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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州县生员涉讼问题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衙每一季度将门簿申报到督、抚学政处,督学使按照所载挑选出行为恶劣的生员进行惩处。雍正五年,为进一步强调州县设立门簿的重要性,朝廷再次议准:贡、监既令学臣约束,应依照生员之例,令州、县官设立门簿。凡是进入衙门的贡、监、生员,无论公事私事,均须在州县官设立的门簿上登记姓名及涉案情节等项,以作为考核生监优劣的标准之一。其后由学政印发登记簿,交由州县登记查核。

清代四川州县生员涉讼问题研究结果

“‘官绅’或有高级功名者可以自由地造访州县,生员则不能”,当其涉讼时,会受到“地方长官和学官的双重监督控制”[16],措施之一便是设有“生监抅讼立薄申报”之条,顺治八年(1651年)提准:

该管有司官,于诸生进见,须设立门薄,或公事入,或私事入,悉登姓名;或自抅讼,或为人讼,或自为证,或被牵连,全载情节。其有事不干己,辄便出入衙门,乞恩网利,议论官员贤否者,许即申呈提学官,以行止有亏革退。[17]

此后,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对督学在州县衙门设立门簿的意图、门簿的填写使用方法及流弊都进行了详细的记载:

尝见督学使置循环门簿发州邑,生员出入衙门则书之。命门斗司其籍,而州邑按季申报,以为劣惩,其意亦欲学校尽归于自重也。无如好事者,以奔竞为才华。而学使所颁门簿,上下相沿,复视为故套,生员虽入弗填,虽填弗报,虽报弗惩,其门簿之设,不徒为赘疣乎?……凡有司奉到门簿,宜日令一门斗执簿仪门侧,生员入则因其所事而直书之,有司按季缴报,学使摘其踰检者,或行学戒饬,或临校置之劣等,以明示其罚。则士皆知所自重,而不流于匪僻矣,是非检制行谊之一助乎![18]

门簿一般由督学使发放到各州县衙门,凡州县衙门奉到门簿,便派一名门斗手执门簿立于县衙大门一侧,生员进入衙门前则须在该门簿中写明因何事到堂。县衙每一季度将门簿申报到督、抚学政处,督学使按照所载挑选出行为恶劣的生员进行惩处。

雍正五年(1727年),为进一步强调州县设立门簿的重要性,朝廷再次议准:(www.xing528.com)

贡、监既令学臣约束,应依照生员之例,令州、县官设立门簿。凡贡、监出入衙门,逐一填造。每月申报督、抚学政,严加查核。[19]

雍正十二年(1734年)又规定:“嗣后门簿,应由学臣钤印,将‘诸生’二字易为‘贡监生员’。”[20]此次变更,除生员之外,将贡生、监生等全都纳入本地学臣约束管辖范围之内。凡是进入衙门的贡、监、生员,无论公事私事,均须在州县官设立的门簿上登记姓名及涉案情节等项,以作为考核生监优劣的标准之一。

如果此项条例被很好地执行的话,会对生员的行为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但实际上,各州县的门簿大多形同虚设,生员进入衙门一般不会认真填写;即便填写了,各州县也不会按季上报;即便将门簿上报到督、抚学政处,刁生劣监也不会真正受到处罚。因此,乾隆二十年(1755年)在“酌归简易案”内直接指出:

州县官设立门簿,凡有贡、监、生员出入衙门,逐一填注,每月申缴督、抚、学政查核,实属具文,应俱删除。[21]

由于各州县公文往来本就繁复,大多数衙门为“省案牍”,在具体实施中并未能按要求设立门簿,更谈不上按时申缴上级察核了,因而在乾隆二十年,该例被废除。其后由学政印发登记簿,交由州县登记查核。[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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