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清代四川生员涉讼问题的研究

清代四川生员涉讼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9]在清代,生员亦不可擅入衙门,“既有切己之事,止许他人代告”[40],对此,邓建鹏、徐忠明、姚志伟、江兆涛等人都有较为详细的研究。此种情况一部分是原告生员为顾及自身颜面,履行了“由他人代告”的义务,由“抱告”代替生员到衙门递送呈状,或者“作依口直书”。或者是由于涉案生员在私下已经和解而遣抱告到堂汇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知县没有对张聚美作出处罚,而且此案件也成功地得到了受理。

清代四川生员涉讼问题的研究

生员为凡民之秀,一般情况下不得擅入公门,明朝时便规定:

府州生员,若有大事干于己家者,许父兄弟侄具状入官辩诉,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轻至于公门。[39]

清代,生员亦不可擅入衙门,“既有切己之事,止许他人代告”[40],对此,邓建鹏、徐忠明、姚志伟、江兆涛等人都有较为详细的研究。[41]此外,刘盈皎以大量地方司法档案为基础,指出监生的告呈资格受抱告制度的限制,而生员的告呈资格并不受抱告制度的限制,在需要参与诉讼的情形下,生员本身可亲自提告,并不以抱告人为必要程序。[42]但在《南部档案》中,知县对生员诉讼资格的限制是相当严格的,多数情况下生员案件均需有抱告人,否则会被以“违式不阅”为由拒绝受理此类案件。[43]

据笔者统计,《南部档案》中可明确找到生员及其抱告在投递呈状和堂审的到堂情况的档案204件,基本涵盖了现存案卷中所有以生员为名呈递状纸的情况。同一案卷原则上只选取一件,但在统计时亦考虑到生员和抱告在投递呈状和堂审两阶段到堂情况不同[44]、在同一案件中同一生员所用抱告不同[45]、在同一案件中多名生员所用抱告不同[46]、同一生员和抱告到堂情况不同等情况[47](见表2.2)。

表2.2 《南部档案》中生员与抱告到堂情况

资料来源: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编:《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全308册),合肥黄山书社,2015年。

从“投递呈状”和参与“堂审”过程中生员和抱告到堂情况来看,一般有“原呈亲来,抱告未来”“原呈未来、抱告亲来”“原呈与抱告亲来”“无抱告”四种情况:(www.xing528.com)

在“原呈亲来,抱告未来”的情况下,生员、监生会亲自到庭呈递词状,而“抱告”无须到庭。在庭审时,抱告会因各种原因不能参与堂审,县官也不会对抱告加以怪罪。如,道光二十年(1840年),在监生黄大昌等状告梁希周一案中,抱告人黄学昌因病不能赴案,差役以该情具禀,知县直接批示道:“抱告原可不必到案”[48]。在堂审过程中,由生员参与堂审而抱告不到的情况亦十分普遍。

“原呈未来,抱告亲来”的现象在生员案件中亦占有很大部分。此种情况一部分是原告生员为顾及自身颜面,履行了“由他人代告”的义务,由“抱告”代替生员到衙门递送呈状,或者“作依口直书”。[49]但在多数情况下,涉案生员需要亲自参与堂审。如,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文生(职员)龚生明因染风寒医调未痊,禀请遣抱告汪惠清赴案代质。原禀文:

生认佃新政坝油行,雇工汪惠清经理,缴清学田局公项,分文无欠,兹因由文生张钟岳贪利夺佃,不通生知,窃名辞退,骗生重孝在身,不能经管,蒙举伊佃,投具有生担保结状在案。迨批发出,生知大骇,情难坐视,速即禀明在卷,沭批签传质究,应候曷渎,第生偶染风寒,现在请医调治未愈,不敢借故抗延,为此遣抱告汪惠清赴案禀明,恳恩赏准惠清替生代质讯究,以免蒙佃而误公件。伏乞。

在该案中,知县并未同意龚生明的请求,而是以“互以蒙混为能,亟应亲到,环质尤不得以偶报采薪,率请代质”为由驳回。[50]但在堂审中,仍然存在着涉案生员不能到案而由抱告到案代替生员陈述供词的情况,如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贡生张明煌因年迈未到案,而派遣其子张大显作为抱告到案说明情况。或者是由于涉案生员在私下已经和解而遣抱告到堂汇报情况。[51]另外一种情况是原告并不知情,真正的原告是化身抱告人的平民,如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监生杜钟华具告汪天成“佃耕买田套银叠掯”一案,杜钟华并未到案,经审理,该案的实际告状者为该监生之子,也就是杜钟华的抱告杜应煦。[52]

在“原呈与抱告俱来”的情况下,虽然抱告同来呈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太大作用。在堂审中即便抱告被一并传唤到堂,也并不能代替生员陈述案情,而是由生监本人亲身到庭,抱告只扮演了陪审的角色。甚至一些案件即便点名单中写明抱告同生员到堂,但在供状中并不见抱告者之名。[53]即便供状中写有抱告者之名,他们大多也是与生员“同供”。[54]

但档案中也存在不少生员和监生不使用抱告告呈而被知县受理的情况。如,咸丰元年(1851年)三月初八日,东门外里后街文生曾恕在无抱告的情况下投递恳状,说明本人被牵连案中的缘由,知县接收了呈词也并未对其加以责怪。[55]同治十二年(1873年)积上乡民伏启(讫)保、朱有益等与监生张聚美互控一案则又是另一种典型的生员不用抱告告呈的现象。由于李其宗早年借监生张聚美二十二串钱文,之后又将张聚美所当铺房募卖与伏启(讫)保等人,后因账项未清、欠钱未还、连年铺房佃钱不给等情况,张聚美便将伏启(讫)保等人控告到分县衙,从而引起双方互控。在此期间,张聚美所呈递的告状中处处自称为“民”,呈词中亦无抱告踪影,只在供词中亮明监生身份。在这种情况下,不仅知县没有对张聚美作出处罚,而且此案件也成功地得到了受理。[56]其中原因何在,因资料所限,并无相关记载。许是张聚美放弃监生身份参与诉讼的同时,也预示着放弃了其身份带来的特权,因而不必使用抱告。

以上之例可以说明,在南部县衙门诉讼《状式条例》中规定的“生监、职员及妇女、老、幼、废疾人员无抱告者,不准”[57]一例,并未被绝对严格地执行,有时生员和监生即便没有使用抱告,其所呈案卷也会被知县受理。正是因为有这种现象的出现,导致刘盈皎在资料不全面的情况下得出“生员告呈资格不受抱告制度限制”的结论。此外,即便有抱告人,他们在诉讼中亦大多不具有实际意义,呈状中所填“抱告”项,很多时候只是为了满足状式规范而写。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