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员涉讼,无论作为原告、被告、证人直接参与讼案之中,还是作为讼师或者被他人窃名而被间接地卷入诉讼风波,往往都会对其功名有所损益。如科场失意的生监群体若担任讼师为百姓书写词状糊口,则会因为有“助讼”的嫌疑而成为官府防范抨击的对象。[1]此外,李典蓉也指出,在京控呈词中,朝廷和民间对生员的形象出现了二元对立的评判,即“有的经常出入公门,被百姓视作与衙门书吏一体勾结,有的协助百姓撰写文章,挑战官府权威,被官方视作健讼之徒。而他们的身份,经常因为涉讼而遭到官府斥革。被官方史料的污名化,也影响了研究者对这一群体的归类与判断”[2]。
当然,生员本身作为善于笔耕且熟读官府话语权的群体,在诉讼案中,自然能有更多方式反映社会不公。如张世民在研究清代班房时,就以道光十四年(1834年),因故涉讼被充军到安徽省太湖县的四川省丰都县监生陈乐山,于自配所潜逃赴京叩阍为例,并用其上疏内容佐证了巴县班房中“每年要牢死二百余人”的确切现实。[3]但我们应该要注意的是,这些群体在争讼维权过程中依旧存在以下情况:一是通过扭曲或夸大案件事实,使得诉讼向有利于自身或其背后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发展;二是当生员涉讼案件关涉地方社会安全与稳定,或是违背官方政令意旨时,他们所要面对的便是与官府相抗衡。尤其在清末新政之中,政府为了完成官制制度向基层社会的扩张及政府职能的扩张,与地方士绅一道建立各类局所推行新政,在这一过程中,支持“图新”与恪守传统的生员间,因为各自利益及权利的争斗而不断兴讼的现象在地方档案中十分常见。本章将从学务、治安以及公费收支等方面,来探寻生员在新政过程中所牵涉的诉讼案件。
在清末改废科举、兴办学堂的教育改革进程中,朝廷在各地推行“官绅通力合作”的办学模式,并倡率绅民自办乡村公立小学堂。然而在讨论清末的教育改革时,人们较多是从教育近代化与社会变迁的角度去考察,更多关注当时中央政府的办学思路和取向,以及不断增加的学堂学生群体及其引发的社会变革和变迁等问题,而相对忽视州县及基层社会的办学运作,以及与之相关的生员群体。[4]在晚清县级司法机构处理民事诉讼纠纷案中,学务诉讼纠纷件占很大比例,四川学务司曾就学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分析说:“此中界别辨析甚难,同一事也,在彼则以为学务之应有之要求,在此则以为钱债事项,当属于民事诉讼。”而这些有关学务的“民事诉讼”中,“就现在情形而论,各处学事诉讼由于财政之纠葛者十居八九”[5]。
南部县在清末州县改制过程中最早建立的机构是劝学所。1905年清政府颁布《学部札各省提学使分定学区文》,指出:“照得教育之兴,贵于普及;而兴办之责,系于地方。东西各国兴学成规,莫不分学区,俾地方自筹经费,自行举办。事以分而易举,故能逐渐普及教育盛兴。”[6]朝廷提倡在全国各州县推广建立劝学所之后,南部县仿照清政府规定在“所辖境内划分学区,以本治城关附近为中区,以次推广至所属村坊市镇,约三四千家以上即为一区,少则二三村,多则十余村,均无不可”[7]的做法,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在《南部县劝学所章程》中将县属设有小学之处分为九区,其中:(www.xing528.com)
本城及附郭为中区;谢家河、永定场、碑院寺、中兴场、清平场、楠木寺、柴家井、福德场、双河场、鲜家店场、新镇坝、平头坝、王家场、富利场、石河场为正东区;枣儿岭、龙王堂、黄金垭、寒坡岭、流马场、金源场、碾垭场、建兴场、大河坝、永兴场、万年场、义和场为正南区;老观音场、石墙垭、大桥场、杨柳边驿、金峰寺、富村驿、双合场、元山场、镇江场为正西区;皂角垭、枣碧庙、思依场、木兰庙、保城庙、神坝场、猪槽垭、店子垭、分水岭、坵垭场为正北区;水观音、盘龙驿、李渡场、梅家场、大佛寺、河坝场、马鞍塘、大堰坝、盘龙场、东坝场、大平桥、石龙场为东南区;定水寺、泰华场、三官堂、郑家垭为西南区;狮子场、万年垭、升钟寺、观音场、赛金场为西北区;满福坝、老垭岩、文家坝为东北区。[8]
这种行分学区管理学务的办法,不仅改变了科举时代由地方行政官员直接管理地方学务的状况,而且更加便于基层学务信息能够迅速上传到相关教育机构,从而提高了决策的时效性。然而当地方的生员等有声望之人被任用为学董或校长开办新学之时,其地位及身份的变化,及“劝学兴学”和“筹集经费”等吃力不讨好的事务的推行,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劝学绅董与官民间的关系,相关诉讼纠纷亦随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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