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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权于民:培育理性精神的舶来宪政文化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要使得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理性精神,就离不开“还权于民”,实现人民主权。通过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权利的具体运用,有助于公民真正体认权利的价值和政府为人权服务的宪法要求,培育二元分立的理性主义精神。否则,如果公民没有民主权利,政治生活仍然遵循“上所是之必是之,上所非之必非之”的准则,那么要在中国培育公民的理性精神,就无异于是痴人说梦。宪法规定公民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还权于民:培育理性精神的舶来宪政文化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宪政文化就是理性主义的文化。理性首先表现为个体的理性,也就是说,只有当公民的个体理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才可能积极地去争取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才有利于培育成熟的宪政文化。若要使得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理性精神,就离不开“还权于民”,实现人民主权。通过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权利的具体运用,有助于公民真正体认权利的价值和政府为人权服务的宪法要求,培育二元分立的理性主义精神。否则,如果公民没有民主权利,政治生活仍然遵循“上所是之必是之,上所非之必非之”的准则,那么要在中国培育公民的理性精神,就无异于是痴人说梦。

在中国培育宪政文化需要还权于民也是对近现代中国立宪史进行考察所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总结。依据孙中山先生的宪法思想,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人民主权,还权于民,实现宪政。在孙中山看来,“训政”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在中国实现宪政而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促使民众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使每一个普通的公民都能理性地掌握和运用宪法所确立的各项权利。然而,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顽固势力却故意曲解了孙中山的宪法思想,将“训政”阶段拖延了近20年,拒不“还政于民”。国民党维护独裁是真,推行宪政是假,不可能真正做到“还权于民”,以至于直至1949年国民党反动政权被人民推翻,经过了约20年之久的“训政”之后,全国竟无一个真正实行自治的县。(www.xing528.com)

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从国民党那里夺得了国家政权之后,才真正开始逐步实现还权于民的政治实践。“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该部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且还规定公民享有众多的基本权利。譬如: (1) 公民的平等权。 “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2](2) 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有这些自由;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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