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化催生了宪法秩序,而传统中国则与之相异。具体而言,由于自然经济是孕育宗法秩序 (又称为伦理秩序) 的天然温床,这致使宗法关系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基础。宗子在祖宗崇拜的名义下,以各宗对大宗的驯服为原则实行对全族的统领。奴隶主阶级的君主自称“予一人”。奴隶主国家的王,授民授疆土,将政治经济权力分割和下赐给各级奴隶主。自此以降,君权源自“天”,源自“道”,权力自上而下进行传递。只要君主 (或祖先,君王是其祖先在人间的续体) 在取得政权时历尽艰难,并且保持了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传递模式就能正常运转。上下级关系之间,呈现出一个独立的权力单元和一个更大的权力单元的从属关系。[25]
对秩序价值的认识形成秩序价值观。据上文析述可知,中国传统秩序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是: 宗法秩序维护的是专制价值。宗法秩序具有一个最高的一元权力,该一元权力不容分割,并且以之为原点自上而下地进行权力分配。它既不存在受到横向的其他权力制衡,也不像西方国家权力要受到公民权利自下而上的逆向制约。
传统秩序价值观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整合的效应。比如,在天象观察上强调宇宙结构是“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26]即众星拱北斗、四周环中央的模式; 在思想方式上追求一元性,以“阴阳”哲学为基础的传统“象思维”强调主客体混为一体,即“天人合一”。[27]“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28]“道”所派生的万物全部被归结为“阴阳”两类,而“阴阳”又遵循“阴阳合一”的运行模式; 在儒家思想中则表现为“礼”制。“礼”从狭义上看,是源于祭祀活动的一种“仪礼”,但从广义上看,则是宗法化的社会秩序。“礼”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以“亲亲、尊尊”为原则。“亲亲父为首”,形成父权一统的族内权力。同时,“尊尊君为首”,“尊尊”又高于“亲亲”,故族权最终归属于一元化皇权。法家虽然不相信依靠“礼”的行为规范能维护专制秩序,但是在权力结构及权力传递模式上,仍然遵从传统的理念。例如,商鞅就说: “权者,君之所独制也。”[29]他们只是认为,唯有使用“不别亲疏,不殊贵贱”[30]的“严刑峻法”,才能维护君主专制。两家出发点虽不同,但目的却异曲同工。进一步而论,道家也不反对一元化的权力结构,但道家与儒、法两家不同,道家认为,君主维护专制秩序的方式只能是“无为而治”。 “无为”的意思就是消极、安静、朴素、自然。既无需“礼”,也无需“法”,只能顺其自然。然而须知,无为将至无不为。君效仿天,天源于道,道归于自然,其归属仍然是一元的,只是该结构的起始点没有安排在人类社会中。(www.xing528.com)
由此可知,在传统以宗法伦理为主要手段调整社会关系的环境中,秩序价值是最为重要的价值选择。在古代中国,法律只能算作是保障“礼”所确定的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因此在立法上必然以维护“礼”制为出发点,而法律实施也必将以维护“礼”制的社会秩序为根本目的。这样,秩序便成为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而评判法律的好与坏,在传统中国也主要是看这个法律治理国家时国家秩序是否安定有序为评判的标准。评判法律是好是坏,在古代中国从未有“正义”的标准。对法律的评价,最为主要的标准从来就只有一个:“秩序”。唐律之所以被后世统治者所推崇,就是因为它有效地保障了封建社会“礼”所确定的维护尊卑等级的宗法秩序。而秦朝的法律之所以被后世所抛弃,就是因为它忽视了“礼”的秩序,结果很快便天下大乱,没有能够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31]这种价值选择所导致的必然后果就是权力的一元化分配以及对自由价值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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