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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生员涉讼问题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官府对生员会有较为严格复杂的程序以约束其诉讼行为,且在原则上只有遇到切己之事,才允许家人代为呈告。笔者爬梳《南部档案》1 049卷牵涉生员的案件,其中生员因“切己”之事而涉案的案件有675件,总计涉案716次,在数量上明显占绝对优势。表3.1《南部档案》中生员“干己事”案件涉案情况注:1.因为一案之中涉案生员身份不尽相同,所以表格所统计出的数据多于本身的档案件数。以下根据生员在案件中的涉案的具体情况分而述之。

清代四川生员涉讼问题研究

尽管官府对生员会有较为严格复杂的程序以约束其诉讼行为,且在原则上只有遇到切己之事,才允许家人代为呈告。但实际上“巨大的人口压力和有限的自然资源,使得清代的生存压力变得非常大。在资源匮乏、生存随时受到威胁的情况中,人们必然会坚决捍卫自己的利益,而相互之间的礼让往往被放在一边”。[1]生活在基层的生员,除了利用传统“耕读”和“教读”的方式维持生计外,大多没有其他独立经济来源。因此,多数生员的生活实际上较为艰难。加之,与上层士绅相比,生员数量在基层较为庞大,使得他们更容易与百姓进行生活、经济等方面的接触,更容易主动或者被动地参与到与其家人、族邻等相关的案件中去。此外,自明代“开纳监之例”后,正途、捐纳生员数量大增,其晋升之路更加艰难,使得士气士节为之沦丧。[2]而捐纳监生鱼龙混杂,既无师生体统,又横行霸道。终致生员和监生质量良莠不齐,士习败坏,“刁生劣监”好讼多事之人数量为之大增。由此也造成地方衙门受理了大量的以生监作为原、被两造、代质之人、“为名请命”等的诉讼案件。

霍存福认为,在“告不干己事”法下,只有所谓“切己”之事,才属于“干己”范畴,可以由本人告发,而当事者的亲朋友邻等均被排除在允许告发的范围之外。[3]孙岚指出,“干己事”从本质来讲,基本都逃脱不了“切己”的限制,即“只能参与自己为两造之一,或者自己的至亲为两造之一的诉讼”,且从例文来看,“至亲”的范围仅包括“未分家之父兄”。[4]因此,所谓“干己事”分为有关自身的“切己”之事,以及有关未分家之父兄等至亲的“切己”之事。就生员而言,由于科举名额的限制,他们在功名上获得升迁的机会较小,无法入仕的生员为谋生路,也会身兼塾师、农民、商人、医生、手工业者等职业,甚至担任地方公职,在这些身份下,生员所谓“切己”之事,显得更为复杂。笔者爬梳《南部档案》1 049卷牵涉生员的案件,其中生员因“切己”之事而涉案的案件有675件,总计涉案716次,在数量上明显占绝对优势。具体详见表3.1。

表3.1 《南部档案》中生员“干己事”案件涉案情况

注:1.因为一案之中涉案生员身份不尽相同,所以表格所统计出的数据多于本身的档案件数。2.生员在案件中的身份,均以案卷中点名单及供状中所列身份为准,其他情况未纳入统计范围。3.同一案件即便经多次堂审,案中所涉生员亦仅作单次计算。
资料来源: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编:《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全308册),合肥黄山书社,2015年。(www.xing528.com)

据表3.1,生员在“干己”事中以原被两造为“切己”之事争理的情况共计651次,以公禀、跟禀在案的情况仅有24次;在为“家人”之事而涉讼的情况中,生员作为被告、代质身份的有35次,以原告、续禀方式涉案的情况仅有6次。而图3.1则更为精确地呈现出了这些告诉案件的分布时段及具体事由。

图3.1 《南部档案》中生员“干己事”案件事由图

从图3.1中可以看出,《南部档案》中南部县生员所控案件多集中在清朝末年,且大多为有关钱债(共计348件)、田土(共计201件)等经济方面的纠纷,户婚(共计20件)、治安(共计17件)等方面的案件所占比例相对较少。有关基层事务的案件(1856—1865年1件、1866—1755年1件、1876—1885年2件、1886—1895年7件、1896—1905年35件、1906—1912年43件,共计89件),大致在1875年以后数量明显增多。以下根据生员在案件中的涉案的具体情况分而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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