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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州县生员涉诉问题研究:以《巴县档案》为中心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主要围绕生员参与的上控案件和命盗案件而展开,以《巴县档案》为中心,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描述生员参与上控案件和命盗案件的实际情况,从而考察生员如何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和诉讼策略游走于司法领域,地方官吏对生员涉讼案件的应对,以及生员的社会生活实态。

清代四川州县生员涉诉问题研究:以《巴县档案》为中心

《巴县档案》是我国现存时间最长、最完整的一部地方历史档案,约11.3万卷,上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下讫宣统三年(1911年),包括巴县县衙、重庆府、川东道等各级政权来往的政务文件、司法律例、清册以及民刑、民事诉讼等案卷,反映了清代巴县各个时期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方面的情况。在《巴县档案》中可以查找到许多生员涉讼的案件,他们或者自构词讼,或者为别人讼,或者自为证人,或者被牵为证。他们既涉及户婚、田债等民间细故中,也牵涉命案、盗案等重情案件中。本章主要围绕生员参与的上控案件和命盗案件而展开,以《巴县档案》为中心,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描述生员参与上控案件和命盗案件的实际情况,从而考察生员如何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和诉讼策略游走于司法领域,地方官吏对生员涉讼案件的应对,以及生员的社会生活实态。

巴县除了有巴县县衙,也是重庆府府治、川东道署、重庆镇署所在地。县城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城外环绕嘉陵江与岷江。《巴县志》中描述道:“其地东至鱼复,西至□道,北接汉中南极黔涪,又云郡治江州,巴县地势刚险,重屋累居,承三江之会,又云江州以东,滨江山险。”[1]同时,巴县“惟渝城会三江,冲五路,鞭长四百三十余里,俯瞰夔门,声息瞬应,而西玉垒,北边剑阁,南邛崃、戕牁,左挟右带,控驭便捷,故渝州能守,可俾锦官风雨坐安和会矣”[2]。从巴县的地理位置来看,巴县处于三江汇流之地,毗连云贵陕湖,是滇铜黔铅京运的必经之地,是四川物产(川米、川盐)水运外销的起点,水陆交通便利,商业经济繁荣,湖广江西等地移民广布。乾隆初期,重庆已是“商贾云集,百物萃聚”,“或贩至剑南、川西、藏卫之地,或运自滇、黔、秦、楚、吴、越、闽、豫、两粤间,水牵运转,万里贸迁”。[3]重庆凭借其优越的地理条件,集四方之物于一地,贩进卖出,促进了其城市商业的兴旺,吸引了大量的商业性移民。

本章关注的是清代重庆生员的涉讼问题,所以有必要对重庆府及下辖各县生员的学额和额进情况做简单介绍。重庆府府学廪膳生员四十名,以岁科二试优等生员拔补,岁取资深者充,岁贡生一名额给饩粮银三两二钱,遇闰加银二钱六分;增广生员四十名,亦以岁高等科拔补,岁试取进文生员二十名,科试亦如之;武生员岁试取进二十名。县学廪膳生二十名,其拔补食饩与府学同,开二岁取资深者充岁贡生,增广生员二十名,岁试取进文生员十二名,科试亦如之,武生员岁试取进十二名。[4]重庆府学,额进二十名,廪生四十名,增生四十名,一年一贡。巴县学、江津县学,各额进十二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二年一贡。长寿县学、大足县学、永川县学、荣昌县学、綦江县学、南川县学、璧山县学、定远县学、铜梁县学、安居县学(安居县先经裁汰,其学未裁,后归铜梁县管属),各额进八名,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二年一贡。合州学、涪州学,各额进十二名,廪生三十名,增生三十名,三年两贡。[5]从府学、县学录取名额来看,生员的晋升空间较小。随着时间的推移,生员的总人数会不断增加。

因为生员的身份特殊,清政府对生员涉讼有严格的规定:“凡贡、监出入衙门,逐一填造。每月申报督、抚、学政,严加查核。”“生员有切己之事,赴州、县告理折,先将呈词赴学挂号。该学用一戳记,州、县官验明收阅。倘有恃符健讼,重则斥革,轻则以劣行咨部。”[6]严禁生员恃符健讼、包揽词讼、武断乡曲。但从《巴县档案》中可以看到,许多生员成了诉讼的主体。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员人数多,晋升渠道狭窄,能通过科考入仕的很少。清代顾炎武在《生员论》中对此有论述:“合天下之生员,县以三百计,不下五十万人……可为天子用者,数千人不得一也。”由此可知,清代士人群体膨胀,但最后能做官的士人是少之又少的。论比例,数千个士人当中或许能有一个当官的。士人自幼读经诵史,把做官作为唯一的人生目标和理想,除了知识以外,别无它技。士人如果不能做官的话,不仅意味着前途暗淡,还很有可能因为没有经济收入而影响生计。刘大鹏说:“当此之时,四民失业者多,士为四民之首,现在穷困者十之七八,故凡聪慧子弟悉为商贾,不令读书。古今来读书为人生第一要务,乃视为畏途。人情风俗,不知迁流伊于胡底耳。”[7]为了生计,生员们或者为师,或者从商,或者为医,或者出入公门包揽词讼等。“士子廉耻之不惜,或由于饿寒之迫,其身而痒序仁让之未兴,皆因夫困穷之屈其性,使无以鼓舞其志气而簿书之庭有士矣。”[8]生员能读会写,熟悉律例和官府办案程序,加之有身份优势,包揽词讼如手到擒来,且收益颇高。《清稗类钞》记载:“周屠……其父尝为某省太守,恃其戚为京都权要,因恣为不法,民不堪命,讼之省者屡矣。大吏不能庇……讽令辞职。既归,则包揽词讼,武断乡曲,所入与作吏时略等。周喜曰:‘吾今而后知绅之足以致富也,何必官?’”[9]士绅们“凭借门第,倚恃护符,包揽钱粮,起灭词讼,出入衙门”的真正原因在于“士一采芹香便寻荤饭,结纳胥吏之欢,引同心于刀笔滑稽厮之伍,因而出于衙门,包揽词讼,武断乡曲,侵蚀钱粮,利之所在,群趋若鹜,稍不如意,即一呼百吠,蜚语流言足翟无忌”。[10](www.xing528.com)

第二,生员群体内良莠不齐,有的生员确系恃符生事,武断乡曲,为害百姓。在与己相干之事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断缠讼,或者进行诬告,牵连报复;在不干己事时,唆讼。有的生员在地方为所欲为,比如:武生金凤书,素不安分,惯以敲搕为事,人多畏其凶横不敢与较。“光绪四年正月,金凤书掣骗璧山县监生傅均平烟土银二百五十余两、光绪五年八月金凤书拦路凶夺陈定珊银九两零、光绪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金凤书因李受山收有谭姓佃钱,估借不允,将其打伤。”[11]同时,地方官员在司法案件审理方面并不是求事件的真相,而是通过审理满足双方的利益基础上,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他们在对诬告、越控等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严格按照律例,同时,清代司法审判并没有终审制度,只要案件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不满意,就可以继续诉讼,这也是造成缠讼出现的原因。这些均为生员教唆词讼提供了理由和借口。如长生场监生刘伯皋为削官平私忿控府控臬合计三次。在长生场总监正胡从云等的恳状中禀称:“……伯皋为渝南著名讼棍,无贸集案,遇事生波,扛帮作诬,一□□□为文周、文彬、士彬、利宾、永清、武成、廷宣等名预为藏身地步,虽经戒责,怙恶不悛,案积如鳞,何可胜数,□就十余年来,伯皋谋唆离欺玷搕害十六款。”[12]所列刘伯皋恶行清单,桩桩件件,有据可查,记录了十余年来监生刘伯皋在乡唆讼、诈搕等行为。

第三,生员被人利用,无端被牵连案件中。因生员的身份特殊,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约束生监的规定。县官亦是生员出生,在对地方事务的管理中亦要依靠生员们,所以他们在对待有生员涉讼的案子会更注意,更容易受理。“概仅告凶人,则明知凶之不缉。控生员则传之而至,可以困辱之;传之不至,可以革其衣顶。”[13]清代田文镜、李卫的《州县事宜》中也有关于如何对待士人的描述:“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在绅士与州县,既不若农工商贾,势分悬殊,不敢往来。而州县与绅士,亦不若院道司府,体统尊严,不轻晋接……地方利弊,可以采访;政事得失,可以咨询……事非切已,毋令干预以滋弊;法不容情,毋为袒护以长奸……如此则轻重得宜,礼法兼备。而于待绅士之道,其庶几矣。”[14]所以,一些民众,为了使案件能被受理,在诉状中列生员之名。此外,很多生员参与到了地方事务的管理中,或为监正,或为团正等,当地方发生命盗案之时,有上报之责,当地方出现赌博、私设烟馆、宿娼等有碍风化或秩序等事务时而禀控在案。

综上,清政府虽严禁生员涉讼,但现实社会中,还是有很多生员或者因利益受损而控,或者因为生计而控,或者恃符而骄在乡唆讼,或者被他人牵连涉讼。“今秀才实有穷者,不悦诗书不务讲求则其学穷;不饬廉隅不羞苟得则其行穷;只一贫字,终日戚器戚戚则其志穷,百无一能则其术穷。四者皆备可谓真穷也。”[15]生监在没有国家法律严格制约、保护及社会较高认同的前提下,其内心“无讼”的自觉与自律会随之降低,再加上经济状况的拮据,都可能促使其进行诉讼。因此,难免州县官会发出这样的感叹:“乡愚之讼,大半由生监怂成。”[16]下面以《巴县档案》为中心考察上控案件和命盗案中的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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