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法律体系来看,“中国帝制的时期没有成文法民法,且社会上关于地税、水权、婚姻事务、债务等的纠纷常常被忽视,以官方的语言来说是不值得政府关注的‘枝微末事’”。[34]正如滋贺秀三所言,县官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在听讼过程中往往采取一种教谕式的调解,地方官凭借自己的威信和见识,在调查和洞悉案件真相的同时,又以惩罚权限的行使和威吓,或者通过开导劝说来要求以致命令当事者接受某种解决。[35]但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断时,往往也会遵循基本的律例约束,以避免在听讼过程中遇到麻烦。
本节主要探讨生员在什么情况下会获得惩罚,知县在断案时除了《大清律例》的规定外,有无其他标准可遵循,且由于《南部档案》所存案卷大部分为光绪时期,为了了解清律“表达”与地方“实践”之间的差异程度,本部分亦试图利用清代《南部档案》等相关记载探讨律例规定对县官的实际指导部分有多大,在律例没有规定到的部分,州县官在实际操作中的审判依据又源自哪里。因此,笔者统计了《南部档案》中有生员和监生参与且有知县对该案件最终判词的所有案卷,并对相关案件及州县官的判词进行分析,对其审断结果进行统计分类。
从《南部档案》所存有的大量有生员相关的案件可看出,州县官在接到生员们的呈词后,首先也会选择劝谕双方平息讼端,私下议和。如果调处不成,且在案件之中生员一方的确有过错,犯错生员也会为自己鲁莽的行为付出一定代价。据吴欣研究,州县官对绅士进行处罚的方式大致有“训斥,并辅以‘斥革’的威吓之语”“笞责”“罚金”“罚作诗文”四种。[36]
为尽可能详细地摸清州县官对涉讼生员惩处的方式,笔者爬梳《南部档案》,统计出记载有州县官“断语”的相关档案85件,涉及案卷80卷。在对这些档案的释读过程发现,通常情况下,州县官对于犯错生员仅仅是口头训斥,甚至更愿意大事化了“从宽免究”,且对于生员“既非严格意义上的诬告、又实属无理的健讼行为,往往有施加体罚的倾向”[37],而体罚的方式通常情况下选择的是较为维护生员颜面的“戒饬”。除了体罚以外,罚出钱文、治酒取和等方式也是州县官经常利用的手段。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往往会采取“送学看管”、交差管押等手段进行管束和惩罚。在地方档案的记载中,“斥(褫)革衣顶”是所能见到的州县官对犯错生员做出的最严厉的惩罚,但通常情况下,被革生员在短时间之内,只要无较大过犯,都可以申请开复衣顶。
此外,在知县的判词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同一案件针对同一生员,知县对其的审断和惩处方式都是多方面的。如,在审断过程中,口头告诫很多情况下只是其他审断结果的附加威吓之语;“宽免深究”之后也会有罚银的惩罚;[38]将钱文罚作公用,两造一方还需要“治酒取和”[39];等等。因而表6.1所统计出的数据多于本身的档案件数。(www.xing528.com)
表6.1 《南部档案》中州县官虽生员的审断情况
参考资料: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编:《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全308册),合肥:黄山书社,2015年。
从表6.1可见,在这些记载有知县明确断语的档案中,知县最终以“息讼”“宽免深究”“口头告诫”“治酒取和”等方式平息案件的做法有54项;以“代出讼费”“充公”“认捐”等手段为主的“罚银”的做法有15项;而对生员进行诸如“申斥”“戒饬”等方面惩罚的有20项,其中提及“戒饬”的有17项;“管押”生员11项、“斥革衣顶”3项。其他类型13项,共计116项。这些案件究竟因何事而受到知县的关注?知县又是因何而做出以上判决?本处根据表6.1统计,并结合原档记载及其他文献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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