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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巴县命盗案巨大数量及对生员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命盗案在《巴县档案》中数量巨大,嘉庆朝命案769卷、盗案1 208卷;道光朝命案1 401卷、盗窃3 544卷;咸丰朝命案470卷、盗案1 565卷;同治朝命案736卷、盗案3 292卷;光绪朝命案1 431卷、盗案5 802卷。命盗案件系属重件,与户婚田债类民间细故不同,清政府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较为严格,命盗案发生后,必须上报。[102]目前学术界对巴县命盗案研究的成果较多[103],但关注生员涉及的命盗案的研究成果较少。

清代巴县命盗案巨大数量及对生员的研究成果

巴县地处三江汇流之处,与云南、贵州、湖北、陕西相连,交通便利、航运发达,又是京铅、京铜运输的必经之地,人员复杂,流动人口多,有些人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衣不遮体,食不果腹,为了身存,进行偷盗;同时重庆商业发达,各省商人齐集于此,为偷盗提供了机会。据学术界的研究显示,重庆的盗案更容易发生在农闲季节和有大型军事活动时期,随着重庆商业的发展,商人位居被盗人群的第一位,盗窃者多是手工业者、工匠或非人身隶属关系的劳动者、帮工、学徒等。命盗案在《巴县档案》中数量巨大,嘉庆朝命案769卷、盗案1 208卷;道光朝命案1 401卷、盗窃3 544卷;咸丰朝命案470卷、盗案1 565卷;同治朝命案736卷、盗案3 292卷;光绪朝命案1 431卷、盗案5 802卷。命盗案件系属重件,与户婚田债类民间细故不同,清政府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较为严格,命盗案发生后,必须上报。《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下之二》规定:“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首)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首)杖六十、徒一年。(残弃之人,仍坐流罪。)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杖一百。若邻里自行残毁,仍坐流罪。)”[95]即地界内有命案,要上报官司检验,不得私自移动、埋葬、残毁及弃尸,否则要受到杖刑、徒刑或者流放等处罚。上报检验的义务承担主体不仅有里长、乡约,而且有地邻。而报官后,“州县官当及时查勘检验,并将案卷尽快报告上司衙门(督、抚、臬、道、府),谓之通禀或通详,通常,通禀在先,通详在后”[96]。《六部处分则例》亦规定命盗案件通禀期限及迟延处分:“地方人命案件,州县官于亲诣相验之后,限五日通禀。如迟至十日始行通禀者,记大过一次;十五日,记大过三次;二十日通禀,即照应申不申律,罚俸六个月。倘有心讳匿不报,别经发觉,仍照讳命例议处。”[97]地方官如不报,则为讳命,其处分更重,《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地方有杀死人命,州县官知情隐匿不行申报者,革职。”[98]从《大清律例》和《六部处分则例》的规定来看:凡有命案必须禀官,官员接到报案后,必须及时相验、初审、定拟、上报,任一环节,动辄不善,皆有处分,环环相扣。

在《大清律例》中,“盗窃律文本身以犯人为中心,将盗窃已行作为前提,包含赃物、共盗、累犯等三种要素,并依照其犯罪所得给予不同程度的刑罚,其刑度由杖刑至绞监候。”[99]以兵丁、捕役、船户、客店等身份作为规范对象,做了不同的规定。“凡店家、船户、脚夫、车夫有行窃商民,及纠合匪类窃赃朋分者,除分别首从计赃,照常人科断外,仍照捕役行窃例,各加枷号两个月。”[100]“凡捕役兵丁地保等项,在官人役,有稽查缉捕之责者,除为匪及窝匪本罪应拟斩、绞、外遣,各照本律本例定拟外,如自行犯窃罪,应军流徒杖,无论首从,各加枷号两个与,兵丁仍插箭游营。若勾通、豢养窃贼,及抢劫各匪坐地分赃,或受贿包庇窝家者,俱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倘地方员弁平时不行稽查,或知风查拿,有意开脱,不加严究,止以借端责革,照不实力奉行稽查盗贼例,交部议处。至别项在官人役,尚无缉捕稽查之责者,如串通窝顿窃匪,贻害地方,亦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治罪。”[101]根据受害者与事发场所的不同,量刑不同。“凡现人官员奉差出使、赴任赴省、及接送眷属、乘坐船只、住宿公馆,被窃财物除赃逾满贯,仍依例定拟外,其余各计赃,照寻常窃盗例加一等,分别首从治罪。若寓居里巷民房,及租赁寺观店铺,与齐民杂处,贼匪无从辨识,乘间偷窃者,仍依寻常窃盗例办理。”[102]目前学术界对巴县命盗案研究的成果较多[103],但关注生员涉及的命盗案的研究成果较少。生员是以什么身份涉及命盗案,在与生员相关的命盗案中,生员又有哪些活动?他们的诉求是什么?他们的特殊身份对案件的审结有无影响?本节将围绕这些问题而展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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