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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州县生员涉讼问题研究—管押、送学与交差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犯错生员进行管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送学管押”,即将犯错生员直接管押到州县儒学衙门处,由儒学训导发落。[74]且“送学管押”也是避免“械责”的方式之一,多数情况都是生员“本应戒饬”,知县宽免深究,但仍要将犯错生员“送学管押”,交由州县儒学处置。对生员作出此类判决,往往是对犯错生员作出恐吓之语,使生员一方甘愿“和息”或者认罚。

清代四川州县生员涉讼问题研究—管押、送学与交差成果

对犯错生员进行管押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送学管押”,即将犯错生员直接管押到州县儒学衙门处,由儒学训导发落。[74]且“送学管押”也是避免“械责”的方式之一,多数情况都是生员“本应戒饬”,知县宽免深究,但仍要将犯错生员“送学管押”,交由州县儒学处置。[75]如,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廪生李念祖作为南路东坝场积谷首事,不以身作则,反“霸吞肥己,有干例禁”,知县为避免麻烦,免除对其“械责”等惩罚,“从宽,着将李念祖送学管押”。[76]在此案的后续发展中,也可以看到知县对其判决一直在让步,当知道李念祖在审断后“抗不算账,不交出其弟候讯”时,知县仅作出“着盖饬示惩,限三日算清,结案”的批语。此后,李念祖依然“迭比不缴”,知县仍称“格外体恤”,仅断“缴钱二百串,其余之数连承欠免追”。[77]

另一种是“交差管押”,即将犯错生员交给差役“锁押”或暂行管押。对生员作出此类判决,往往是对犯错生员作出恐吓之语,使生员一方甘愿“和息”或者认罚。如,光绪十五年(1889年),武生吴开科,“发妻现存”“擅勾良家子女作妾”,知县判“将其交差暂押兵房究办”,但因“吴开科畏究,始托切戚武举汪永川,同局士梅和鼎与郭子成赔礼屈和,吴开科甘愿与汪氏娘□两家顶礼,自愿认捐银五十两,作为培修奎阁工费”。[78]此案随着吴开科态度的软化而进一步得到“息和”的可能,六月三十日,经知县覆讯,此案最终以“两造甘愿和息取累”,吴开科“所捐培修奎阁银两照数交学田局士承领”,其“媳妇汪氏饬令吴开科领回团聚”结案。[79]

生员之所以对“交差管押”一项甚为畏惧,则是由于在衙门差役看来,生员、监生是可以“捞油水”的对象,“即使随收随放,费已不赀”[80]。再加之,生员在被关押的过程中,可能还会被施以“枷责”的惩罚,[81]此种肉体上的惩戒,对于文弱的生员来说是难以承受的。知县作出此种判决,不仅有利于“刁狡”生员俯首认错,还是追缴“恃衿抗粮”生员钱粮的有效手段之一。此外,对于聚赌的生员,州县官亦不会姑息。如,宣统二年(1910年),武生戴于邦具控戴有龙词讼一案中,武生戴建逵、戴金玉等不仅与戴有龙聚赌输钱,同时牵连案中为人作证,因而分别被州县官管押到兵房和看守所。[82](www.xing528.com)

在《南部档案》的记载中,知县多直接对生员处以“枷责”“管押兵房”等判决。这种做法表面上与地方官本不应擅自“饬责”生员的规定大相径庭,但在实际上,州县官对生员做出“交差管押”的判决后,的确是需要有州县教官参与进来的。如光绪十二年(1886年),廪生余跃龙等因冒充城工首事估拿斗行升斗钱文,知县先将其“暂行发学田守候”,后查明缘由经“儒学送来”才将其“管押礼房”。[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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