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在推行及建立新学堂之初,由于地方经费严重不足,清政府鼓励各地利用庙产、庙地,以及地方的迎神赛会等民间积累的公产,为学堂筹措资金,这种方式通常称为“庙产兴学”运动。这类运动不仅动了地方守旧士绅的蛋糕,而且向民众征收教育捐和占用寺庙、祠堂等公地兴办学堂的做法引起了部分绅民以及民间势力的不满,由此,以地方生员或寺庙牵头的毁学闹学事件往往在当时的基层社会上演,轻者两造由此兴讼,而情节严重者,甚至发生严重的骚乱。
光绪三十至三十一年(1904—1905年)间,发生在四川广安州的闹学事件,无疑给四川省官员拉响了警钟。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康有为、张之洞分别提出“庙产兴学”的主张。但两方所谓的“庙产”则各有侧重,康有为针对的是村落淫祠,而张之洞将地方公产和佛道寺观也纳入“兴学”的范围之内。[50]光绪皇帝采纳了康有为的建议,于五月二十二日发布兴学上谕,其中明确提出,“至于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由地方官晓谕居民,一律改为学堂,以节靡费而隆教育”。[51]此谕令发出后,四川学政吴庆抵于七月拟定《通饬各府厅州县变通书院章程札》汇报了川省办学的情况。[52]己亥(1899)年,广安州紫金精舍便是在这一风潮下由“旧僧田充公用并提兴国寺田租入之”建成于玉皇观旧址,[53]并“奉胡葆森先生为主讲,仿胡瑗经义治事分斋意升堂授课,力矫旧时书院群堕之风”。然而“广安故有三书院,目之曰紫金派,并诬为康党,讦告兴狱,累年不息”[54]。尤其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四川总督岑春煊将渠江、甘棠、培文三书院并入紫金精舍,更名为广安州高等小学堂,令原紫金精舍讲学者胡骏、蒲殿俊等人遵令筹办的政令,更引起了紫金派的不满,借以诬称蒲殿俊等人为“康党”,上控至继任总督锡良处。蒲殿俊等人在种种压力之下,最终在光绪三十年(1904年)建成“广安州官立高等小学堂”。
然而,就在该学堂建成的当年,夏旱,原三书院部分守旧宿儒借助“甲辰大旱”造势,谓此为“移神兴学”“触怒玉皇”所致,并以“复庙废学,甘霖立沛”为口号煽动民众闹学。[55]七月二十六日,《岭东日报》中一篇名为《论民智不进之可忧》的文章同时对“无锡毁学”和“广安州闹学”两事件发表了评论,在论及广安州闹学案时,作者写道:
盖近事知最离奇而可怪者,以吾所闻,今已现及两处:其一则江苏无锡之学堂,因调拨米捐而致焚毁;其一则四川广安州之学堂,因愚民迷信妖言而致拆毁是也……而广安州之事,则更有令人失惊者。以无用之寺庙改建学堂,本属计之得者。愚僧无知,控告不已,两劣绅且朋比与之为奸,其卑污已不堪设想。今复以天灾之变归咎学堂,簧鼓妖言,以乱民听,愚民附和,举国若狂,复有学堂拆毁等事。呜呼噫嘻,何物妖僧而敢此然!而此风浸染,势将影响全国,将来学堂激变之情事,吾恐数见而不一见也。[56]
广安州民智最下,而庙宇甚多,前由本地绅士胡保常诸人热心教育,因将庙宇数处改建学堂,庙僧愤产业之被夺,乃运动本地劣绅起而阻挠。今岁州北之地赤旱无雨,凡反对学堂者,即创玉皇不安其位之谣,一倡百和,其势汹汹,会党之思乱者,又乘之而起。遂将玉皇木偶,舁至学堂,校中之人不知所为,无力抵抗,一任愚民之斗闹,而愚民于拆坏学堂后,复将胡君住宅拆坏一空云。[57]
在上面的时评,揭露了广安州闹学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被夺庙产之僧侣联合本地劣绅借题发挥,将“天灾之变归咎学堂”,创“玉皇不安其位之谣”,让百姓误以为旱灾的发生是由于蒲殿俊等人在建学堂时破坏了玉皇楼而遭神灵降罪,以混淆民众视听,加剧民众仇视学堂的心理。然而,由于广安州官府在第一次处理闹学事件中并未穷加追查而另立新庙的做法,使得刁徒以为此计可行,酿成了来年此地更大的闹学事件。
在1905年6月间(六月初九),在紫金派及会党的煽惑下,“又以乏雨为词,妖言惑众,往摆新庙神像,再图打毁学堂”,被闻信带兵练赶来的顾思礼等阻拦,但官民间发生了冲突,“被徐篾匠等拒伤之兵练丁役十八人,其随同滋事,被徐篾匠等挤跌撞伤者四十九人,内有已毙者二十一人”。后经官府批饬,“将该犯徐篾匠、阴添洗、僧添六就地惩办,以昭炯戒。其当场拿获随同滋事之蒋得溃、刘乔保、贺茂亭、卢合尚四名,讯仅随众附和,情节较轻,酌予分别发落。其余在逃被诱乡愚,从宽免其查究”[58]。其中,为首四人,除一人在混乱中被毙外,其余三人“就地正法”。而在对当场拿获的随同滋事的四名犯人的处理上,有人坚持以“土匪例正法”,而在冯煦的坚持下“请按而后诛,以去就争”,最终“酌予分别发落”,使得此案能够妥善解决。
但四川省后续的闹学事件并未就此遏止。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巴县曾家场回龙庙学董吴元吉以“乘隙毁学等情”为由,将回龙寺住持玉田告至县衙公署。具文生学董吴元吉禀称,去年各保集各僧协议设立学堂,回龙寺住持玉田亦当面答应注册,学董等人便将校地设于回龙寺乐楼之下,招生三十余人。但因戏楼年久失修,六月间戏楼学东边第二根领料忽然在上课之时折断掉在学堂前面,使得正在上课的师生受惊,并未有人受伤。经吴元吉堪明后,便与玉田商议“酌借僧房移设学地”,玉田不允,由此双方发生了诉讼纠纷。玉田仅劝吴吉元早点将戏楼维修好,等各学董商议后,学堂维修期间,决定给学生放假十日,竣工后仍行上学。经知县审理过后,玉田答应仍借回龙寺课居,并饬令僧人真实将南桥寺旧基修缮后,移教南桥寺。南桥寺僧众听闻后,将南桥寺房屋毁去大半,僧人真实等屡次兴讼阻止工程进度。而答应借房间的玉田不仅不给学校借僧房,反“焚毁公塾”,致使来年无处办学。十二月二日,学董文生吴鸿周等人再次禀请县官做主。知县知晓情况后,传谕“赶紧将南桥寺修复,以便移设校地方”。然而僧人与学董间的较量并未结束,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二月十五日,南桥寺僧真实禀称,该寺实在没有余力办学,希望吴鸿周等人另谋他处办学。当然,知县并未同意他的请求。[59]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涪州李渡河文昌宫公立学堂也发生了相应的闹学事件。据《广益丛报》报道:
涪州李渡河对岸文昌宫有公立学堂一所,约计学生二十余人,忽有本境已革之廪生李秉腴,于文昌生日来堂赴会,怒将堂内钟点、号凳、图书,一切器用悉行凶毁,称团首借此肥私云云。团首同教习陈保民不得已赴城具控,州主陈牧当发差役十余人往拿,仅获同党二人,讯究各笞责一千,再出票捕李某云。[60](www.xing528.com)
这起闹学事件,是由于革生李秉腴不满公立学堂之创办而在文昌生日这天率众来堂闹事,最后先查获同党二人,“笞责一千”,后续再出票追捕为首者李秉腴。又如宣统元年(1909年),綦江县屈姓保正大摆生日宴,挖毁学宫,将客席移入学宫之内的案例,县官亲自前往查勘,“乃仅与革去保正,意欲轻罚了事”。[61]
由上面几个案例可以看出,生员们之所以频繁地参与到地方闹学案件之中,更多的还是由于在开办新学堂之始官府未能处理好民间绅、僧、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州县官在处理这些闹学、毁学案时,除了案情着实重大外,对相关涉案人员的处理都采尽量宽免的态度,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安抚民众,然实际上却纵容了反对学堂之人的活动,毁学之风不仅没有杜绝,反而在后面的几年里,在各地更加兴盛。因此,宣统二年(1910年),在上虞毁学风潮后,为整顿地方官平日对待闹学漫不经心的处事态度,经颜方伯、袁文宗协商,拟订赢州县酿成闹学处分五条,详请抚院核察,并应用于各省:
一、各厅州县如发生打毁学堂情事,无论如何缘由,先将厅州县官摘去顶戴,听候查办;
二、厅州县官如平时尚知维持,惟临时畏葸,以致酿成毁学风潮,查明详情撤任;
三、州县官如平时漫不经心,临时又不加意保护,任令匪徒揪众燬至一所,以上查明,详请奏参革职;
四、关于第二条撤任之州县官,俟被毁之学堂一律修复,始得详请给还顶戴,但仍予以停委半年以上两年以下之处分;
五、厅州县官如实因变出意外,非本官之力所能保护,查明始得分别重轻惩处,惟须俟被毁之学堂一律修复后,始行详请,给还顶戴。[62]
综观四川“广安州闹学”事件的起因,实为反对书院合并改为新式学堂的传统士绅利用受灾百姓对鬼神的信仰及旱荒的恐慌的心理,借助“甲辰大旱”造势煽动民众闹学而发生的两次“迎神毁学”事件。这是一次传统与现代思想在地方学务上的碰撞,反映了新政在传统势力根深蒂固的基层推行时所受到的巨大阻力。闹学事件在此地得以发生两次,地方势力、民众无知以及地方官处理事件的手段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两次事件中,反对新学的士绅及暗中活动的会党显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组织作用,士绅和僧侣在民间所拥有的话语权,使得笃信神灵且为灾荒所苦的百姓很容易相信他们的说辞;而承受重捐杂税的百姓,不仅没有享受到新学堂带来的好处,反在学堂建立后,累次为旱灾所苦,由无知和灾难所带来的怒火一经煽动便很容易烧至由破庙改建的新学堂;实际上,地方官顾虑兴学之风刚起,若顽固人士阻挠,地方官稍加严惩,恐怕毁学风潮会随之而起。因此在广安州第一次闹学事件发生后,由于损失较小,地方官并未过多追究,然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则间接促成了更大规模的毁学事件的发生。而后续对第二次事件的处理,亦未杜绝川省此类事件的发生。
自1904年广安州及无锡开闹学、毁学事件的先例以来,全国反对建立新式学堂的闹学、毁学事件层出不穷,虽然这些事件的起因各异,但治乱者却将目标不约而同地瞄准到刚建的新式学堂身上,其背后原因,不得不令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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