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原始社会开始就是以血缘为基础而结成的宗法社会。宗子和大宗在祖宗崇拜的名义下,以各宗对大宗的顺服为原则,实行对全族的统领和管理。由于自然经济基础没有发生本质性改变,中国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以完整的宗法制形态径直进入奴隶制时代,因此,宗法关系直接成了奴隶制国家建构的组织原则。天子和邦国国君的关系,就是氏族组织内大小宗的关系。[28]国家的产生,并非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而是保留了原有的血缘关系,并把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成政治国家的组织方式,从而将旧的氏族组织与新的国家形态熔铸于一。与此相应,它划分居民的标准依然是氏族的而非地域的。对于这种国家来说,旧的氏族组织并非可有可无的外在形式,而是它作为唯一选择承受下来的内在本质,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这是它可能采取的最自然最有效的统治方式。[29]
在“亲亲、尊尊”这一观念的指导下,从奴隶制社会开始,中国即实行“权统于一尊”的权力分配方式。封建国家建构的形式,是分封赐命,授民授疆土,将政治经济权力分割和下赐给各级奴隶主。自王开始,每一级奴隶主根据与王的血缘亲疏关系,而被赐予一定的等级特权。这种由“亲贵合一”而派生的无上君权,从一个权力中心发源、由上而下的权力传递,形成了权力传递的中国模式。[30]中央政权以下,同样实行诸权归一的结构方式。地方长官“观风俗,劝农桑,听讼狱”,兼理经济、行政、司法,集诸权于一身。各地方政权,每一级组织,从天子到乡邑大夫,都是一个独立的权力单位。整个国家形成一级叠一级的专制权力结构,从而使得权力走向一元化。自此以降,这种一元化的权力模式形成了传统中国权力结构的基本特质。[31]
关于传统一元权力的合法性,陈晓枫教授从文化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指出,从权力的产生来看,君权来自天授,即“天降大命”。君权被视为源自“天”,源自“道”。而“天”、“道”在原理上又不可实证,因此君权的来源不可能获得具体法律形式表现,于是“天”“道”这种先验法则就与“民”相联系。它形成的基本命题“君民如舟水”,是以民众之安来表明君权的正当。只要君主保持了社会秩序的基本安定,自上而下的权力传递分配系统就正常运转。反之,则由“民”的行为,即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来实现革“命”的任务。在权力体系的内部,则没有限制、分割一元权力源的任何可能。[32]
[1] 参见朱海波: 《论现代立宪主义的文化基础——理性主义与自然法哲学》,武汉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页。
[2] [英]爱德华·泰勒: 《原始文化》,连树声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3] [德]郭米特·库巴斯: 《文化与民族》,大野俊译,河山书房1970年版,第3页,转引自陈晓枫: 《文化的概念: 成果观与规则观辨》,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4] [美]莱斯利·怀特: 《象征》,顾晓明译,载《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6—247页。
[5] [美]塞缪尔·亨廷顿: 《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5页。
[6] 庞朴: 《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页。
[7] 陈晓枫: 《法律文化的概念: 成果观与规则观辨》,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8] 张践: 《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性和政教关系的历史演进》,载《零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9] 白钢: 《中国政治制度史》 (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10] 白钢: 《中国政治制度史》 (上册),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11] 费孝通: 《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12] 张践: 《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性和政教关系的历史演进》,载《零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13] 张践: 《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性和政教关系的历史演进》,载《零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14] 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14页。
[15] 参见陈晓枫: 《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2—165页。(www.xing528.com)
[16] 参见陈晓枫: 《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2—165页。
[17] 参见陈晓枫: 《略论易象与中国法文化》,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
[18] 《老子》第20章。
[19] 武树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26页。
[20] 武树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24—725页。
[22] 陈晓枫: 《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23] 武树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22页。
[24] 陈晓枫: 《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25] 高军、龙一平: 《传统工具主义法律观的现代影响及其克服》,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
[26] 周永坤: 《法律工具主义及其对司法的影响》,载《学习论坛》2006年第7期。
[27] 周永坤: 《法律工具主义及其对司法的影响》,载《学习论坛》2006年第7期。
[28] 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14页。
[29] 梁治平: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14页。
[30] 陈晓枫: 《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31] 陈晓枫: 《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32] 陈晓枫: 《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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