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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生员涉讼问题-官府视角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官府尤为注意的唆讼对象以生员和监生为主。[73]地方生员长期得不到严格的约束,有机会以各种方式参与到诉讼中,久而久之,这一群体便成为官府眼中的“刁狡”之徒。由此可见,知县在处理与生监相关的案件时,可能会带有很大的主观意愿。

清代四川生员涉讼问题-官府视角

官府尤为注意的唆讼对象以生员和监生为主。生员很多时候不仅自己作为涉案两造参与到案件中去,还经常为人代写词状,架词挑唆挑战官府权威,而被官方视作健讼之徒。因而林乾与日本学者夫马进均认为,清代讼师很大部分来源于科场失意的贡监生员。[70]光绪十一年(1885年)《保宁府衙为钞录提督学院酌定条教数端宣示告诫》一文中,明确提出:

川省刁生劣监武断乡曲,往往暗地唆讼,当堂扛帮,遇有上控案件,尤喜出头承办,广募讼费,借此为生,甚或交结吏,胥尤为可鄙。今与壬子约,各宜安分讲读,痛自前雪,如仍蹈恶习,由该学详禀,暨被人控告者,随时注劣褫黜,决不宽贷。[71]

在四川任职的官员亦会有“川省士习情形甚是刁健,亟应整饬以挽颓风”的印象[72]由于四川省籍生员大多平素与本学教官较为疏离,督抚学政查访时一般不能过问所管书院主讲。曾任四川学政(1862—1854)的何绍基在其文集中亦提道:

川省大吏于士习文风视犹隔膜,致各府县书院主讲,止为应酬上司人情,学政不能过问。臣于所过地方随时查访,或久不到馆,或空领束修,即有到馆者,人品学问多属不堪,其为士论所服者,十不一二。[73]

地方生员长期得不到严格的约束,有机会以各种方式参与到诉讼中,久而久之,这一群体便成为官府眼中的“刁狡”之徒。

【注释】

[1]邓建鹏:《帝国司法的时间、空间和参与者》,《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2]“近年学校生员,听令纳马纳牛纳草纳米入监,殊非教养本意。且前代虽有纳果补官之法令,而不用以补士子,为士子者知财利可以进身,则无所往而不谋利,或买卖,或举放,或取之官府,或取之乡里。”(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十四。)

[3]霍存福:《宋明清“告不干己事”法及其对生员助讼的影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4]孙岚:《论士人干讼与清代州县官的司法裁断—— 以〈刑案汇编三编〉、〈樊山政书〉、〈樊山判牍〉为例》,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2年。

[5]《南部档案》4-103-5-c6p265,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初一日;《南部档案》4-103-5-c6p274,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四日。

[6]《南部档案》7-807-2-c42p345,光绪二年九月十六日。

[7]《南部档案》7-807-12-c42p362,光绪五年二月。类似案件还有,光绪二十年(1894)乡试之期,文生何正心家寒,无由路费。家族筹商,在清明会内抽钱十两帮给盘费。后因资金方面出现问题而酿成讼案。参见:《南部县档案》12-420-7-c144p314,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二十六。

[8]《南部档案》5-264-1-c17p233,咸丰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9](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4页。

[10]《南部档案》11-314-1-c104p285-286,光绪十八年十二月。

[11]《南部档案》16-179-4-c196p119,光绪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12]《南部档案》18-551-4-c237p164,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七日。

[13]《南部档案》11-153-3-c101p419,光绪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14]《南部档案》11-52-4-c111p105,光绪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南部档案》13-129-2-c139p135,光绪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南部档案》16-212-6-c196p373,光绪二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15]《南部档案》15-18-2-c172p216,光绪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16]《南部档案》22-670-3-c296p49,宣统三年七月十八日。

[17]《南部档案》22-670-7-c296p54,宣统三年八月。

[18]如宣统二年(1910年),监生赵光藻充当戒烟会长,借公图搕,守捐钱十串,被赵天仁所告,后经知县审讯,将其械责,罚钱五十串,后以缴钱二十串结案。参见:《南部档案》21-353-10-c275p439,宣统二年十月十七日;宣统三年(1911年),武生汪镇川借充当学董,侵吞温武辉钱款六百串,而被汪沛然等人具控在案。参见:《南部档案》22-13-5-c287p380,宣统三年三月十八日。

[19]《南部档案》22-766-8-c297p162,宣统三年三月十八日;《南部档案》22-766-9-c297p164,宣统三年四月初八日;《南部档案》22-266-11-c197p166,宣统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南部档案》22-266-12-c297p167,宣统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20]《南部档案》15-1049-1-c190p414,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张均在请求代其父亲张鸿猷质询时,知县在其禀状后批示“生员例不准代质”)而该案涉及私煎、盐厘等事务,知县并未同意其代质请求。由此可见,知县在处理与生监相关的案件时,可能会带有很大的主观意愿。

[21]《南部档案》8-291-1-c57p309,光绪九年六月三十日。

[22]《南部档案》9-454-3-c71p159,光绪十二年十一月初五日。类似案件还有:《南部档案》10-29-3-c81p229,光绪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南部档案》4-811-3-c96p37,光绪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南部档案》11-103-1-c101p46,光绪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南部档案》17-721-2-c223p487,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3]类似案件:《南部档案》13-751-2-c150p120,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南部档案》14-270-13-c160p248;《南部档案》13-710-2-c149p165,光绪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24]金良年:《孟子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66页。

[25]黄修明:《论儒家‘孝治’司法实践中‘孝’与‘法’的矛盾冲突》,《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26](清)丁曰健辑:《治台必告录》卷五《斯未信齐文集·论郊行商贾》,清乾隆刻知足园刻本,第219页。

[27]《南部档案》5-380-2-c87p305,光绪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28][美]萧公权著,张皓、张升译:《中国乡村—— 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台北:联经出版社,2014年,第389页。

[29]《南部档案》5-212-10-c16p208,咸丰十一年九月十四日。

[30]《南部档案》11-145-1-c101p394,光绪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31]《南部档案》11-145-1-c101p394,光绪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32]《南部档案》5-195-1-c16p3,咸丰八年正月十七日;《南部档案》5-195-8-c16p24,咸丰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33]《南部档案》12-807-12-c132p564,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十八日。

[34]《南部档案》20-391-7-c260p478,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九日。类似案件还有,光绪十八年(1892年),文生敬树槐树具控敬尚履同妻蓝氏一案中,敬尚履夫妇自知情亏畏审,窃保正、文生敬心源之名“插词扛禀”,企图“偏袒骗赖”。参见《南部档案》11-493-8-c108p70,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一日;《南部档案》11-493-8-c108p70,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一日。(www.xing528.com)

[35]《南部档案》6-499-11-c25p132,道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36]《南部档案》5-187-11-c15p441,咸丰七年三月十六日。

[37]《南部档案》4-260-1-c9p330,道光五年三月初二日。

[38]《南部档案》4-260-4-c9p336,道光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39]《南部档案》7-721-6-c40p492,光绪五年三月初一日。

[40]《南部档案》7-721-10-c40p503,光绪五年闰三月初六日。

[41]《南部档案》9-899-1-c79p352,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南部档案》9-899-2-c79p356,光绪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42]《南部档案》9-899-7-c79p368,光绪十三年六月。

[43]王振泽纂修编:《苦竹王氏宗谱》卷一《祠规》,民国二年铅印本,第1a-b页。

[44]《南部档案》11-493-8-c108p70,光绪十八年九月初一日。

[45]《南部档案》11-493-10-c108p76,光绪十八年九月初六日。

[46]《南部档案》20-391-7-c260p478,宣统元年闰二月二十九日。

[47]《南部档案》4-127-6-c7p55,道光九年二月三十日。

[48]《南部档案》6-499-11-c25p132,道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49]王先明:《近代绅士—— 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1页。

[50]《南部档案》22-405-1-c292p396,宣统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51](清)朱寿鹏:《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1369页。

[52]《南部档案》21-143-2-2-c273p11,宣统二年;《南部档案》21-143-1-c273p8,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南部档案》21-391-21-c277p128,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53]瞿同祖著,范忠信等译:《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83页。

[54]《南部档案》4-310-1-c11p1,道光六年十二月初十日。

[55]李典蓉:《清朝京控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83-195页。

[56]《南部档案》11-145-1-c101p394,光绪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57]《南部档案》10-227-3-c84p467,光绪十四年三月十六日。

[58]《南部档案》5-380-2-c87p306,光绪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南部档案》10-380-7-c87p320,光绪十五年九月初八日;《南部档案》10-380-9-c87p323,光绪十五年九月十六日。

[59]《论语》卷七《宪问第十四》,四部丛刊景日本正平本。

[60](清)顾炎武:《亭林诗文集》卷一,《生员论》,四部丛刊景清康熙本,第96页。

[61](清)吴宏:《纸上经纶》,康熙六十年吴氏自刻本,录于《明清公牍秘本五种》,第174页。

[62]蒋铁初:《清代刑事人证的制度与实践》,《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63]陈慧萍:《从南部县档案看清代地方的生员中证》,《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64]《南部档案》11-145-1-c101p394,光绪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65]《南部档案》4-198-6-c8p25,道光二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南部档案》4-262-2-c9p365,道光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南部档案》5-62-1-c13p199,咸丰七年九月十一日;《南部档案》10-394-1-c88p1,光绪十五年八月初七日;《南部档案》11-76-2-c100p357,光绪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66]《南部档案》5-74-1-c13p318,咸丰三年七月初三日。

[67]《南部档案》5-74-2-c13p321,咸丰三年七月初六日。

[68]《南部档案》5-74-5-c13p331,咸丰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69]《南部档案》5-74-4-c13p238,咸丰三年契约二十八日。

[70]林乾:《讼师对法律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清史研究》2005年第3期;[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收录于[日]滋贺秀三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13页。

[71]《南部档案》9-488-2-c72p39,光绪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72]《南部档案》9-500-1-c72p130,光绪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73](清)何绍基:《东洲草堂文钞》卷二《使蜀奏藁》,清光绪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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