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对于私募证券的规定仅限于第9条中“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对于其转售制度更没有涉及。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私募证券转售领域无法可依。通过观察我国商事法律体系,可以发现,虽然转售规则在《证券法》中没有被提及,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针对不同种类私募证券的转售进行了初步规范。
(一)对持有期限的限制
1.公司内部人私募证券转让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就是私募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公司章程还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该转售规则的设计体现了持有期限限制和转售比例限制的结合。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转售限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7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私募发行对象的不同对其转售设定的限制期限也有所差异。此种立法思路体现了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
(二)对转售受让人的限制(www.xing528.com)
1.信托单位转售限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信托单位可以转售,但是机构所持信托单位不得拆分转让,也不得转让给自然人。
2.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转售限制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三)对特定市场的限制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次级债券的交易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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