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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巴县生员涉案问题的深度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主要围绕巴县档案,讨论重庆生员参与上控案件、命盗案件的情况。从搜集到的关于生员涉讼的案件,发生在生员与生员之间、生员与民众之间、生员与职官之间、生员与差役之间,涉讼者身份不同,州县官的处理态度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不一样。生员涉讼不全都是唆讼和扰乱社会秩序,有的案件也是正常的维护权利的需要,有的也是为民请命,维护地方公共利益。

清代四川巴县生员涉案问题的深度研究

本章主要围绕巴县档案,讨论重庆生员参与上控案件、命盗案件的情况。他们或者是因干己之事而涉案,或者是帮他人控案,或者是挑唆他人诉讼,或者是有管理地方之责为地方集体的利益而涉案,或者被他人窃名而牵连,等等。整体而言,虽然政府明令生员除切己之事不准涉讼,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生员越来越多地参加到诉讼中。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优势采取缠讼、捏造案情、牵连多人、直接控告差役失职舞弊等多种诉讼策略以达到自身的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生员人数的增多,生员内部也出现分化,生员谋生的方式也多样化。我们能从案件中看的,有的生员耕读传家,有的生员教读为生,有的生员从事经商活动,有的生员从医治病救人,有的生员被推举为地方的监正、团正、乡约管理地方事务,有的生员专门帮人词讼成为讼师等。从事活动的多样化也造成他们被牵涉案件中的原因的多样化,不管是户婚田债等民间细故还是命盗重件中,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

在这些案件中,有的生员恃符生事,为害乡里,教唆词讼,搕索百姓,诬良为盗,庇佑痞盗,凶殴他人,擅权揽公,是非不分,善恶不明;有的生员能恪守本分,维护社会秩序;有的生员为生活所累,处境艰难。州县官在处理生员参与的案件时,会相对更为谨慎,对生员的缠讼行为、诬告行为、藉尸图搕行为一般从宽免究;对生员控告差役舞弊失职的情况,也一般会在批示中对差役的行为进行指责,责令其尽职尽责办差,在必要时会对差役进行责罚。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州县官一般都是以维持地方社会秩序为原则,平衡法、理、情三者之间的关系,给出一个两造均能接受的判决。

从搜集到的关于生员涉讼的案件,发生在生员与生员之间、生员与民众之间、生员与职官之间、生员与差役之间,涉讼者身份不同,州县官的处理态度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不一样。生员们有着特殊的社会地位,在讼案中相对来说会有身份优势,有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生员可以用罚银来免责罚。但这种身份优势并不是时时都能发生作用,在有的案件中,最后的判决也并非偏向生员一方,教唆词讼的生员也会有被褫夺衣顶的风险。生员与州县官之间,生员会是州县官的助手,州县官也讨厌生员唆讼和缠讼,对生员们唆讼、挺身作证、联名扛帮、唆使上控等行为“查访确实,破除情面,严拿到案,认真重办”[180]。州县官有的时候会一定程度上满足生员的要求,有的时候也只是应付了事。

对生员涉讼应该如何看待和评价呢?生员涉讼不全都是唆讼和扰乱社会秩序,有的案件也是正常的维护权利的需要,有的也是为民请命,维护地方公共利益。吴欣在《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一书中提到,士绅参与诉讼对秩序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士绅无法入仕的欲望与压力,从而使其对秩序的破坏仅维持在诉讼的层面;二是通过诉讼所形成的仅对小秩序的维护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地方社会的作用。”[181]同理可证,虽然一些生员的唆讼、缠讼、诬告等行为给社会风气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但是在另外一个方面,一些事件通过诉讼,“冤屈”得伸、矛盾化解,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从追求“无讼”社会的目标来说,多词讼是与之相悖的,但通过诉讼也在一定程度上舒缓了民怨、民愤,维持了社会的稳定,是社会的一个安全阀门

【注释】

[1]吴波主编:《重庆地域历史文献选编》,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年。

[2]乾隆《巴县志》卷一《疆域》,乾隆二十六年刻本。

[3]乾隆《巴县志》卷三,乾隆二十六年刻本。

[4]乾隆《巴县志》卷四,乾隆二十六年刻本。

[5](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12页。

[6]同上,第88页。

[7]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31-132页。

[8]吴欣:《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74页。

[9]徐珂:《清稗类钞·狱讼类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58页。

[10](清)戴兆佳:《天台治略》卷四《一件再行劝勉以端士习事》,《官箴书集成》第四册,合肥黄山书社,1991。

[11]《巴县档案》6-34-7436,光绪十年十月。

[12]《巴县档案》6-31-01473,光绪三十一年五月。

[13](清)丁日健:《治台必告录》卷二《重士》,同治六年科本。

[14]李学勤、吕文郁主编:《四库大辞典·上》,《州县事宜》,长春:吉林大学出版,1996年,第1433页。

[15](清)梁章钜:《退庵随笔》卷一《秀才》。

[16]吴欣:《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67页。

[17]赵尔巽:《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志三》,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11页。

[18]胡星桥等:《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75页。

[19]同上,第678页。

[20]《巴县档案》6-02-2926,乾隆五十五年四月。

[21]《巴县档案》6-02-2926,乾隆五十五年四月。

[22]《巴县档案》6-07-768,道光十一年九月。

[23]《巴县档案》6-23-01069,同治四年二月。

[24]《巴县档案》6-30-16287,同治七年正月。

[25]《巴县档案》6-30-16288,同治七年正月。

[26]《巴县档案》6-31-01473,光绪三十一年七月。

[27]《巴县档案》6-31-01473,光绪三十一年七月。

[28](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8页。

[29]同上,第89页。

[30](清)李光珠辑:《调查川省诉讼习惯报告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藏。转引自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法律秩序考察》,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411页。

[31]《巴县档案》6-3-0760,嘉庆九年三月。

[32]《巴县档案》6-23-1599,同治五年三月。

[33]《巴县档案》6-23-1599,同治五年三月。

[34]《巴县档案》6-23-00607,同治三年八月。

[35]《巴县档案》6-23-00607,同治三年八月。

[36]《巴县档案》6-23-00607,同治三年八月。

[37]《巴县档案》6-6-7658,嘉庆十九年五月。

[38]《巴县档案》6-14-14769,道光二十年四月。

[39]《巴县档案》6-14-14769,道光二十年四月。

[40]张晓霞:《清代巴县婚姻档案史料价值探析》,《兰台世界》2013年1月上旬。张晓霞:《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休妻”与“嫁卖生妻”》,《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张晓霞:《清代巴县孀妇的再嫁问题探讨》,《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2期;《清代孀妇的守节与再嫁》,《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12月。张晓霞:《清代童养媳现象探析—— 以巴县档案为中心》,《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6月。苏成捷(Matthew H.Sommer)著,林文凯译:《清代县衙的卖妻案件审判:以272件巴县、南部、宝坻县案子为例证》,收入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第345-396页。李清瑞:《乾隆年间四川拐卖妇女案件的社会分析—— 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1752—1795)》,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年。

[41]《巴县档案》6-11-8326,道光十三年七月。

[42]《巴县档案》6-5-4312,嘉庆十六年三月。

[43]《巴县档案》6-5-4312,嘉庆十六年三月。

[44]《巴县档案》6-6-7806,嘉庆十九年三月;6-6-7904,嘉庆二十三年四月。

[45]《巴县档案》6-26-6102,同治十年七月。

[46]《巴县档案》6-26-6102,同治十年七月。

[47]《巴县档案》6-26-6669,同治十一年七月。

[48]《巴县档案》6-30-14475,同治二年六月。

[49]《巴县档案》6-30-14475,同治二年六月。

[50]《巴县档案》6-30-16431,同治八年十月。

[51]《巴县档案》6-30-16431,同治八年十月。

[52]《巴县档案》6-26-6481,同治十二年七月。

[53]《巴县档案》6-6-8235,嘉庆十一年九月。

[54]马建石等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874页。

[55]胡星桥等:《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93页。

[56]《巴县档案》6-4-2063,嘉庆二十一年六月。

[57]《巴县档案》6-11-8698,道光四年六月。

[58]《巴县档案》6-3-0802,同治十年十二月。

[59]《巴县档案》6-4-3718、嘉庆二十二年十月;6-8-02950、道光七年十一月;6-02-3862,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

[60]《巴县档案》6-3-0760,嘉庆九年三月。

[61]《巴县档案》6-3-0760,嘉庆九年三月。

[62]《巴县档案》6-31-01473,光绪三十一年五月。

[63]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64]《巴县档案》6-26-6481,同治十二年七月。

[65]《巴县档案》6-4-2063,嘉庆二十一年六月。

[66]《巴县档案》6-30-14475,同治二年六月。

[67]《巴县档案》6-30-14475,同治二年六月。

[68]《巴县档案》6-26-6669,同治十一年七月。

[69]《巴县档案》6-01-1356,乾隆五十年四月。

[70]《巴县档案》6-23-00607,同治三年八月。

[71]《巴县档案》6-23-00607,同治三年八月。

[72]《巴县档案》6-34-7075,光绪三年七月。

[73]《巴县档案》6-26-6481,同治十二年七月。

[74]《巴县档案》6-5-4312,嘉庆十六年三月。

[75]《巴县档案》6-5-4312,嘉庆十六年三月。

[76]《巴县档案》6-30-16288 ,同治七年正月。

[77]《巴县档案》6-30-16288,同治七年正月。

[78]沈家本编:《〈刑案汇览〉三编》,卷三十九下,“知县诬禀廪生阻挠军米批饬正法尸子亦自尽,同治十一年”。

[79]《清会典事例》卷816《刑部》,清石印本影印。

[80]《巴县档案》6-34-7075,光绪三年七月。

[81]《巴县档案》6-07-768,道光十一年九月。

[82]《巴县档案》6-3-0802,同治十年十二月。

[83]《巴县档案》6-26-6481,同治十二年七月。

[84]胡星桥等:《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01页。

[85]《巴县档案》6-5-4312,嘉庆十六年三月。

[86]《巴县档案》6-3-0760,嘉庆九年三月。

[87]《巴县档案》6-16-19342,道光四年七月。

[88]《巴县档案》6-11-8326,道光十三年七月。(www.xing528.com)

[89]《巴县档案》6-11-8326,道光十三年七月。

[90]《巴县档案》6-11-8326,道光十三年七月。

[91]《巴县档案》6-4-2063,嘉庆二十一年六月。

[92]《巴县档案》6-14-14769,道光二十年四月。

[93]《巴县档案》6-26-6481,同治十二年七月。

[94]《巴县档案》6-30-14475,同治二年六月。

[95]胡星桥等:《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20页。

[96]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1-82页。

[97]《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三,卷四十一,北京:文海出版社,1969年。

[98]同上。

[99]吴景傑:《法律、犯罪、社会:清代后期重庆盗窃案件的官员思考模式》,博士学位论文,台北:台湾大学,2019。

[100]胡星桥等:《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69页。

[101]同上,第471页。

[102]同上。

[103]目前学术界对四川、重庆盗案的研究成果有:王大纲:《从盗案来看清代四川重庆的社会变迁(1757—1795)》,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国际大学,2012;崔彦超:《咸丰年间巴县盗窃案中刑事司法运作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2019年;吴景傑:《法律、犯罪、社会:清代后期重庆盗窃案件的官员思考模式》,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2019。这些研究从法律规范和政府治盗的问题和法律规范、县官逻辑、社会现实三者之间关系等方面考察。

[104]《巴县档案》6-7-1922,道光十九年六月。

[105]《巴县档案》6-23-1770,同治七年七月。

[106]《清会典事例·刑律人命》,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卷805,第802页。

[107]《巴县档案》6-34-6899,光绪元年四月。

[108]王大纲:《从盗案来看清代四川重庆的社会变迁(1757—1795)》,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国际大学,2012。

[109]《巴县档案》6-6-8298,咸丰十年四月。

[110]《巴县档案》6-2-2832,乾隆五十八年八月。

[111]《巴县档案》6-5-5890,嘉庆十年七月。

[112]《巴县档案》6-13-13893,道光十四年十月。

[113]《巴县档案》6-29-12007,同治六年五月。

[114]《巴县档案》6-29-12053,同治六年五月。

[115]《巴县档案》6-29-12053,同治六年五月。

[116]《巴县档案》6-5-5805,嘉庆八年七月。

[117]《巴县档案》6-6-7658,嘉庆十九年五月。

[118]胡星桥等:《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9页。

[119]同上,第477页。

[120]同上,第478页。

[121]《巴县档案》6-13-13347,道光七年十二月。

[122]《巴县档案》6-2-2465,乾隆三十三年二月。

[123]《巴县档案》6-2-2429,乾隆三十一年六月。

[124]《巴县档案》6-17-20657,道光十九年九月。

[125]《巴县档案》6-40-19338,光绪十年五月。

[126](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0页。

[127]同上。

[128]《巴县档案》6-3-0817,嘉庆十二年二月。

[129]《巴县档案》6-34-7465,光绪十一年六月。

[130]《巴县档案》6-9-5313,道光二十年十一月。

[131]《巴县档案》6-18-1588,咸丰九年十二月。

[132]《巴县档案》6-23-1503,同治三年十月。

[133]《巴县档案》6-23-1607,同治五年六月。

[134]《巴县档案》6-02-2820,乾隆五十八年四月。

[135]《巴县档案》6-17-20778,道光二十一年正月。

[136]《巴县档案》6-17-20778,道光二十一年正月。

[137]《巴县档案》6-3-0861,嘉庆十三年十月。

[138]《巴县档案》6-13-13345,道光九年八月。

[139]《巴县档案》6-29-12113,同治七年九月。

[140]《巴县档案》6-29-12113,同治七年九月。

[141]《巴县档案》6-3-0864,嘉庆十三年十月。

[142]《巴县档案》6-3-0864,嘉庆十三年十月。

[143]《巴县档案》6-3-0864,嘉庆十三年十月。

[144](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4页。

[145]《巴县档案》6-23-1913,同治十一年二月。

[146]《巴县档案》6-34-7403,光绪十年二月。

[147]《巴县档案》6-29-13189,同治十二年三月。

[148]《巴县档案》6-13-13371,道光九年八月。

[149]《巴县档案》6-29-12571,同治九年三月。

[150]《巴县档案》6-29-12097,同治六年十月。

[151]《巴县档案》6-29-13105,同治十一年九月。

[152]《巴县档案》6-29-12237,同治七年四月。

[153]《巴县档案》6-6-7658,嘉庆十九年五月。

[154]《巴县档案》6-29-12958,同治十年十二月。

[155]《巴县档案》6-29-12251,同治七年五月。

[156]《巴县档案》6-26-6762,同治八年十二月。

[157]《巴县档案》6-13-13368,道光九年十一月。

[158]段文艳:《死尸的威逼:清代自杀图赖现象中的法与“刁民”》,《学术研究》2011年第5期。

[159]《清会典事例·刑律人命》,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卷806,第805页。

[160]《四川官报》第10册《公牍》,第9页。

[161]《巴县档案》6-34-7666,光绪十五年六月。

[162]《巴县档案》6-34-7646,光绪十七年三月。

[163]《巴县档案》6-26-6963,同治八年四月。

[164]《巴县档案》6-02-2375,乾隆三十年二月。

[165]《巴县档案》6-14-14769,道光二十年四月。

[166]《巴县档案》6-02-2764,乾隆五十四年五月。

[167]徐忠明:《晚清河南王树汶案的黑幕与平反》,《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4年第2期。

[168]胡星桥等:《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6页。

[169]转引自赵娓妮:《国法与习惯的“交错”:晚清广东州县地方对命案的处理—— 源于清末〈广东省调查诉讼事习惯第一次报告书〉(刑事诉讼习惯部分)的研究》,《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170]同上。

[171]《巴县档案》6-34-7075,光绪三年七月。

[172]《巴县档案》6-23-1913,同治十一年二月。

[173]《巴县档案》6-34-7075,光绪三年七月。

[174]转引自茆巍:《清代命案私和中的法律与权力》,《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4期。

[175]汪辉祖:《佐治药言》,清乾隆五十四年双节堂刻本(1789):18a-b。

[176](清)沈书城撰:《则例便览》卷41《人命》,清乾隆五十六年刻本。

[177]《巴县档案》06-01-2689,乾隆四十七年六月。

[178]关于监生王嘉言家被盗一案共有28条。《巴县档案》6-23-00320、6-24-02392、6-27-8998、6-28-11254、6-28-11741、6-29-12708、6-29-12794、6-29-12865、6-29-12884、6-29-12893、6-29-12947、6-29-12956、6-29-13021、6-29-13022、6-29-13034、6-29-13035、6-29-13105、6-29-13110、6-29-13113、6-29-13117、6-29-13171、6-29-13454、6-29-13495、6-29-13641、6-30-14735、6-30-15511、6-30-15649、6-30-16600,同治十年至同治十三年。

[179]《巴县档案》6-21-7894,咸丰六年正月。

[180]廖斌、蒋铁初:《清代四川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研究—— 以巴县司法档案为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4页。

[181]吴欣:《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8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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