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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宪法:中国权力观的深入传播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革命派将宪法功能视为推翻清朝之工具的认知,又在与改良派所倡导的君主立宪思想的论战中,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体得以广泛传播,并逐渐深入人心。[36]而深入人心的一元权力观又反过来支持了革命党人的宪法工具理念。革命派认为,必须以暴力的手段推翻清政府,进行民族革命从而控制国家的最高权力。[43]总之,正是在论战中,借助于报刊媒介的宣传作用,使得革命党人依靠立宪控制国家政权的观念深入人心。

五权宪法:中国权力观的深入传播

以立宪为旗帜,聚集革命力量推翻清朝和限制袁世凯的专制统治,从而控制国家的最高权力。这种利用宪法来追求一元权力的宪法工具化观念不仅仅停留在少数革命党人的头脑中,而且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在革命派与袁世凯的斗争中成为当时许多先进的知识分子所广为接受的一个重要信念。革命派将宪法功能视为推翻清朝之工具的认知,又在与改良派所倡导的君主立宪思想的论战中,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体得以广泛传播,并逐渐深入人心。[36]而深入人心的一元权力观又反过来支持了革命党人的宪法工具理念。譬如,在革命派与改良派的论战中,双方对于是否需要推翻清政府,以及今后中国的宪政道路应当选择哪种模式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而深入的辩论。双方论战的主要阵地是改良派的《新民丛报》和革命派的《民报》。

关于第一个问题,要不要推翻清政府? 要不要革命,革命的目的是为了什么? 这是当时辩论最为激烈的问题。革命派认为,必须以暴力的手段推翻清政府,进行民族革命从而控制国家的最高权力。革命党人认为,清政府是阻碍中华民族实现自强的最大障碍,因此,中华民族要自强,首要的工作就是必须推翻清政府,建立由革命党掌控国家政权的政府。这是由于自满人入关260年以来,执行的是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不仅如此,自鸦片战争以来,清朝与外国所订的条约都是损己以利人的卖国条约。为了拯救中华民族,必须坚决推翻放弃我国主权的异族专制政府。[37]革命派还认为,清朝所推行的“预备立宪”只不过是一场骗局,“满政府,必不能实行立宪也明矣,即能行之,亦必非真正立宪,不过如朝鲜之宪法、俄罗斯之宪法、或不然,而英人对于印度之宪法、日本之于台湾之宪法也明矣。吾汉人切勿为那拉氏之言所愚焉可也”。[38]

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保皇派 (又称为立宪派、改良派),则坚决否认推翻清朝的必要性而力主实行君主立宪,反对革命。立宪派反对革命最主要的理由是,革命会引起国内绵延不绝的内乱。梁启超认为: “暴动事业,无论在何国,无论在何时,其必出于嚣聚,为无机的群众……就令革命军主动之内部团体若干人,稍为有机的组织,而其他多数之跟从者,固不能不出于嚣聚,若夫响应于四方者,更无论矣。以十八省之大,苟并时云拢,合此大多数之无机的群众,向于激动爆发以进行,其混乱状态之所极,谁能测之?”[39]因此,立宪派认为,中国只能推行渐进式的君主立宪制改良,而不能采激进的革命。

针对改良派的“革命引发内乱论”,革命派进行了反驳。革命派指出,中国所要进行的革命和以往的农民暴动和因争夺帝位而进行的战争是不同的。过去在推翻旧的王朝后,往往陷入长期混乱的局面。与此不同的是,现实的中国革命,其目的在于能维护建立稳固的“民族国家”和“民主、共和的立宪政体”,实行“三民主义”。1906年12月3日,在东京纪念《民报》创刊周年的庆祝大会上,孙中山系统地演说了民族、民权、民生这三民主义的原理。孙中山指出,民权主义的政治革命应与民族主义的反清革命并为一步走。他说: “我们推翻洲政府,从驱除满人那一面说是民族革命,从颠倒君主政体那一面说是政治革命,并不能分作两次来做。”[40]革命党人坚决主张要实现中华民族的富强,首要之事就是必须推翻清王朝的封建帝制。在这个问题上,历史证明,革命党人比立宪党人对清朝的腐朽性具有更加清醒的认识。“戊戌变法”的失败使得立宪党人意图在保存清王朝的统治地位下进行渐进式的政治改良的计划完全变成泡影。这同时也使得广大革命者坚信,要实现强国的理想,首先就必须推翻清王朝掌控国家的最高权力。

对于第二个问题,中国立宪应当制定何种类型的宪法? 革命党人坚持以美国的共和制宪法为旗帜,聚集起反清的政治力量。而改良派则坚决反对在中国进行共和革命,而应当是仿效日本或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在保持君主地位的前提下,行渐进式的宪政改革。为此,改良派与革命派针锋相对地进行了辩论。改良派坚决反对实行共和制政体。梁启超认为, “一曰,未有共和资格之国民,万不能行共和立宪; 二曰,今日中国国民实未有共和资格; 三曰,共和资格非可以短期之岁月养成; 四曰,革命军倥偬骚扰时代必不适于养成共和资格。”[41]这些论调,基本上都受到了章太炎、孙中山等人的驳斥。

例如,1904年孙中山在《驳保皇报书》一文中,以进化论为理论基础,生动地阐明了中国可以不经君主立宪而进行民主共和的道理。他说这就像中国仿造火车一样,完全可以照西方最新式样仿造。[42]同年,他在另一篇文章中,又满怀信心地指出,中国人民不但有必要,而且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建立一个崭新的共和国。“在中国人民中有许多极有教养的能干人物,他们能够担当起组织新政府的任务; 把过时的满清君主政体改变为‘中华民国’的计划,经慎重考虑之后,早就制定出来了。广大的人民群众也都甘愿接受新秩序,渴望着情况改善,把他们从现在的悲惨的生活境遇中解救出来。中国现今正处在一次伟大的民族运动的前夕,只要星星之火就能在政治上造成燎原之势,将满洲鞑子从我们的国土上驱逐出去。”[43]

总之,正是在论战中,借助于报刊媒介的宣传作用,使得革命党人依靠立宪控制国家政权的观念深入人心。在近现代中国,宪法一个最为基本的功用就在于能够聚集政治力量来控制国家最高权力,因此,宪法无疑成了实现和维护权力一元化的有效工具。革命党人需要借助于宪法的合法性资源,来推翻清朝控制国家权力。革命党人将宪法视为工具以夺取国家权力,就是传统文化在近现代对舶来宪法进行权力重构的重要体现。立宪党人则希望借助宪法限制君主的权力,渐渐地将中国引上宪政之道。其实,两者在利用宪法控制国家最高权力这一点上,颇具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坚持宪法工具主义的价值观,都没有把宪法视为一种信仰。

[1] 《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32页。

[2]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0页。

[3] 张晖: 《孙中山民族主义的思想渊源及学术解析》,载《西北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4] 《孙中山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6页。

[5] 张晋藩: 《中国立宪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页。

[6]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1—5条。

[7]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18条。

[8]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6条。

[9]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14条。

[10] 张学仁、陈宁生: 《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11] 蒋碧昆: 《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22页。

[1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32、35条。

[1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33条。

[14]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34条。

[15]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3条。

[16]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41条。

[17]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45条。

[18] 张杰: 《民国初年宪政的得失——以宪政危机为出发点的观察》,载王磊主编《百年共和与中国宪政发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12页。

[19] 张学仁、陈宁生: 《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www.xing528.com)

[20] 参见“袁记”约法第14条。

[21] 参见“袁记”约法第16条。

[22] 参见“袁记”约法第17条。

[23] “袁记”约法第34条。

[24] “袁记”约法第21、22、25、26条。

[25] “袁记”约法第20、55、63条。

[26] 参见“袁记”约法第19条。

[27] 参见“袁记”约法第20条。

[28] 《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第2条。

[29] 《修正大总统选举法》第3条。

[30] 付春杨: 《民国时期政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31] 参见《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序言部分。

[32] 参见《中华民国宪法》(“四六”宪法》) 的序言部分。

[33] 孙中山: “致吴敬恒书”,载《孙中山全集》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2页。

[34] 付春杨: 《民国时期政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7—78页。

[35] 参见付春杨: 《民国时期政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7—78页。

[36] 熊月之: 《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85页。

[37] 张晋藩: 《中国立宪史》,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8页。

[38] 宋教仁: 《清太后之宪政坛》,载《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 (上),第71页。

[39] 梁启超: 《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载《辛亥革命前十年时论选集》第2卷 (上),第230页。

[40] 熊月之: 《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02页。

[41] 梁启超: 《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本报之驳论》,载《新民丛报》第七十七号。

[42] 熊月之: 《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00页。

[43] 孙中山: 《军政府宣言》,载《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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