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员是国家的栋梁,是未来之官,官府厚待生员是常识、常情。因为其是官员的后备军,与官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使得生员有可能成为欲讼者的依仗。清朝虽然给予生员各种优待与特权,但是又从其他方面对生员设置禁令,控制其思想言行,乃至斥革惩罚。士人干讼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客观存在的一个现象,到了清代则愈演愈烈,以至于皇帝颁布圣谕禁止。卧碑文就是皇帝颁布的圣谕,拥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顺治九年(1653年)题准:刊刻卧碑,置于明伦堂之左,晓示生员:
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条,开列于后:
一、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
一、生员立志,当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尽心。
一、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成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结势要,希图进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预他人词讼。他人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
一、为学当尊敬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毋妄行辨难。为师长者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
一、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
一、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74]
卧碑的内容基本上是承袭明代的规制,但更加强调学为忠臣清官的重要性。出入衙门之禁,是专门针对当时的生员风气而提出来的,生员作为有思想的群体,加之自身所拥有的特权,所以懂得以法律条文为武器,来保护自己。但也有一些生员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出入衙门参与诉讼,以牟取私利,有的甚至勾结官员,议论朝政。因此清廷尽可能地设法限制生员参与诉讼。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御制《训饬士子文》颁行直省各学:
尔诸生其敬听之:从来学者先立品行,次及文学、学术、事功,原委有叙。尔诸生幼闻停训,长立宫墙,朝夕诵读,宁无究心?心也躬修实践,砥砺廉隅,敦孝顺以事亲,秉忠贞以立志。穷经考业,勿杂荒诞之谈;取友亲师,悉化骄盈之气。文章归于醇雅,毋事浮华;轨度式于规绳,最防荡轶。子衿佻达,自昔所讥。苟行止有亏,虽读书何益?若夫宅心弗淑,行已多愆,或蜚语流言,挟制官长;或隐粮包讼,出入公门;或唆拨奸猾,欺孤凌弱;或招呼朋类,结社要盟。乃如之人,明教不容,乡党勿齿。[75]
清朝除了卧碑和《训饬士子文》等宏观的思想指导,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也设置了许多限制生员参与诉讼的条例。在顺治八年(1651年)设定了生员出入衙门登记制度:
该管有司官,于诸生进见,须设门簿,或公事入,或私事入,悉登姓名。或自构讼,或为人讼,或自为证,或被牵证,全载情节。其有事不干己,辄便出入衙门,乞恩网利,议论官员贤否者,许即申呈提学官,以行止有亏革退。[76]
雍正五年(1727年)议准:贡、监既令学臣约束,应照依生员之例,令州、县官设立门簿。凡贡、监初入衙门,逐一填造。每月申报督、抚、学政,严加查核。[77]
雍正六年(1728年)又议准:生员有切己之事,赴州、县告理者,先将呈词赴学挂号。该学用一戳记,州、县官验明收阅。倘有有恃健讼,重则斥革,轻则以劣行咨部。[78]
雍正七年(1729年)议准:生、监中,有串通窃盗,窝顿牛马;代写词状,阴为讼师;诱人卖妻,作媒图利者,将本身加常人一等治罪。[79]
乾隆元年(1736年)又议准:生、监既隶儒学,果有抗粮、包讼等事,该学自可详革。若惟以五生互结为凭,良善者固气类相投,不肖者岂不能朋比掩盖?应将岁终责取互结之例停止。又生员事关切己,与包揽词讼不同。若必令赴学挂号,求用戳记,恐不肖教职挟嫌勒索,徇私容隐,徒滋弊窦。应将赴学挂号戳记之例停止。[80]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又议准:士子身列胶庠,讦讼洵为恶习。董戒约束,乃学臣专责,不可不严立稽查。应酌量州、县繁简,按季立簿,由学政衙门印发。各州、县于自行办理词讼,及上司批查事件内,有生、监属原告或系被告,将两造姓名、简明事由,按日登记。已审结者,将看语一并录出。未结者,注明“未结”字样。会学钤印,每两季申缴一次。仍将并无遗漏之处申明,听学政衙门查核。至于生、监为人作证,如系他人妄行牵连,许本生自行辨明,免其开注。若系无故多事,出身作证,即属不守学规。地方官详明学臣,分别戒饬、褫革,照例办事。再生、监之显然成讼者,按簿可稽其巧构讼端。潜身局外者,稽讼簿虽设,无由登若辈之姓名。应令学臣于甄别优劣,考校艺业之时,实力整饬,详悉提察。一有唆讼之辈,饬令地方官严拿重惩。[81]
替人作证,是诉讼的重要方面。为限制生员参与诉讼,连带限制替人作证。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就作出了法律规定,凡是替人作证,证词不实即罪加一等;即使证词属实,依然要受到戒饬,如若屡次不改正者将被革除。
生员代人作证,经地方官审系全诬,则故撄法网,较之寻常包揽者其情尤重。若仅照平民一律定拟,实不足以示惩儆。应立行详褫革,即照教唆词讼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如计赃重于本罪者,仍照律以枉法从重论。其讯明事属有因,并非捏词妄证者,虽佐确凿,而以全无关涉之事出入公庭,其平日不能读书自爱,已有明验。亦应将本生严加戒饬。倘罔知悛改,复蹈前辙,该教官查明再犯案据,开报劣行,申详该学政黜革。[82]
生员由于其自身条件便于帮助诉讼,因此国家要大力禁止。而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才是禁止生员助讼的根本原因,因为国家不能容许未来的官员们站在国家法律秩序的对立面,变成与官府争论是非的角色,构成对国家司法审判权威的威胁。因为在这样一个专制主义时代,不允许纠错与监督。生员帮助私人诉讼,就意味着民间力量与官府的对抗与挑战。当然不可否认,有些无良的生员确实会利用自身具备的知识素养及便利条件妄加干讼,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贤良的人才是辅助君主治理好国家的关键,统治者重视文教就可以改变社会风气,使得政治清明。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社会之中,历代统治者一贯重视文教,以笼络有才之士。清朝从统治初期开始,就沿革明制,严格对待考试功令。举行三级考试以及多场覆试,严格规定学额,制定优待生员的措施,尽可能地录取人才,同时也制定相应的禁令以应对生员做出站在朝廷对立面的事情。总之,科举考试关系到整个社会阶层的上下流动,其发展到清代已经是比较制度化、规范化的一种选拔人才的措施,而童试作为最基础的一环,其落实的好坏关系着整个科举制度的根基。面对生员这样一个基数庞大、构成复杂的群体,对其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从《南部档案》中所存的红案来看,文生又分为廪膳生员、增广生员、附学生员三等,其均受州县儒学的约束。参见:《南部档案》16-114-1-c199p42,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十二日。
[2](清)张廷玉奉敕著:《明史》卷六十九《选举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六册,第1675页。
[3]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73页。
[4](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九,《考试事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7页。
[5](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九,《考试事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7页。
[6]郑嗣禹:《中国考试制度史》,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2年,第227-228页。
[7]四库未收书辑刊编纂委员会编:《四库未收书辑刊》玖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477页。
[8]刘海峰、刘若玲:《科举学的形成与发展》,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30页。
[9](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四《考试题目》,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5页。
[10]同上。
[11]同上。
[12]同上。
[13]《清会典事例》卷七一九《武科》,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
[14](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十四《考试题目》,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5页。
[15]《巴县档案》清006-023-01176,同治元年九月。
[16]《巴县档案》清006-023-01176,同治元年九月。
[17]《巴县档案》清006-023-01177,同治四年正月。
[18]《巴县档案》006-023-01178,同治七年二月。
[19]《巴县档案》006-023-01179,同治十三年二月。
[20]《巴县档案》006-018-01159,咸丰八年十一月。
[21]《道光邻水县志》卷二《学校志·试院》,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615页。
[22]《光绪彭水县志》卷二《学校·考棚》,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218页。
[23]《光绪巫山县志》卷十六《学校·考棚》,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372页。
[24]《光绪大宁县志》卷四《学校志·考棚》,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119页。
[25]《光绪越嵩厅全志》卷四之一《公署·试棚》,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452页。
[26]《同治会理州志》卷二《考棚》,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51页。
[27]《同治增修万县志》卷十一《地理志》《学校·考棚》,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330-331页。
[28]《光绪黔江县志》卷三《学校·考棚》,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94页。
[29]《光绪彭水县志》卷二《学校·考棚》,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218页。
[30]《道光安岳县志》卷四《学校下》,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513页。(www.xing528.com)
[31]《光绪威远县志》卷二《学校志·考棚、教场、演武厅》,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962页。
[32]毛晓阳、邹燕青:《以公益求公平:清代州县考棚述论》,《清史论丛》2017年第1期,第150页。
[33]郭静洲:《清代四川“考棚”楹联》,《四川文史》1992年第4期,第43页。
[34](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五十七,《四川学额》,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12-213页。
[35]王德韶:《清代科举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1页。
[36]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58年,第189页。
[37]《金堂县志》卷七《学校·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237页。
[38]《邛州志》卷九《学校·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66页。
[39]《道光重修重庆府志》之《学校志》卷五《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194-195页。
[40]《道光新津县志》卷二十三《学校·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619页。
[41]《道光綦江县志》卷三《学校》,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401页。
[42]《道光龙安府志》卷四下《学校·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766-768页。
[43]《咸丰冕宁县志》卷五《建置志二·学校·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955页。
[44]《同治重修成都县志》卷四《学校志·学额》,成都:巴蜀书社,第142-143页。
[45]《同治直隶绵州志》卷十六《学校·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203页。
[46]《同治高县志》卷之十五《学校·学额》,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第266页。
[47]《同治会理州志》卷二《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53页。
[48]《重修彭县志》第四卷《治理门上·学校志》,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98页。
[49]《光绪新修潼川府志》卷十三《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306-308页。
[50]《光绪盐源县志》卷四《学校志·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741页。
[51]《光绪越嶲厅全志》卷五之一《学校志上·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469页。
[52]《光绪盐源县志》卷四《学校志·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741页。
[53]姚乐野、王晓波主编:《四川大学馆藏珍稀四川地方志》之《嘉庆郫县志》卷十五《学校六》,成都:巴蜀书社,2009年,第86页。
[54](清)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六九《学校考·直省乡党之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486页。
[55](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十四《约束生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8页。
[56]同上,第89页。
[57](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十四《约束生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9页。
[58]同上。
[59](民国)朱世镛、黄葆初、刘贞安等:《云阳县志》卷十一《学校志》,民国二十四年铅印本。
[60](清)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六九《学校考·直省乡党之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485页。
[61]四川奉节县志编撰委员会:《奉节县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85年,第42页。
[62](清)邵陆:《酉阳州志》,成都:巴蜀书社,2010年,第24页。
[63](民国)柳琅声:《南川县志》卷七《学校志》,民国十五年铅印本。
[64]《光绪越嶲厅全志》卷五之一《学校志上·学额》,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469页。
[65](清)恭阿拉等撰:《钦定学政全书》,卷三二《优恤士子》,清嘉庆十七年官刊本,第63页。
[66]同上,第65页。
[67](清)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一)》,卷六九《学校考·直省乡党之学》,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5485页。
[68](清)陈弘谋辑:《从政遗规》,中华书局五种遗规排印本;(清)觉罗乌尔通阿编辑:《居官日省录》,咸丰二年刊本;(清)张鹏翮撰,隋人鹏集解:《治镜录集解》,道光十三年仕学斋重刊本。
[69]胡星桥等:《读例存疑点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0页
[70]马建石等:《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97页。
[71]《清实录》(第三二册),卷374,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42页。
[72](清)褚瑛:《州县初仕小补》卷下《刁生劣监》,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8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762页。
[73]张仲礼著,李荣昌译:《中国绅士—— 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8页。
[74](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学校条规》,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页。
[75](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学校条规》,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页。
[76]同上。
[77](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十四《约束生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8页。
[78]同上。
[79](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十六《整饬士习》,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4页。
[80]同上,第97页。
[81](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十四《约束生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0页。
[82](清)素尔讷等纂修,霍有明、郭海文校注:《钦定学政全书》卷二十六《整饬士习》,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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