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广告监管的主体
网络广告监管的政府主体包含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是指执法监督机构,网络广告的执法监督机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非政府主体包括行业协会,主要有中国广告协会、对外经济贸易广告协会,还包括消费者协会及消费者个人。
2.《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广告的监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关“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表述,与《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表述,其内涵高度一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将“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列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而且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并对其设定与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相同的行政处罚责任。
3.《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监管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虚假广告情形,应当可以用来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具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①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并对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是界定之关键。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八条,仍可用以界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即,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www.xing528.com)
②宣传内容指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有效期限、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及商誉、相关允诺等,只要是可能对交易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都应包括在内。
③欺骗、误导的方式,包括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及其他欺骗、误导方式。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虚假广告设定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处罚,其实就是将二十万元作为虚假广告的法定最低罚款额。也可以说,广告费用能够计算但低于二十万元的,就应当认定为《广告法》所称的“广告费用明显偏低”。
以“魏则西事件”看付费搜索广告监管
魏则西,1994年出生于陕西咸阳,籍贯河南省扶沟县,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2级学生,以600多的高考成绩考入计算机系,其后因患滑膜肉瘤,通过网络搜索得知某医院的信息,被虚假广告蒙骗,在该医院先后进行4次治疗,于2016年4月12日病逝。魏则西病逝,引发网民对搜索竞价排名的持续讨伐。这一事件引起诸多媒体关注,并得到了有关监管部门的回应。
“魏则西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对互联网搜索服务的关注,该事件发生3个月后,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为响应新规,严肃法纪,上海市工商局对国内知名的搜索平台开展了专题检查,发现一批涉嫌违法的付费搜索广告,并开展立案调查。
各大搜索引擎平台加强了付费搜索广告的监管,互联网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对于医药领域的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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