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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州县生员特权与法律地位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统治者为了培养出合格的人才,对生员采取笼络优待和严加约束并举、宽严相济的政策,因此相较于其他士绅而言,生员的地位较低,但享有一定特权。为显示对生员的特殊照顾,清朝统治者为生员建立了与普通老百姓不同的管理体系。如,嘉庆二十五年,武定府知府王果在审讯“生员张锐鍭与书役刘永利等结讼一案”时,在没有斥革张锐鍭生员衣顶的情况下,令其“穿戴绿衣绿帽,涂面锁项,鸣锣游街”。

清代四川州县生员特权与法律地位研究

清统治者为了培养出合格的人才,对生员采取笼络优待和严加约束并举、宽严相济的政策,因此相较于其他士绅而言,生员的地位较低,但享有一定特权。为显示对生员的特殊照顾,清朝统治者为生员建立了与普通老百姓不同的管理体系。顺治九年(1653年)诏:

颁卧碑文于直省儒学明伦堂。文曰:“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各衙门官以礼相待,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54]

诏令表明了清统治者对生员给予的特权与厚望。生员只接受教官和学政的约束,地方官员虽可监督生员但无权责罚。生员的言行触及法律时,地方官员须按规定首先向官学汇报,然后会同教官和学政对生员进行相应的处置,不可擅自处罚。如生员犯下重大罪行,须先报学政革除其生员资格,再依法治罪,如顺治十年(1653年)规定:

生员犯小事者,府州县行教官责罚;犯大事者,申学政黜革,然后定罪。如地方官擅自责生员,该学政纠参。[55]

乾隆元年(1736年)又议准:

生员所犯,有应戒饬者,地方官会同教官,将事由具详学臣,酌断批准,然后照例在于明伦堂扑责。如有不行申详学臣,不会同教官而任意呵叱,擅自饬责者,听学臣查参,以违例处分。学臣亦不得袒庇生员,违公批断。[56]

乾隆九年(1745年)因寄籍生员滋事,下诏:

四川省寄籍生员,平素与本学教官不一谋面。不肖之徒,侍符滋事。及至败露,又以现任州、县非本管之官,恣意藐抗,待至往来移查,人已闻风远飏。辗转拖延,莫可究诘。嗣后除本学文武各生,令该督、抚严饬各州、县会同教官照常整饬外,其有居住该州、县而入他邑庠者,限文到两月,自行呈明:系何学生员,居住某里、某甲、某邻右,及有无田粮庐墓。逐一详载,造册送该学政查核。如逾限不行呈明,即行禠革。该州、县务彻底清厘,毋许朦混开报。一面移交该教官,分别约束。有侍符滋事者,该州、县即行详革。[57]

进一步细化了对不同情况生员的管理。

嘉庆五年(1800年)进一步强调对擅自处罚生员的惩罚:

吏部议准,向例生员应戒饬者,地方官会同教官在明伦堂扑责。如擅自叱责,照违令公罪律,罚俸九个月。今酌议加重。嗣后应戒饬之生员,地方官擅自叱责者,降二级留任。因而致死者,降二级调用。系故勘致死,照律治罪。[58]

云阳县志·学校志》就有类似记载:

凡诸生违反教条学规,堕行失德者,司其纠举而训励之。或因事争奸,听其曲直。事涉民刑者,移县庭纠治,县庭听生员之讼,应执法申斥者,必移儒学,得许始加扑责。科重者会名具牍上,提学革之。[59]

因此,地方官不得擅自处罚生员,更无权革去生员和监生的身份,对生监的惩罚,一般都操诸之于掌握生员“红案”的州县儒学之手。

清政府对生员的特殊照顾,还体现在对生员给予如廪膳、免丁粮、免差役和拥有法定服装的优待。顺治元年(1644年)规定:“各省府州儒学,食廪生员仍准廪给,增、附生员仍准在学肄业。俱照例优免。”[60]四川各府、州、县地方志对廪膳生员的优待情况有着一些记载:

奉节县廪生,原编二十名,每名岁支饩粮银九两六钱,遇闰加银八钱。但因为钱粮不敷,原未领给。于康熙二十四年(1865年)八月内奉文“为圣治当重熙”等事案内:廪生饩粮请复三分之一,每名岁支银三两二二钱,共银六十四两。遇闰加银两二钱六分。因大宁县归并管理,于雍正七年(1729年)十一月内奉文复设,将廪生二十名分拨大宁县七名,廪饩粮银两仍于本县地丁银内扣留支给。[61](www.xing528.com)

酉阳州州学廪生,每名岁支饩粮银三两二钱,共计六十二两。遇闰每名加闰银二钱六分六厘在地丁内扣留支给。支剩银两解缴藩库归款。[62]

南川县额设廪生二十名,增生二十名,余称附生。附生等第优先者,遇廪增生缺,挨次填补。廪生岁领饩粮银三两二钱,本县地丁开支。增附无之。[63]

本县原额廪生二十名,每名岁支饩粮银三两二钱,共银六十两,过闰每名加增银二钱六分六厘六毫六丝四忽,每岁具领赴藩库请领支给。于嘉庆十三年(1808年)起,在地丁内扣支。又于嘉庆十四年(1809年)奉文,将额廪生拨归府二名。现存十八名,每岁共支饩粮银五十七两六钱。[64]

顺治十二年(1655年)又统一规定:

各省提学,将各学廪、增、附名数,细查在学若干,黜退若干,照数册报,出示各该附州县卫张挂,俾通知的确姓名,然后优免丁粮。[65]

乾隆元年(1736年)下诏:

在土作贡,国有常经。无论士民,均应输纳。至于一切杂色差徭,则绅衿例应优免。乃各省奉行不善,竟有令生员充当总甲、图差之类。殊非国家优恤士子之意。嗣后举、贡、生员等,著概免杂差,俾得专心肄业。倘于本户外,别将族人借名滥充,仍将本生按律治罪。”[66]

在法定服饰方面,顺治二年(1645年)颁布规定:

生员品服式,银雀帽,顶高二寸,带用九品(乌角圆板四块),蓝袍青边,披领同。[67]

朝廷颁布法定的生员服式,即是认定生员为预备官僚,对于各个州、府、县的生员而言具有一定的激励刺激作用。清政府的这几项优惠待遇,使得生员区别于普通老百姓的社会地位:作为政府官员的后备力量,拥有一定的政治特权;经济上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并且没有沉重的徭役负担;精神层面其人格得到了社会的尊重,地方官员须对其以礼相待;等等。这些给生员套上了令人羡慕的光环,因此参加童试的人数庞大。

生员受罚,“干系诸生体面”,因而在各类官箴书中经常会有“生员莫轻打”的说法。[68]生员除了“系好讼多事”“代人扛帮诬证”外,犯杖罪例及其以下情节较轻之罪时,准他们出相应的资金“纳赎”,免除肉体上的惩罚。[69]若犯“杖一百”及徒流上之罪时,生员必须被“斥革”功名后,才可以进行相应的惩处。[70]如果地方官对生员擅自用刑,即便是生员有所过犯,其仕途也会受到影响。如,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武定府知府王果在审讯“生员张锐鍭与书役刘永利等结讼一案”时,在没有斥革张锐鍭生员衣顶的情况下,令其“穿戴绿衣绿帽,涂面锁项,鸣锣游街”。该案发生后,朝廷着即将王果革职暂押,嘉庆帝亦对该案的审断作出强硬的规定:“如张锐鍭所犯罪名在军流以上,王果业经革职毋庸再议,傥张锐鍭罪不止于军流,抑或竟系无罪则,王果不仅革职,仍应奏明治罪,以示惩儆。”[71]该案是地方官藐视学校的典型案例,朝廷之所以如此重视,也是出于对学校秩序和生员特权的维护,以免引起更大的骚乱。

律例的优待一定程度上给“刁生劣监”的诉讼活动提供了保护伞,地方官若要对其加以惩罚,也必须却有实据。褚瑛在《州县初仕小补》中曾记载道:

贡监生员每多包揽词讼,平空插入扛帮讼事,如果到案,不可轻易责打。即或逞刁顶撞,亦不可认真发怒。即交号房看守,速将可恶之处,及平日恶迹据实声叙,详请斥革功名,奉到批示,然后用刑惩办,始无后患。[72]

贡监生员“包揽词讼”“扛帮讼事”到案后,州县官亦不可轻易将其责打,若要斥革其功名,也需要州县官将犯案生员“交号房看守”,并将其恶行向省学政报告,等“奉到批示”,才可“用刑惩办”。加之生员等下层士绅在基层社会的数量较上层士绅多得多,“并且在没有上层绅士居住的地方他们也有放手管理的权力”[73],因而生员们经常会参与到地方事务中去。当族邻间发生纠纷,百姓们会依赖生员们的声望调处纠纷,或者利用其身份代替他们呈控公堂。生活在基层的生员,大多数家境并非十分宽裕,经常以“耕读”等方式缓解经济压力,他们在遇到户婚、田土、钱债等方面的纠纷时,也更容易与百姓发生争执,甚至为达到目的而不惜将纠纷闹到衙门。此外,基层社会中也活跃着许多“刁生劣监”,他们以“包揽词讼”、代写呈状等方式获得法外收益。以上都是导致地方一系列由生员“怂成”或者亲自参加的诉讼案件在整个案件数目中占有很大比例的重要因素。由此,朝廷和地方不得不制定越来越多的较为严厉的条例或者申示,以约束生员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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