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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官如何处理命盗案?研究结果揭晓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私和的原因分析命案私和的现象的大量存在,有以下原因:第一,清政府的制度设计。命案发生后,这些人都会参与到案件中来,各自有各自的利益,各自维护各自的利益。

清代地方官如何处理命盗案?研究结果揭晓

1.对命案的处理

在实践过程中,地方官对命案或者按律处理,或者调节双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尤其是在对待因病死亡或者自缢的案件中,最后多以出银厚葬、包坟来解决,并没追究谁是谁非,谁真谁假。

(1)命案私和

尽管清律明确要求,命案必须上报,州县官要亲自查看检验、初审、定拟并限期通禀或通详,并且对命案私和有明确的律文规定:“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依服制)减卑幼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168]但命案私和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广东省罗定州:“命案以钱财贿嘱苦主私行和息,乡曲无知细民,受劣绅、讼棍所哄吓,得以从中渔利,事所常有。”[169]雍正朝山西巡抚诺敏在奏折中写道:“州县官员为息事宁人,每有命案发生,只收取被害人亲属免讼之书,以期减刑发落,堂外了结。被害人亲属冀图得些财物,情愿呈文。此习形成既久,愚人以为舍几两银子即可杀一人命,故命案由此增多。”[170]在巴县档案中也存在许多命案私和的案件,在有的私和案件中,还有双方立定的契约。比如监生潘裕然一案中:

立请息寝事人廖虚舟,情次子廖方圆幼娶潘绍先之女为室,适门无异,突于本年六月二十四遇邪自行服毒洋烟毙命,当即经知潘姓老□人□拢彼并请凭地方邹敬堂、邹礼东、张熙然、李生□、□池舟等理合看明尸身,实系烟毙身视此惨毙难忍,甘愿□子媳潘氏从厚安葬,请僧超度七日,□□道场,包砌坟墓,以金三转为准,虚丹父子原凭地方呈明剖白了事,全其亲谊两造和解,日后永无翻悔,□□老幼人等□无异言别称,此系两造均系心恒悦服□□,并无逼勒等语□□□再批超度及已砌坟墓原言限至秋收八月……[171]

再如监生梁明菴一案

吴甘氏为领吴顺怀尸身掩埋的文约:吴甘氏同男吴华,情氏夫吴顺怀因本月二十三日赶双洞场挑卖桐子未归,次日着子□□寻找,至二十五日,至双洞场查知,因氏夫带□归家,走至打渡场河边自行跌扑落水淹毙,地方人等请人打捞尸身至岸□,母子拢前看明情形,实系遇邪淹毙与人无尤,并无伤痕别故,地方□□□事等协同报验,氏母子等念夫已死,不忍尸身暴露自□□□领尸回家安葬,不与地方人等相涉,中间不虚领□□□自愿傍无屈从,今欲有凭,特立邻约一纸。

—— 同治十年(1871年)十月二十五日。[172]

在笔者所见到的案例中,很多命案发生后,不仅仅有原被双方的参与,还有各方亲族的涉入,中人的介入,乡保、胥吏的插足,甚至在有的案件中直接就是县官的默许与授意。在监生郑余亭的案子中,监生郑余亭的胞侄郑清海妻子郑但氏病毙,郑但氏之父但厚莽邀同但春元、但青山、但敬亭、但桂亭、但登一等家族多人来郑家肆闹。监生郑余亭的胞兄、堂弟、族亲也都介入,最后演变成了两个家族之间的纠纷。在监生潘裕然的案件中,监生潘裕然在上控时,也是族亲潘裕成、潘裕书等一起,凭团证张熙然、邓泽生、邹小旬、张善亭、乡约罗德阴调节,此案七次审讯,审讯后的判词分别为:“今蒙审讯,当堂饬令监生邹辉山出外协同邹小旬们,与他们两造把事说好,如违覆讯天断结案就是。”“今蒙覆讯当堂谕限邹辉山、张善亭、罗德阴、张熙然们出外,三日内把监生与廖虚丹说好□□,将女儿廖潘氏从厚超度,包砌坟墓息事以免饬令,廖虚丹把杨五交保,如违再行覆讯就是。”“今蒙审讯监生们与潘裕然们彼此各供一词,碍难讯结断,令监生廖虚舟出银一百三十两,给潘裕然以作儿媳廖潘氏包坟超度结案,谕令杨五取具廖潘氏私服洋药毒毙切结,如潘裕然们不依再行覆讯起验就是。”“今蒙审讯谕饬邹小旬限五日与监生两造了息,如违,监生指名伤痕部位出具切结,以凭详检验。”“今蒙审讯邹小旬既不得闲不管此案,沐饬监生与廖虚舟各请公正族戚在庙理明了息再行结案就是。”“今蒙覆讯吩谕女儿潘氏身死日久,业已掩埋,恐今腐化,不忍蒸骨受苦,从厚超度,免伤姻戚,断令廖虚舟缴银一百两给周廷泰,承领转给监生与女儿潘氏包坟超度,监生们遵断就是。”[173]从判词来看,都是尽力让团证、乡约、族戚等调节双方的矛盾,将大事化小,并没有真的进行开棺验尸。所以,此案虽然上控至四川省按察司,但在族亲的参与,团证、乡约的介入,官员默许和授意下,私和了命案。

(2)私和的原因分析

命案私和的现象的大量存在,有以下原因:第一,清政府的制度设计。皇权不下县即政府官员的任命到县级,县以下的乡约、里正、保甲均不是政府正式任命的官员,而他们又是与民众打交道的人。县级衙门中的差役是县官命令的执行者,也是与民众打交道之人,他们都是官与民之间联系的纽带。这种制度设计造成了一种少数官管理多数人繁重事的局面,要在有限的制度供给与“更广大”的司法需求之间寻求出路,权力只能是外溢并有人来承担的。在少数之官与众多之民之间,处于中间层的胥役、乡保、亲族、乡绅等就是这权力的事实共享者。命案发生后,这些人都会参与到案件中来,各自有各自的利益,各自维护各自的利益。第二,法律与习惯、情理之间矛盾。法律是针对全国的一个普遍原则,而各个地方又有自己的习惯风俗,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地方习惯风俗更为地方百姓所接受。“法律一定者也,而习惯无定者也。习惯之例,原因复杂,非一朝一夕之故。是以,国家法律之力,恒不及社会习惯之力,所谓积重难返也。”[174]汪辉祖曾说:“幕之为学,读律尚已,其运用之妙,尤在善体人情。盖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心体问,就其俗尚所宜,随时调剂,然后傅以律令,则上下相协。”[175]在办案中,除了考虑律例以外,还得兼具人情,使之上下相协。第三,很多案子是“假命案”(从死因出发分为三类:以自尽命案但除开威逼致死案件,以意外死亡的命案,以患病而死亡的命案)。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刊刻而成的《则例便览》指出,“川省除真正命案,及自尽案内有情节可疑者,经历等官代验后仍由印官查验填报外,其余讯无别故之自尽、倒毙等案不必待印官查验即准取结掩埋,仍由印官通详立案。倘有别项情弊,将原验之佐杂照检验不实例议处”[176]。正因为如此,即使出现以自尽、病死等藉尸图赖也都在州县官范围内私和结案。

这里谈到命案私和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命案都能私和,要视原被两造、州县官、案件情节、案件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而定,像前文提到的“孝里六甲监生郑宗儒告牟新发持刀戳毙其子郑永清一案”和“革生黄文礼向杨钟颖逼索欠银致使杨钟颖自服洋药中毒身死一案”最后都是依律处理。

2.对盗案的处理

地方县官似乎介于地方人民与上级长官之间一道微妙的审判天秤之中,对于县官面对辖区发生窃盗而言,这类窃盗总自然地在市井生活中不断上演,它不是极为重大的人命刑案,也不是民众生活纠纷引起的户婚田土类诉讼。窃盗本是一件轻微的刑案,“乘人所不知而暗取之”的行为不等同于盗,在犯罪行为中刑责又轻于抢夺,而实际中两者又非泾渭分明,州县官在自理词讼的范围内,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和以地方和平安宁为主的判决方式,通常以押卡房或赔缴原赃居多,而直接依照律令规定执行刑责者少。但如果出现上控,多以国家明令依法办理。

(1)上控盗案的处理

王佐具控窝贼魏美章等一案: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六月初四夜,王佐(新宁县人)家中遭窃,伊子生员王士坊开单报明赵主,差捕役胡登汉、石应魁查明缉究。后来查获原赃,但正贼郭子玉、陈维才已逃,捕役回禀赵主后,赵主开文至达州麻柳场司移关。巡主(巡检衙门)胡延璠加派差役万异、吴仲协助巡查,因正贼不获,先将郭子玉兄弟郭子英带回,审讯后确认郭子英并不知情而释回。后来恰巧川东道按临,事主王佐怀疑差役万异、吴仲收贿纵贼,具报道主。此事件再次被发文严查考审,巴县重新查阅卷宗案情,并且给予万异、吴仲无分疆界文票。这才顺利让捕役分别在东乡县拿获陈维才,太平县挐获郭子玉禀送巴县解赴川东道,将贼犯押于外监。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六月廿七日,郭子玉患病身死,严讯陈维才将原赃缴出,交付事主王佐具领。“另外也因此案为时已久,据巴县申报案犯郭子玉身死,所有一干人犯未便久羁,合饬转发。共犯陈维才等移关新宁县押卡候示,待将窝户唤讯。”[177]

同治十年(1869年)八月,监生王嘉言被恶匪雷八纠綦南各匪明火执仗入室捆绑,掠银钱衣物三千□□,幸南川县盘获李金山等五人,供出雷八。后虽盗贼有名可指,但却一贼无着,监生王嘉言上禀府道督宪。后督宪批将李金山等就地正法并严缉雷松林。“捕役彭明、屈恺、陈德因承办王嘉言窃案不力,未把雷松林们拿获,各掌责谕令八月如违严比,将陈德收押,案内廖老五、陈吉在监病故,因雷松林潜逃至贵州,捕役刘彪等请牌文通关通缉。”[178]到同治十一年(1870年)九月,仍未缉获恶匪雷八,监生王嘉言以“捕玩贼渺恳催饬缉”事禀案,到同治十三年(1872年),恶匪雷八仍未缉获。两个案件均为上控案件,对盗贼的惩罚相对比较严厉,基本按律执行,对捕役的稽查不力行为也进行了惩罚。

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五月的监生陈参良告刘文远盗窃财物一案,监生陈参良上控至重庆府,重庆府责令严缉正贼务获究报。监生陈参良乾隆五十四年以“玩捕悬赃恳严比缉事”禀控捕役卧票不理,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以“贼窃案悬录恳饬缉事”禀控在案,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以“已沐批严恳究玩延事”禀,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为“捕玩赃悬哀恳”饬缉,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以“被窃赃悬录恳查究事”上禀,多次上禀,重庆府加强了缉捕的力度,对玩忽职守的差役也进行了惩罚,可到两年多已久,最终赃贼无获。(www.xing528.com)

(2)州县官自理词讼范围的盗案

因为有约保、团正等地方组织的存在,许多盗案件有“凭团理剖”的阶段,直到万不得已,才告官。“孝里十甲陈香亭告刘天群等窃马瑞堂茴麦一案”:同治五年(1866年)五月初八夜,均发团团众马瑞堂遭窃,第二天,在刘兴发家中捕获窃贼刘天群、陶兴顺。凭团令小甲文四喜锁押送究,但刘天群与陶兴顺自愿罚路十丈而免送,并立服约。结果刘天群勾结同族的衿棍刘平臣等人,拒绝承认窃盗行为,声称自己是被陈香亭等人诬陷,最后陈香亭等人才赴县告官。前文提到的“直里七甲监生程万清告吴志龙串多人护庇私纵窃贼一案”中拿获窃贼吴正芳,也首先是经凭乡约梁绍馨、梁绍堂邀集吴正芳之父吴志龙来团理说,志龙情亏自愿协同乡约梁绍堂将吴正芳送案,但乡约梁绍堂和吴志龙私行纵放,监生程万清才赴县控告。“忠里二甲文生汤嘉椿等告喻大海等行窃一案”:咸丰六年(1856年),喻大海私窃凭团拿获,出服约哀情免送。

立出罚帖人杨孟盛、喻大海、石兴顺等[179]:情因本年三月十三夜,斯窃固城寨被贼房料有汤世清、汤世华、崭裕昆、郝洪信、彭玉□另房屋树间房料窃去树十节,凭团理剖,三人自知情亏,凭赔柏树十七根,心愿火药二斤团内应用,以免送官究。凭中间不虚罚帖是实,此约付与团首朱世焕执掌。

咸丰六年正月二十日。

凭团约人:汤克新、喻显扬、何□明、卢廷珍、喻昆山、朱洪彰笔。

咸丰八年(1858年)二月,喻大海夫妇复窃寨房仓板,被黄昌凤拿获,经团文生汤嘉椿、监生汤钧才、喻大海理讲剖论,喻大海赔还仓板一堂,喻大海无力赔还,他妻子反行持刀向黄昌凤凶闹,文生汤嘉椿和靳焕堂们才具禀在案。与之类似的还有“正里八甲武生刘钊告林四盗窃被获一案”,林四于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盗窃被获,凭团理剖,出有服约二纸,咸丰元年(1851年)复行窃被获送案。但不是所有的盗案都有凭团理剖这个阶段,凭团理剖多发生在凭自己力量或者约邻、团保的力量抓获盗贼,且盗贼为团邻的情况下。其它的盗案,在约保、团保的作证下向官府报案存案。

对州县官自理词讼范围内的盗案,州县官多以维持地方安定为前提,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下面将搜集与生员相关的盗案中有明确处理结果的部分案件情况整理如表4.1。

表4.1 《巴县档案》中涉生员盗案有明确处理结果的案件情况(部分)

续表

续表

续表

从表4.1中我们可以看到,盗窃者多下力活生者、求食度日者、帮工、无业游民等,他们是社会的下层,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不稳定或者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为生计所迫,进行盗窃。对于这些盗案的处理,从整体来看,州县官并未完全按照既定律例,而是在律令的大原则下,结合了盗窃者的身份、盗窃财物的数量、盗窃情节、失主的需求等进行综合考量,以解决纠纷和维持社会稳定为原则。生员们向官府禀报被盗,其目的也多是追回赃物或者得到赔偿,因此对于赃物,有原赃的责令其缴还,无原赃的令其赔还,对于实在无力赔还者将其收卡。对于盗窃者,因多系为生活所迫、缺衣少食者,州县官多将他们责惩并收卡、取保省释、逐出境外、递解回原籍管束,也有少部分在监患病身死。

在命盗重案中,生员因干己或不干己牵涉其中,在案件中,生员们协助约邻、团保勘察并上报命盗案,或者有的生员本身就是约邻或者团保,承担着保甲的命盗案的勘察上报之责。从盗案来看,生员被盗的案例较多,生员被告的案例较少,并且有些只是因为纠纷引起的用盗的名义来告官的,真正的生员有盗行的少之又少。为了能施压并能尽快解决命盗案件,他们会采用直接指控捕役舞弊失职、诬陷他人、缠讼等策略。同时,生员懂得律例,在命案中,他们更会用藉尸图赖的方式来获取自身的利益。州县官对生员指控捕役的行为,多以敷衍的态度,对捕役真正进行处罚的案例不多。他们对命盗案件的处理多尽量控制在州县自理词讼范围内,省去审转的麻烦,降低误判带来的风险,因此存在大量命案私和的现象,命盗案的处理以维持社会秩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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