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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证券法律规制研究:传统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探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全球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与现实表明,中小投资者因欺诈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成为证券市场的常态化现象。中国证券市场实务中,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二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内部人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三是,机构或个人滥用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对股价进行操纵。强化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安排,也是各国在排除上述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的立法努力。

《众筹证券法律规制研究:传统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探析》

依照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的定义,投资者保护是指投资者应当受到保护以免被误导、操纵或者欺诈。各国证券法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然而,全球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与现实表明,中小投资者因欺诈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成为证券市场的常态化现象。

早在18世纪初,证券市场尚处于萌芽阶段,英国就发生了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南海泡沫事件”[30];2001年,“安然事件”[31]和“世通事件”[32]使大量中小投资者蒙受惨重损失,这使人们认识到,即便证券市场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对中小投资者的侵权行为也普遍存在。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虽然不长,但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却频频发生,从早期的“中科创业[33]股票操纵案和“银广夏[34]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到近年来的“万福生科”[35]、“绿大地”[36]欺诈上市案都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欺诈者的超额利润大部分源于其他投资者的损失或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而削弱了市场信心,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因此,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形成了一项共识:维护投资者利益和长期投资信心是实现市场公平,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资本市场及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用委托代理理论对现代公司所有权分散问题以及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展开了分析,发现所有者与管理者在目标不一致情况下存在代理冲突。詹森和麦克林认为企业不是一个个体,而是一种法律假设,一个个人间契约关系的联结。由于合约不完全性客观存在,哈特(Hart)提出剩余控制权概念,即在契约中事先不能规定的那份控制权的权力。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条件下产生的代理问题是公司治理产生的根源。当投资者将大量金钱交给陌生人使用时,很难预见将来会发生何种状况,针对该状况企业将作出何种决策。因此,需要事先建立相关制度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经理人滥用控制权损害投资者权益。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这种掠夺主要表现为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在股权集中于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则体现为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双重侵害。这种对投资者权益的掠夺,涉及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所必须之定价权、知情权、决策审议权、选举权和诉权等。(www.xing528.com)

中国证券市场实务中,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二是,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内部人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三是,机构或个人滥用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对股价进行操纵。强化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安排,也是各国在排除上述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的立法努力。实证研究发现,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在很多国家都很普遍,特别是在公司所有权集中程度较高的国家。[37]笔者认为这套理论也同样适用于新兴的众筹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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