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电子商务征税,各国已取得的共识是,政府既要提供一个使电子商务繁荣兴旺的财政环境,也不能因为电子商务而削弱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资金筹集能力。
(1)中性原则
课税应在电子商务的新形式和常规商务之间,寻求平衡与公平。经营决策应该由经济所驱使,而不是从税收考虑。从事类似交易、处于类似情况下的纳税人应缴纳类似水平的税收。
(2)效率及公平原则
纳税人的缴纳成本和税务当局的管理成本应尽可能最小。课税应该在正确的时间里产生正确数额的税收。偷税与避税的可能性应降到最低,反偷税、避税的措施应与相关风险相称。
(3)确认原则
税收规定应该清楚、易懂,以便纳税人在交易前能预期税收结果,包括征税时间、地点及征税方式。
(4)灵活原则
税收制度应具备灵活性、动态性,以保证税制与技术和商业的发展同步。
2.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和征税客体
(1)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界定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需要以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客体、实现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和对电子商务合理课征新税为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除增值税外,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为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注册成为公司的经营主体,需要缴纳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同时,后者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承担股东有限责任。(www.xing528.com)
(2)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确定
征税客体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过程全部实现了网络化,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合为一体,同步在网络中完成,交易的商品具有数字化的性质,出现了新的课税对象,即网络信息商品已成为新的征税客体。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所以,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是确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重要前提。
3.《电子商务法》相关的税收政策
近年来淘宝卖家最关心的莫过于税收问题,《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税收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法》中与税收有关的法条,分别是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及第七十二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条文解读】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义务的确认。电子商务经营者,因为其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收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样必须承担纳税义务。这种纳税义务与从事线下传统的经营者是平等、一致的。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的需要缴纳的税收类型和税率,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应该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当然也依法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条文的规定体现了在税收问题上线上线下平等原则。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的经营活动,同样也产生纳税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条文解读】
上述条文的规定体现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提示申报和报送信息的义务。这是因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最先也最便于获取经营者信息变动以及经营情况,除了有义务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外,还应当将平台内经营者的纳税身份及相关信息依法报送税务部门。
只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尽到上述义务,如果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义务,责任承担主体是该平台内经营者。
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行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管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且提示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我国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大幅降低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对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实行定额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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