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王学深研究,生员犯“词讼小事,只需学臣加以申斥即可”,而戒饬的地方之所以选在明伦堂,“一方面,则是有待(代)先师责罚的意味,另一方面也是学官对于士子身份的一种责罚与警告”。[61]虽然对于生员和监生的“申斥”与“戒饬”的处罚大多由州县教官执行,但两者之间还是会有责罚轻重上的区别。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在监生周赞清、周保清“为具告涂光荣等套佃霸耕殴撇事”一案中,周赞清、周保清“身列居士衿,反不体恩主为民省累苦心,与涂光荣、涂光林十九日到城以后来捏禀,被告不到,以冀差唤拖累”“周赞清到案后尤敢声称,其父在湖南出任,希图挟制”。因而知县断令“周赞清着予戒饬,以示教诲。周保清人尚驯良,申斥示戒”。[62]由此案的判决来看,“申斥”即类似于现在的“警告处分”,仅仅将生员的劣行以申文的形式报备到学政处备案,以作为考核优劣的标准,而生员得此惩罚大多因为其“不知自爱”而“捏词妄告”。[63]
“戒饬”较于“申斥”来说,惩罚力度较重。此种惩罚的重点不在于打手心等这样的形式,而在于惩戒犯错生员的场所—— 明伦堂。作为教化士子的场所,明伦堂承担着重要的文化内涵和礼仪作用。在明伦堂朴责生员,一方面是维护生员颜面,不至于其在公堂之上受辱;另一方面,是对生员身份的一种警示和告诫,“以端士习而惩刁风”。县官对生员处以“戒饬”惩罚的原因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一则,“笞杖”轻罪,生员可照例纳赎,规避惩罚。州县官往往以戒饬代替“杖罪”或者“斥革”。如,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文生张天寅“上控分县门丁陈而等私加虐民事”一案中,其所控之事虽属有因,但“辄行上控,实属不合。若照越诉律□笞赎免,未免过轻”因而县官断将“张天寅、李含辉均请发学,严刑戒饬责”[64]。
二则,对不恪守卧碑肆意滋讼、平日“武断乡曲”“不顾名义”,或“窃名具禀”“恃势扛凶”“悔慢师长”的生员,处以“戒饬”的惩罚。[65]如,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文生张钟岳不顾名义“暗窃职员龚生明之名,具禀辞佃,保伊认佃”,知县查明缘由后,堂喻讯得:
张钟岳身列胶庠,罔□品行,潜以利益熏心,暗窃职员龚生明之名具禀辞佃,保伊认佃,实属不顾名义。即于戒责手掌,以儆其非。断令新镇坝油行仍归龚生明据认佃开,张钟岳不得干预。倘再不守卧碑,觊觎滋事,定行查究不贷。着各当堂具结完案。此判。[66](www.xing528.com)
州县官在判词中明确提出对张钟岳以“戒责手掌”的惩罚,并要求其以后,不得干预新镇坝油行之事,并辅以倘若再行“觊觎滋事,定行查究不贷”的告诫之语。
三则,对“抗交税银”的生员,处以“戒饬”的惩罚。[67]《学政全书》明确规定,生员有抗粮包讼等行为,学臣可直接斥革其衣顶,待钱粮全完,方可开复。[68]但在监生孙芝训“抗缴税银”一案中,知县虽然知其“有意违抗”,但仍然仅将其“比责二十手掌”,饬令其“自限二十八日缴税”。其中并无斥革其衣顶之意。
四则,戒饬是规避生员斥革衣顶的主要方式之一。清王又槐曾言:“或(生员)所犯尚与行止无亏,罪止杖一百以内者,分别戒饬,免其褫革。”[69]
“戒饬”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惩罚方式?据清人王誉昌称:“(宫人)有犯老师,批本监提督责处,轻则学长以戒方打掌,重则罚跪于圣人前。”[70]甚至“戒饬”一词,直接指责罚生员的工具“戒尺”。[71]由此可见,对生员“戒饬”这种惩罚方式,是由学校系统内的教官或者“学长”用戒尺打掌。此外,教官对肆业生员的惩罚,并非仅限于“比责手掌”或“罚跪于圣人前”等两类。如,镇江府属汀漳道朱鸿绪对于欠粮生员的责惩方式是,要求他们在明伦堂朗诵圣谕广训半个月。又于明伦堂放置一个内有四条竹尖的竹笼,以锁押欠粮生员,使其不致展动。[72]除了对犯错生员进行“申斥”“戒饬”,州县管的判语中还出现了“薄责示惩”等词。[73]但所谓“薄责”是否也是指“戒饬”一类,因资料所限,难以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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