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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县生员涉讼问题研究:生员为切己之事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司法角度来看,生员因“切己”之事出入公庭,大多脱离不了户婚、田土、钱债等细故案件的范畴。以下仅以生员为普通学生、有地方公职两类来对其涉案情况进行探讨。

清代四川县生员涉讼问题研究:生员为切己之事

从司法角度来看,生员因“切己”之事出入公庭,大多脱离不了户婚、田土、钱债等细故案件的范畴。但由于生员身份的特殊性及职业选择的广泛性,其涉案情况较普通百姓也更为复杂。以下仅以生员为普通学生、有地方公职两类来对其涉案情况进行探讨。

1.普通生员因“切己”之事涉案

在南部县,有很大一部分生员和监生以教读、务农、煎盐甚至经商为业,与乡族邻里交集甚多,故很容易与平常百姓产生户婚、田土、钱债等方面的细故纠纷。生员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声誉,往往会以对簿公堂的方式来促进纠纷的解决。

如,在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文生“刘三多等具告赵子敬等飞索陷卖事”一案中,由于陈国枢买刘三多一份田地以后,私自在田界中填埋界石,且该界石在赵子敬等房族公共坟前,因而被赵子敬等人搬毁。陈国枢不仅不给刘三多长价银,反偷列刘三多及其堂兄弟刘三斗之名捏禀具控。经知县审讯,宽免陈国枢“妄埋坟禁滋讼”之责,仅要求其长价银两如数交给刘三多。但陈国枢以刘三多曾借其侄陈金山、陈金全银两为由拖延。至五月初一日,刘三多向陈国枢理问遭到陈国枢言语凌辱,因而再次禀案。然知县以“毋得兴讼”“无凭核查”为由要求两家自行清理账项。[5]该案件最终是否理明,无从知晓。但文生刘三多选择呈控的原因除了索要“长价钱”外,还为了说明陈国枢偷列其名“捏禀具控”而非本人滋讼的事实以及摆脱陈国枢之侄讨银并出言凌辱的尴尬境遇,以呈控的方式维护其在邻里的声誉及颜面。

又如,光绪四年(1878年)九月,在文生周光烈具告周兴仁一案中,周光烈先祖在道光年间集有中元会,凑积流银,出放生息。并在祠堂竖碑志,刻有勉励子孙读书的祖训:

后有光宗耀祖者,游泮给关钱二十四千,中举给关钱四十千,作蓝杉紫袍,□资并免地丁三载,以示奖励。[6]

家族此举主要是为栽培寒士。然周光烈入泮后,总管周雨亭却以该会无钱为由,在族众公议下同意周光烈砍伐坟茔柴草三年,写有约据。随后周雨亭私自将坟茔柴薪卖与周兴顺,周光烈为维护利益,冒着“兴讼至伤族谊”后果来案告呈,经审讯,知县要求周雨亭限三日缴出钱二十四千文,并饬周光烈将义卖柴薪文约缴呈销毁结案。[7]

由以上两案可知,生员为切己之事告呈时主要有“争理”和“维权”两方面的需求。当生员自身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借调处不成时,他们会寄希望于县官,希望县官给出公断,此为“争理”。当受到对方言语或行为侮辱时,受辱之生员会选择将对方告上公庭以全其功名,此为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生员为两造的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常会有州县儒学衙门的参与。如咸丰七年(1857年)政教乡文生王昭具告程炳暄一案。程炳暄曾受业于王昭之父王心畅门下七载,立有聘帖,陆续欠王心畅束脩钱二十四千文,王心畅生前讨要未果,程炳暄在其恩师死后亦不前来祭奠。等到入学之时,程炳暄不仅前账未销,亦不请王昭谢师。王昭向程炳暄理问,他“反称说师死义绝,且生忿将生掌打凶凌,称言詈辱”,王昭因此将其状告到州县衙门。由于知县查得王昭与程炳暄均为文生,并未过多插手此案,而是直接批示“候移学传讯”。[8]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两例由儒学查覆的案件,涉案者均与“拜师”“受业”有关。

生员虽然在地方社会有一定威望,但若与豪邻无赖之徒发生纠纷而不能调解时,他们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会选择到县衙告理,以期得到县官的公判。再者,“教职位师儒之官,有督课士子之责”[9],由于生员为肆业生,其行为受到州县儒学衙门的监督,特别是当生员遇有教习等事而涉案时,州县官也会考虑直接将此类案件“交由儒学查覆”或“移学传讯”,以期达到州县官与教官共同监督生员的效果。(www.xing528.com)

2.有公职生员因“切己”公事涉案

按照法律规定,文武生员不能充当官役杂差。光绪十八年(1892年)四川省学政瞿洪禨曾发布申文:

川省保正名目即系甲长,皆所谓官役也。文武生员方不准干预公事,出入衙门。若令充当保正等差,使之交通官吏,安能望其自爱?况复借端诈搕,恐吓乡愚,唆讼扛扶,把持武断,种种弊端,皆所不免……如有生员充当保正、团保、乡正、保长各名,即行撤退。若生员另借族人名滥充者,该地方官即照例申详斥革,治以应得之罪。倘容隐不行撤换,惟该地方官是问。[10]

在南部县,生员充当首事、保正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文生汪全衙系王家场肉厘首事;[11]增生杜芝田为南部县文庙首事;[12]文生徐登岱为东路积下乡福德场学田首事。[13]而文生李调阳、监生冯开福、武生刘锡钦、文生敬心源等人,均为一地保正。[14]这些生员在处理基层事务时,也会遭遇诉讼纠纷。如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地方首人文生王天棋、保正王心才、马文炳、武生张焕镛等人,因听闻附近温润川同其子泽福、泽禄扥,平素“私熬硝土,私卖硝药”,前一年被保宁府官矿局查牌,在温润川家中拿获硝水及硝,被温金元们说和了息。然文生温恭向保甲等处言语挑唆,使得王天棋等人“闻之大骇,恐日后酿出巨祸”,因而邀集保甲来案具禀。后经知县审讯,知此案“实属小情,将文生温恭等戒责,饬令归家各安本分,毋再生端”。[15]

生员们手中有一定权力,不免会出现“贪污肥私”、亏挪公款、“敛财搕索”等弊窦。如宣统三年(1911年),赵洪观设立初等小学堂,学董马玉林偷伐树株卖钱二百四十余串,趁培修校舍校具时侵吞学款,当监生程洪钧于宣统三年充任学董时,马玉林拒绝交出抽提学款账目簿据核算账目,后经劝学所首事核算:

马玉林亏空学款一百二十五串,众议减去钱十串,应该赔出钱一百一十五串,以盐井作抵,当立借约,有马文银担保,每月二分生息,按月支给教员学费,至五月利一并付清。[16]

然而,马玉林却私自将盐井佃给黎志元车煎,程洪钧催问数次,其所吞学款分文未还。程洪钧不得不再次来案具禀,请求知县公断。后经知县查明:

马玉林侵吞学款一百一十伍串,立有以井作抵并二分行息约据。乃不但不缴息钱,并将抵井外佃,殊属不合。又据马玉林供,原日修理费多至二百余串,显系不实,又作年学堂用款,自称有九十余串,乃查并无支账,足见原日侵吞必不止此一百一十五串。办学只有一年而侵吞多至三百余串,实属败类,掌责押限一月内共缴本利钱一百三十三串四百文,其余所吞既无凭据,加恩免究。马文因、敬必华系文昌会首事,所有应缴学费十七串限一月缴清,如违,提案重办。此判。[17]

此类案件在经济条件相对有限的南部县来说,是屡见不鲜的。[18]大多数的生员和监生在经济上十分拮据,当他们参与地方事务后,为了改变经济现状一般会凭借手中的权力为自身谋取利益。如,南路流马场文生蒙仙若本为“一介寒儒,幼子佣工度日”,因“家室贫窘”,而“去儒习医”,经前侯主考医列榜首,充当流马场医学会长,后因私派医生捐款而涉案,县主饬令其捐钱三十串,因“借贷无门”无法措齐,经蒙仙若多次禀恳,以缴钱四串结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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