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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来的宪政文化:个体主义与宪法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体主义所强调的是,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中,个体是本位,或者说个体是始点、核心和目的,国家和社会的使命就是要保护个体的权利。近代文艺复兴所倡导的个性解放正是古希腊世俗个体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复活。这两个运动相互呼应,共同完成了个体主义精神的确立。个体主义的价值观对西方宪法的创生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宪法被视为个体的公民与政府所缔结的社会契约。[40]这无疑就是个体主义精神的充分体现。

舶来的宪政文化:个体主义与宪法

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不相同的是,西方文化是以个体主义为其价值观。个体主义在英语中为individualism,以前被翻译为“个人主义”,其实它是不同于汉语中的“个人主义”的,因为“个人主义”从汉语的角度来看是具有贬义色彩的,英语中的individualism是充满积极、肯定色彩的。[26]在《朗文现代英语辞典》中 (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对“个体主义”是这样解释的: “认为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一个社会中最为重要的; 个人可依其自己的方式行事而无需受到他人的干预。”[27]

尽管对个体主义价值观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它的内涵基本上是相同的。它强调个体权利的重要性和个体的独立自主。它主张社会由个体组成,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优先于任何一种有组织的社会生活[28]以公民个体为本位的个体主义精神构成了西方价值观念的思想基础和立足点。个体主义的核心内容就是: 人们有决定自己生活和前途的自由和权利。个体主义所强调的是,在个体与整体的关系中,个体是本位,或者说个体是始点、核心和目的,国家和社会的使命就是要保护个体的权利。而在所有的权利中,自由是最为基本的权利,因而国家的最高使命就是要保护个体的自由权。自由既是个体主义的核心内容,也是个体主义作为西方价值观念的思想基础,贯穿于西方价值观念体系的各个方面,体现了西方价值观念的根本性质。[29]个体主义推行个体至上,突出个体的自由与权利,提倡个性解放,宣扬个体独立的思想,同时,又强调自我是价值主体。对于每一个具有独立人格与特定利益的正常人来说,最符合他个体利益的就是允许他们以最大限度的自由来选择自己的目标和达到自己的目标所用的方式和手段,并在不违背现行法规与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付诸行动。[30]

西方的个体主义价值观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大约在古希腊时期,这种精神就已经开始萌芽。古希腊的哲学家、唯物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德谟克里特认为,万物均由原子构成,而原子本身则是“既不能毁灭又不能改变的”。[31]这些思想中就已经包含了个体主义思想的雏形: 整体只能从部分中获得发展。自荷马时代以来,“希腊人就已经沿着其在以后几个世纪都必然遵循的社会理想之路起步了,它是一个乐观主义者,确信生命只有为其自己的目的而活着才有价值……他是一个利己主义者,为自我满足而奋斗”。古希腊精神的实质是“建立在自由、乐观主义、世俗主义、理性主义的理想之上,尊重肉体,也尊重心灵,对各个人庄严和价值给予高度重视”。[32]古希腊对个体的重视对古罗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古罗马的法律理念: 法律是正义之本、法律源于理性、人类自然平等,等等,就与古希腊文明有着不可割舍的内在联系。近代文艺复兴所倡导的个性解放正是古希腊世俗个体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复活。近代个体主义的形成是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开始的。文艺复兴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世俗主义,通过重新肯定人的价值,将人从中世纪神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宗教改革则是通过改造传统宗教中人与神的关系,将人从中世纪教会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这两个运动相互呼应,共同完成了个体主义精神的确立。[33]此后,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分别从政治、社会、道德等方面对个体主义的价值进行了肯定。(www.xing528.com)

这些启蒙思想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个体主义而奔走呐喊,汇集到法律上就突出地表现为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其核心就是要法律承认人的价值,尤其是作为个体的人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以便使每一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性获得充分和最自由的发展。[34]思想家们认为,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产物,而不是上帝 (神) 赐予的,也不是实在法 (世俗世界的制定法) 授予的,是本于人性与生俱来的,因此,是不可剥夺和侵犯的。由人权理论衍生出来的法制原则主要有: 人权天赋、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以及主权在民等宪法精神。[35]例如,洛克就认为,在国家、政府出现以前,人们处于一种和平、安宁的自然状态中。[36]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相互之间是自由平等的,并且有着自己的财产。[37]尽管自然状态中充满了和平与安宁,但是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不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于是人们便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让与自己的部分权利以建立起公民社会,设立国家和政府。这个社会契约就成了宪法的主要内容。“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38]而所谓“公民社会”建立以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如自由、平等,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最后保留。当政府未经过人民的同意而侵犯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时,人民有权运用所保留的这些权利和自由进行反抗。由此可知,洛克的社会契约说就是建立在个体主义价值观基础之上的。

个体主义的价值观对西方宪法的创生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西方宪政文化中,从价值层面上看,宪法从一开始就是社会契约的反映。宪法被视为个体的公民与政府所缔结的社会契约。政府则不过是基于此项契约,由全体公民自愿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结果。从历史发展的实际层面上看,作为宪法之前身的一部重要文件——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封建贵族迫使英王约翰接受的权利宪章,可以看做贵族与英王之间所达成的一个契约。自此以后,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断地扩大,甚至逐渐扩展到每一个个体的平民。由于各方都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这就表明各方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地位平等。[39]既然宪法实质上是社会契约,是基于人民而且在理论上必须是能够具体至每一个人的同意所形成的一种协议,那么宪法对于每一个缔约者都应当平等适用,保护每一个缔约者的真实意愿。这就是为何每一个人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最基本的自由、权利与尊严的最根本的原因。[40]这无疑就是个体主义精神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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