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是指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在互联网上完成,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的法院。这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一项重要举措。
互联网审理案件,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审判模式,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全程网络化,创新顺应互联网审判的程序规则,建立全类型案件标准化、智能化审理模式,发挥跨地域审理优势,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2.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9月7日施行。其中规定,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如下:“(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3.互联网审判体系的意义
将涉及网络的一些案件,从现有的审判体系当中分离出来,依托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完成整个案件的审核过程,从而实现节约资源和便民诉讼的目的。互联网审判体系创新发展的重大意义,主要有如下三点。
(1)实现互联网审判体系的创新发展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情况来看,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完善配套机制建设,有利于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有利于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2)强化互联网空间秩序的规范治理
通过对更多新型互联网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公正裁判引导和规范网络行为,强化对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企业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全面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能力,打造公平诚信的网络环境。
(3)推广互联网空间全球治理的中国经验
互联网法院的增设和完善,是我国主动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和规则制定的重大尝试。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总结形成网络治理的中国经验。
我国三家互联网法院
(1)杭州互联网法院
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该法院定位于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涉互联网案件。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诉讼。
(2)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等案件。登录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即可足不出户网上打官司。另外,随着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成立,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同时撤销。2019年6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智慧诉讼服务中心”正式上线。
(3)广州互联网法院
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这是继杭州、北京互联网法院后,我国成立的第三家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按照广州市城区基层人民法院设置,对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受广州中院的监督和指导。
总体上,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收结案数量双高,互联网技术在便捷诉讼、增效审判方面成果初显;二是知识产权案件占比高;三是新类型案件多,折射出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内容发展蓬勃,亟待规范。
以案说法
案例1:互联网第一案——《后宫甄嬛传》作者诉网易公司侵权案
2017年8月18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后的第一案开审。互联网法院联网的大屏幕显示,原告位于杭州,而被告位于北京。互联网法院让“网上纠纷网上了”变成现实。原告为《后宫甄嬛传》作者,被告为网易公司,起诉案由是,网易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网易云阅读”上通过收费方式非法向公众提供《后宫甄嬛传》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审理完第一案,只花了不到半个小时。(www.xing528.com)
【法官说法】
这个案件属于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著作权法》第十条应当是对著作权人拥有的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案例2:宝洁公司诉北京国网公司域名纠纷案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美国)宝洁公司诉讼请求: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与我公司的驰名商标在读音、字母组合上均完全相同,该域名是对我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被告国网公司的此种行为旨在搭乘和利用我公司的驰名商标所附属的商誉而行销自己,使我公司无法在网络媒体上利用自己的驰名商标创造商机,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广告价值,且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淡化了该驰名商标在网络上表现与区别商品的能力,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侵害了我公司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国网公司:第一,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whisper.com.cn”域名;第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两万元人民币。
【审判结果】
被告北京国网公司注册了与原告宝洁公司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为驰名商标的注册权人或与其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并在客观上利用了附属于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以有益于本公司的经营活动。“WHISPER”作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认知度,被告国网公司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是带有较高价值的驰名商标,且经查证,北京国网公司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在先注册的知名商标相同的域名,并均未开通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的主观动机是十分明显的,故被告国网公司将与自己没有任何合理性关联的“WHISPER”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有悖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此,被告国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一,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whisper.com.cn”域名无效,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撤销该域名;第二,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美国)宝洁公司经济损失两万元人民币。
【法官说法】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whisper.com.cn”域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及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对原告宝洁公司驰名商标的专用权造成了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3:北京爱奇艺公司诉北京搜狗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站的经营者。爱奇艺网站是以提供文艺、娱乐等领域的视频内容为主的网站。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是搜狗输入法软件的提供者。当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使用搜狗输入法进行拼写时,搜狗输入法同时提供“输入候选”和“搜索候选”,用户点击“搜索候选”,会跳转至搜狗搜索网站。“输入候选”和“搜索候选”在搜狗输入法中呈现上下两列、不同大小的区分,同时搜狗输入法提供了关闭“搜索候选”的设置,但在安装时默认带有“搜索候选”功能。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当手机用户在浏览器环境下进入爱奇艺网站,在使用搜狗输入法输入拟搜索的视频名称时,用户点击了搜狗输入法提供的“搜索候选”词而跳转至搜狗搜索引擎,且搜索结果第一位中显示有搜狐视频的内容。爱奇艺公司认为,搜狗输入法中“搜索候选”的呈现方式极易使用户误认为“输入候选”,诱导用户进行点击,从而使网页跳转至搜狗公司的搜狗搜索,并呈现其关联公司搜狐视频,损害了爱奇艺网站的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度公司)通过其运营的“N多市场”向公众提供搜狗输入法的下载,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爱奇艺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搜狗公司立即停止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其运营的搜狗输入法软件的“搜索候选”功能;2.搜狗公司向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恩度公司就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3.搜狗公司、恩度公司共同赔偿爱奇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34 000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控行为虽然使爱奇艺公司遭受了损失,但其损失是有限的,爱奇艺公司的正常运营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妨碍或破坏;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影响也具有复杂性,且并未破坏市场选择功能,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搜狗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思路紧扣2018年新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一般条款修改的立法精神,以竞争者、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三元利益的平衡作为判断被控行为是否正当的基础,并考虑互联网环境的特点和互联网产业发展。本案判决还强调了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对于未实质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亦未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且具有创新效果的竞争行为,司法应赋予市场自由竞争的空间。本案的裁判理念和思路对于判断互联网环境下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提高反诈识别力,防范网购诈骗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方式也在改变,网购现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购物方式,人们足不出户就能满足一切生活需求。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设立网购陷阱进行诈骗,各种骗术防不胜防,主要有以下几种诈骗手段:(1)诱骗网购人员登录钓鱼网站,骗取密码;(2)谎称物品有质量问题,诱骗网购人员点击退款假链接;(3)设置陷阱,诱骗网购人员兼职刷单等。
广大消费者要时刻防骗意识,提高反诈识别力,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凡陌生人发送的手机链接和二维码,一律不点击、不扫描;(2)陌生人要求扫码支付刷单的,网上遇到兼职扫码刷单返还佣金的,均是诈骗;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时,要使用安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不要直接通过QQ链接支付,以确保资金安全;(3)对于在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购物、兼职、刷单等信息不要相信,所谓的“保障金”“押金”“刷单超时无法返还佣金”等均为骗子的话术;(4)电脑、手机中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安全软件,可以有效拦截钓鱼网站。
某平台诉平台内经营者售假造成平台商誉损失案
电子商务纠纷的种类和特点;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相关法律条文;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途径;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电子商务线上纠纷处理机制;互联网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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