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治理好中华民国? 在这一个问题上孙中山是极力主张中华民国厉行法治的。孙中山先生认为国不可以无法,实行共和的中华民国尤其要重视宪法和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实行法治。他主张只有遵循法治的轨道治国,国本才不致动摇。[29]他说: “民国若不实行法治之实”,“则政治终无根本解决之望……”[30]民国十年,孙中山在广州发表宣言说: “本政府当局绝无挟私图利之见,咸怀竭力为国之心。其所代表之主义终必战胜。主义为何? 曰自由,曰法治,曰公益。”[31]孙中山认为,只有实行了真正的法治,才能实现共和制的民治久安,才是解决中国政治混乱、民不聊生局面的根本途径。[32]中华民国要真正实现民治久安,只能实行法治。
孙中山认为只有厉行法治,才能在民国切实推行民主政治。他说: “民主政治赖以维继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33]“共和国之根本在法律。”[34]“古今立国首重纲维,共和之制,尤为法纪。”[35]“共和政治,以法律为纲。”[36]对实行共和政治的民国而言,法律就如同事务中的“纲”,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抓住了法律这个纲,就抓住了治国的根本,就可以做到“纲举目张”,国家的治理就有了希望。[37]也就是说,只有实行法治,国家的民主政治才可走上正轨。
法治之关键就是厉行宪法之治,因此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宪法必须是根本法,具有至上权威。这一点在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孙中山说: “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国之存亡相始终。盖宪法成立,国之根本,庶难动摇。”[38]他甚至还进一步认为: “没有根本大法的宪法,国家不能统一;”“有了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39]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因此孙中山认为,宪法应当享有至上的权威,制定其他法律都应当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法律“当与根本大法不相抵触”。[40]他还说: “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41]“国内纷争,皆由大法不立。”[42]他还说: “法律是一种人事的机器……宪法就是一部大机器,就是调和自由与统治的机器。”[43]这个“机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位置至为重要,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孙中山认为,这个国家之纲维的根本大法,就是“五权宪法”。对此孙中山说: “五权宪法好像一架大机器,是一个治国的根本大法。”[44]为求得一部具有权威性的“良宪法”,孙中山一方面号召革命党人认真研究宪法,另一方面,他身体力行,在为革命“奔走余暇”,“尤注重研究各国的宪法,研究所得,创出这个五权宪法”,并主张要把经过他悉心研究后创立的“五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45](www.xing528.com)
早在1878年5月,孙中山跟随其兄孙眉抵达檀香山时,便对“地方秩序良好,物产丰富,商业发达,人民安居乐业”的美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因为它与清政府统治下的中国迥然不同。随后,孙中山先生进行了深入的观察和了解,他发现两种差距之所以如此之大,其中的一个原因在于美国“实由政府有法律,人民有保障所致”,[46]表现了先生对美国法治的关注和向慕。1897年,孙中山在英国为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其中法律是他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据康德黎记述: 孙中山经常“阅读有关政治、外交、法律等书籍……而且耐心地研究”。[47]这对孙中山法治思想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艰苦的探索,他逐渐认识到了法律尤其是宪法对于实现法治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他说: “民主政治赖以维持不敝者,其根本在于法律……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根本要旨皆在此。”[48]孙中山认为,法律当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凡违反法律,国家当依据由人民创制的法律对此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求法律能发挥其规范作用。孙中山说: “若政府无权势以拘禁处罚于犯法之人,其法律尚成为法律乎? 法律者,治之体也; 权势者,治之用也。”[49]
孙中山不但一方面强调民国要实行“法治”,而且另一方面还旗帜鲜明地反对“人治”。这一点对于具有几千年“人治”历史传统的中国而言,实属难能可贵。他说: “共和国家……国法不容妄干,而人治断无由再复也。”[50]袁世凯撕毁《临时约法》,甚至复辟做起“洪宪”皇帝的行径令孙中山感到十分愤怒。他指出,封建军阀实属于“燃人治已死之灰,播专制未尽之毒”。[51]民国如要真正实行法治,就必须: “结束数千年专制、人治之陈迹,而开亿万年民主法治之宏基。”[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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