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消费者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人格权和人格尊严,两者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人格权是保护人格尊严的前提。人格权又细分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如表9-4所示。
表9-4 人格权的种类细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本法条是关于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隐私权的规定。
2.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法条是关于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知情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知情权难以实现。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信息不对称是消费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在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情况下,产品科技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一矛盾越发突出。
3.保护消费者后悔权(www.xing528.com)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对于“后悔权”的设立,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后悔权制度的建立使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除顾虑,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引入后悔权是消费市场诚信的表现和要求,后悔权的确立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4.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如果消费者消费时上述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受到限制,就意味着被强制消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同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主选择权。
5.保护获取赔偿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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