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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来宪政文化:探寻五权宪法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品经济是萌生宪法秩序的物质基础。西方商品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宗法组织对社会的控制。在英国,这种二元对立又由于资产阶级不满英王的横征暴敛,强烈要求分割并限制英王的权力。自此,二元分化的结果在法律上产生出以限权为特征的宪法,宪法秩序得以逐渐确立。以二元思维为基础的理性,被亨廷顿归结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基督教——近代西方国家文化体系的主要特征。

舶来宪政文化:探寻五权宪法

商品经济是萌生宪法秩序的物质基础。西方商品经济的发展破坏了宗法组织对社会的控制。基于对价交易而产生的平等意识,使社会成员要求打破贵族垄断政权的局面,于是发展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对立。[14]这种二元对立发展到近代变得异常尖锐。在英国,这种二元对立又由于资产阶级不满英王的横征暴敛,强烈要求分割并限制英王的权力。他们以国会为基础,迫使英王接受《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等法案,以保护自己对峙于王权的权利和自由。自此,二元分化的结果在法律上产生出以限权为特征的宪法,宪法秩序得以逐渐确立。

自由精神对西方文化进行了整合,其整合的结果就是与二元对立的理性思维模式融为一体。[15]所谓理性,其主要特征曾被叶秀山总结为“对象性思维方式”。[16]这种对象性的思维模式,其最为主要的特征就是强调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二元对立”。通过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并由于思维的个体性,一个自立、自由的原子式主体诞生了,而社会则成了个人以契约为媒介而建立的聚合体。[17]正如同诺贝特·埃利亚斯所言,理性思维促成了个体主义的出现。[18]凭借着理性的指引,人成为了自己的主宰。以此为基础延伸开来的观念谱系就是自由、正义、平等、民主、自治等宪政思潮,具体而言就是人的权利、人民主权、限制公共权力等宪政主张。[19]

西方立宪主义的发展脉络在思维模式上始终以理性主义框架古希腊哲学认为世界与人二元对立,客观世界的“基本规律”也支配着人类社会。[20]该法则被亚里士多德理性地演变成城邦生活中的“法治”—— “基本规律”的统率演变为良法之治; 宇宙元素之间的平等则演变为政治生活中的人人平等。理性在斯多葛学派那里发展成被神化了的理性法——自然法。在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二元关系中,人定法由于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因而具有权威性。[21]古罗马,理性重新从神性回到了人类理性。总之,不论理性以何面目出现,基于理性而产生的自然法都为人定法提供了一个包括正义、平等在内的价值评判标准。理性在中世纪基督教奉为上帝理性。托马斯·阿奎那通过建立四级宇宙秩序: 永恒法、神法、自然法和人法,为世俗国家的政治秩序建立起“高级法”和“低级法”二元秩序结构。[22]“高级法”——自然法由于源于上帝理性,具有至上权威。“低级法”——人法应当服从自然法。理性存在于所有信仰者的心中。这种理论不但引申出了世俗国家的统治权力应当受到限制的观念,还引申出人们基于自主理性的自然权利和自由精神。(www.xing528.com)

近代启蒙运动所宣扬的理性,已是脱离了上帝理性的人性化了的普遍理性。理性及其涵盖下的自然权利、自由意志等观念在17~18世纪被启蒙思想家发扬光大。他们借助理性的致思作用,通过对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假想,以理性对抗神性,以人权对抗神权,捍卫了个人自由,并形成以社会契约、自然权利和人民主权等为核心内容的自然法哲学。[23]在对象性理性思维的主导下,理性主义指导的西方人在思考国家的建构时,首先把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对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进行二元划分。为了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从而侵犯公民权利,二元理性促使人们廓清权力的边界,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并且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逾越被设定的界限。理性思维首先在代表人民主权的立法权与政府权力之间二元划分,其次对政府权力再进行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二元划分,从而催生了三权分立。启蒙思想家主张经由理性思考来合理地界分权力和权利、实现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能够建立起维系自由、正义的国家,从而直接催生了宪法,其实施规则形成了宪法秩序。以二元思维为基础的理性,被亨廷顿归结为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基督教——近代西方国家文化体系的主要特征。[24]这一文化体系通过理性思维模式所反映的更基础的价值判断,把秩序的功用视为维护自由与正义价值,并将这种功用直视为秩序本身的价值。这正是不同于这一文化体系的国家所难以仿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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