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员处于功名持有者的最末端,在享受其应有的法律特权的同时,亦会受到更多的限制。瞿同祖对此有过较为系统的阐述,如生员与捐监生、捐贡生一道“都要受到地方长官和学官的双重监督控制”。州县官也很容易对该群体态度强硬,但“非经学官许可,州县官不得加以笞讯”,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员有纳赎和遣人抱告等特权。[13]但霍红伟通过对教官和地方官对生员的管理及其作用进行细致研究后指出,地方对生员的管理是有限的。[14]王学深在《“凌辱斯文”与清代生员群体的翻控—— 以罢考为中心》一文中,以朝廷对生员群体罢考事件处理态度的转化为切入点,揭示了清代生员罢考的现象及朝廷的相关处置态度。他指出,对生员因“凌辱斯文”罢考案件处理“软化”的态度背后,是社会动荡的时代背景和国家在地方管理上的日益衰弱。在朝廷的主导下,19世纪朝廷与官僚群体完成了对生员群体的主动让步。[15]关于生员告呈资格的探讨,主要集中在抱告制度方面,早期学者如张仲礼、经君健、曹培、吴吉远等在研究绅衿抱告时均认为其是一种优遇。[16]随着研究的深入,姚志伟、江兆涛、邓建鹏、吴欣等学者认识到绅衿抱告不仅仅是出自“特权”,还有一定的“限制”色彩。[17]此外,刘盈皎在《清代生员告呈资格新探》一文中对生员的告呈资格进行了专门研究。该文以《冕宁档案》《黄岩档案》等地方司法档案为基础,结合《大清律例》,从法律史的角度从抱告制度、“绅衿”和“生监”的身份界限等方面重新界定了生员的告呈资格,并认为其告呈资格并不受抱告制度的限制,在需要参与诉讼的情形下,生员本身可亲自提告,并不以抱告人为必要程序。此结论虽与《南部档案》中生员的告呈限制有出入,但亦从侧面反映出,清代各州县的司法实践也存在着某些差异性,某一地方性的司法活动不能完全等同于全国上下普遍的一致性。[1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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