纳赎”例规避惩罚的重要方式。此外,将好事之生员进行管押或者直接褫革其衣顶也是州县官对生员态度“相对强硬”的做法。

清代四川州县生员涉讼问题研究:斥革衣顶与功名剥夺

一般情况下,褫革生员功名,对生员来说是较为严重的惩罚。在知县实际的审案过程中,生员被斥革的情况相对较为少见。《南部档案》中生员被斥革的情况仅有三例。其中两例是当事人“屡次兴讼”,而被州县官处以“褫革衣顶”的处分。如,光绪十四年(1888年),南部县茶商张钟兴“以贿串朋夺上控许玉廷等”一案中,廪生许玉廷闻风控告茶商且“累次兴讼”,保宁府正堂因而罚其“暂革衣顶,发学管束,察看两年无过,再由县详请核示,并饬该儒学遵知缴”[84]。又如,南部县武生高登升、罗联升,廪生刘铸昌等“因误听人言局士岳集义经手历年捐输,有浮征肥私情弊”,便以“弊蒙浮征”等情到府衙将岳集义上控,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高登升等人“情虚畏审”“匿不到案”,后经府衙审讯,该地方官给予其“斥革衣顶”之类较为严厉的惩罚。后经该武生当堂认错,文生甘雨霖等“公同邀恩,应请宽免深究,并请将该革生等各衣顶开复”。经督宪批“该革生高登升等既知道悔罪,姑准如□将高登升、罗联升衣顶开复,以冀自新”。[85]而第三例,则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文生张垣臣由于“阻挠学务,不安本分”,而被州县官处以“斥革衣顶并追缴学费”的惩罚,“以观后效”。[86]

除了上述惩罚方式外,州县官对犯错生员的惩罚还有诸如“取保”[87]“发戒烟局试验”等判,如,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武生杜道周因欠武生汪彦德银一百二十一两四钱不还而被汪彦德告进县衙,同时又“与汪德齐为井灶交涉”,知县不仅饬令杜道周还钱,同时将其发往“戒烟局试验”。[88]

总的来说,州县官虽然在事涉生员案件的批词中多有“大干例禁”等语,但实际上并非严格按照律例办事,州县官往往对其采取“从宽免究”“宽免深究”等处置方式。知县对案件做出以上处理,很多时候都是在“德治”“劝民息讼”的理念下完成的,以此减轻地方衙门的诉讼压力;同时我们也会发现,在其他案件中州县官也用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家境较为殷实的生员来说,要求其捐资作为地方公用也是地方官经常选择的处理方式。在县官看来,这种处理方式是保护生员颜面、维护地方稳定、避免个人在仕途中遇到麻烦的权宜之举;而在生员看来,县官的“软弱”则又为他们规避惩罚、进出公门提供了很大便利。当然,并非所有生员犯错后都会得到“宽免”的机会。地方官对于那些多次兴讼、屡教不改的生员则很难做到宽免。对生员进行“戒饬”惩罚,是应对生员通过“纳赎”例规避惩罚的重要方式。在州县档案所存的具体案例中,生员大多因“好讼多事”而涉案其中,因而直接通过“纳赎”规避惩罚的方式十分少见。即便是其他“大干例禁”的情况,州县官大多以罚银方式进行处理,或者直接会同州县儒学衙门进行戒饬。此外,将好事之生员进行管押或者直接褫革其衣顶也是州县官对生员态度“相对强硬”的做法。(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生员尚在肆业,且隶属于学校系统,州县官在对生员做出以上诸如“戒饬”“褫革”“管押”等惩罚的过程中,州县教官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州县官不仅在审案过程中必须知会教官,其后还应会同教官进行责惩或者“申学褫革”,州县官不得擅自责罚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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