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员本身是一种官方认定的身份和资格,与官员群体和普通群众都有一定的差别,因而对其身份的界定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在张仲礼看来,生员是通过县、府、学政主持的三级考试的人员,是县学、府学“肆业”的学生,有着初级功名,主要包括文生员和武生员,有廪膳生员、增广生员、附学生员三等,他们被张仲礼一并划入了“下层士绅”行列。[3]瞿同祖也将文武生员纳入有功名者的士绅阶层,并将这部分有功名或学衔而又尚未入仕者称作“士”或“学绅”,并指出他们属于一个“中间阶层”并处于“权力的边缘”。[4]何炳棣虽然承认生员是明清社会中的最低功名者,但并不认同将其划入下层士绅阶层的做法,认为“明清时代的生员无疑可视为士民,但由于他们拥有最低的功名,所以,他们在法律与社会方面被认为是平民中的领导集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过渡性”群体并与贡生和更高等公民区别开来。[5]
其实在官箴书中,州县官将生员归为绅士的例子十分常见,如延昌在《事宜须知》中指出:
本城举、监、生员及告休家居之大小官员,均谓之绅士。其中公正廉明者,正不乏人。我应格外加以礼貌,往往地方有事,非此等人调处不可。[6]
叶梦殊在《阅世编》中亦将职官和举贡生监概称为绅士。[7]此外,清末民政部户口统计说明、近代学堂“绅班”招生章程等都明确指出“举贡生员”为“绅士”。[8]由此可知,虽然生员尚在肄业,但在当时社会也属于士绅。
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州县官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还会把“捐贡”[9]纳入生员之列。和平民一样,生员没有做官资格,“想捐官的生员必须先捐监生或贡生”[10]。《大清律例》也明确规定:(www.xing528.com)
其文武生员……其情节本轻,罪止戒饬者,审明移会。该学教官照例发落,详报学政查核。贡、监生有犯同。[11]
据《学政全书》载,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奏准,“捐纳贡、监,定例归于学政约束”,二十四年(1759年)又议准,“令督、抚学臣转饬州、县,会同教官,缴所属贡、监照依生员之例,一体归学,举报优劣,严加约束”。[12]由此可见,捐纳贡生和监生,实际上还在本管州县儒学的管教之列。
为避免因生员的阶层划分而带来的此类争论,笔者不深入探讨生员是否应被归为士绅阶层,而仅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清代在州县官学肄业的学生,及通过捐纳获得功名的贡、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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