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主义 (holism) 一词最早出现在南非的一位政治家J.C. 史穆茨1926年出版的《集体主义与进化》一书中,后经哈耶克等人的使用,集体主义这个术语从而被广泛传播开来,并进入了社会科学领域。就其一般含义而言,集体主义既具有社会研究方法论的涵义,与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相对,又具有价值论的意义,与个体主义的价值原则相对。[2]集体主义主要是指强调群体特别是国家的利益。相对于国家的利益而言,作为个体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则处于次要的地位。个体的利益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国家的利益。个体存在的价值意义是根据其所属的群体的价值追求来决定的。[3]在本文中,也是在这一意义的基础上使用这一个概念的。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是什么? 大约自19世纪西学东渐以来,在比较中西方文化中的价值观上的差异性时,就陆陆续续有不少学者论及过这一个问题。一个基本的结论是: 西方文化传统中的一个重要价值观就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体主义价值观。相反,中国传统文化则是以群体为本位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之所以会得出这种截然相反的结论,其原因是: 如果说西方以个体为本位的价值观重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话,中国以群体为本位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则尤为注重个体在群体中的职责与义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只有社会群体才能成为真正的价值主体,社会群体也被看成是产生一切价值的最终依据,从而形成了这种以国家为本位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在传统中国,一切价值和意义皆由作为社会群体的最高实体——国家所派生。作为个体的民众缺乏独立的自我价值。个体只有在满足社会群体——国家的要求,实现社会群体的利益时,才能获得自己的价值。[4]个体的价值只有被纳入到社会群体的价值系统中,才能得到肯定和彰显。个人不但不是独立的价值实体,也没有衡量、评价价值的独立地位。[5]集体主义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高的道德准则。在中国古代是没有个人的,一个人似乎不是为其自己存在的。譬如: 贾谊在《治安策》中提出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强调的就是要为整体而牺牲作为个体的自我。[6]
以群体为本位的集体主义价值观渊源于中国古代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中国古代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在经济形态方面是以农耕为主体的自然经济。陈晓枫教授认为,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中国在原始社会时期就确立了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关系。由于中国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发展中,自然经济的基础仍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以农耕作为与自然作物质交换的单一生存条件。原始社会的族内协作耕作方式,在奴隶制社会发展为“十千维耦”、“千人籍于亩”的耕作方式。它与奴隶的大规模家内占有相结合,生产关系的变化在家族财产共有的形式内部实现,没有导致宗法关系的解体。[7]一切社会关系,均依宗法关系进行调整,非宗法关系,也表现为宗法关系的形式。社会秩序赖此为基础。所有社会关系的调整准则可以完全概括为: “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8]的宗法伦理关系。(www.xing528.com)
这种宗法伦理关系的一个核心精神就是“孝”。“忠”是“孝”的转化和放大。中国封建时代的宗法人伦要求人们将“孝”的伦理情感推及到父母以外的亲属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即以孝为核心地向四周延伸和扩散,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盘根错节的社会关系网。家庭之上,形成家族; 家族之上,形成宗族; 宗族之上,形成社会。中国古代集体主义价值观由此而得以产生。[9]在中国古代宗法社会中,一个家庭是一个集体,一个家族是一个集体,一个宗族也是一个集体,乃至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也是一个集体。我们可以将古代的这种集体主义价值观称之为宗法集体主义。在这种集体主义的伦理精神中,个人、家庭、家族、宗族、社会都以孝为核心伦理观念,由亲到疏,由近及远,逐层推及,渐次辐射延伸,由众多宗法小集体构成宗法大集体。这就导致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没有个体主义的地位。个人要实现人生价值,必须要通过自己与他人的伦理关系,履行自己在宗法体系坐标中的特定伦理责任与义务、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宗法集体利益才能体现出来。[10]社会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家”,并且家与国之间,又复现个人与家族的整合关系,只有通过国家为主体的价值需求,才能从整体中实现部分的个人价值,因此,人的个性完全消弭在整体性之中。个人的存在以履行宗族义务和国家法律义务为前提。所有的“权利”,实质仅仅为官府、国家的“容忍”。[11]
传统文化中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对权力设置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在家族法的领域内,完全是依据血缘伦理准则来进行权力分配。“亲亲”父为首,“家无二尊,服无二斩,人无二奉”。一切家族成员卑服从尊、幼服从长,家族权力归于家尊,形成父权一统的族内权力。与此相应,“尊尊君为首”,在国家法律领域内,一切社会成员必须服从位势高于自己的“官吏”,“上所是之必是之,上所非之必非之”。政治、经济、法律诸权最终归于君王控制。[12]归根结底,在“亲亲尊尊”这一宗法伦理观念的指导下,族权也归属于王权,从而使得国家权力演变成一元化。中央政权以下,各级地方政权,同样实行诸权归一的机构方式。地方长官“观风俗,劝农桑,听狱讼”,兼理经济、行政、司法,集诸权于一身。上下级关系之间,呈现一个独立的权力单元和一个更大的权力单元的从属关系。[1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