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方学者在研究宪法秩序的概念时,是以自然界秩序为理论基础来进行分析的。自然界的秩序在发展进程中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被用于论证宪法秩序的理论依据。[4]哈耶克阐述的“自生自发秩序”说,独树了试错和自然演进说一帜,然对试错与演进中价值取向的作用,则未及详论。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宪法秩序的文化内涵被忽视了。宪法秩序又还维护什么价值?这些所指涉的都是文化问题,而正是文化决定了宪法秩序的生成及其结构样式。
西方学者在研究宪法秩序的概念时,是以自然界秩序为理论基础来进行分析的。自然界的秩序在发展进程中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被用于论证宪法秩序的理论依据。譬如: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论证宪法秩序的稳定性原理时认为,人类神经系统在节约能量与减少精神紧张方面的需要,揭示了人类对于有序生活方式的需要。[2]这种论证方式,也被E. 博登海默用于解释宪法秩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3]此外,凯尔森和马克斯·韦伯还分别引入了法律调整理论和行为理论,解释了宪法秩序不同视域的内涵,但关于宪法秩序的叙说,仍烙有自然与社会一理的印记。[4]哈耶克阐述的“自生自发秩序”说,独树了试错和自然演进说一帜,然对试错与演进中价值取向的作用,则未及详论。
这些对宪法秩序的界说,很难圆释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圈之间,宪法文本相近而法律秩序相远的现象,特别难以解释依传入文本为基础建立起法律体系的国家,其生成的秩序却与被仿袭者迥然相异的问题,例如中国近现代立宪中仿袭外国宪法而产生专制秩序的现象。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宪法秩序的文化内涵被忽视了。宪法秩序对于社会生活而言本身具有什么价值? 宪法秩序又还维护什么价值? 这些所指涉的都是文化问题,而正是文化决定了宪法秩序的生成及其结构样式。忽视了这一点,就易于误将大兴土木的文本更新直视为法治建设的全部内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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