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格式条款
在网络购物不断普及发展的背景下,格式条款在电子商务中被广泛采用,许多电子商务网站拟定了极为详尽的格式条款。
尽管网上购物与传统购物在交易环境与方式上有明显区别,但二者在交易实质上是相同的,网上购物的交易模式并没有改变现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制,针对普通商品交易而作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格式条款基本原则的规定,都可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网上购物格式条款。
但是,网络环境不同于实体购物环境,由于网上购物的数字化、无纸化等特征,所以格式条款订立网上购物合同的情况更为复杂,从而产生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如:格式条款必须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有效地纳入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对这些条款又应如何规制?等等。
2.网络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网络格式条款可分为免责条款和非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用以排除或限制一方因违反合同、疏忽或违反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范围的条款。实践中发生纠纷多由免责条款引发,故此处侧重探讨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及其效力问题。
免责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一种,因涉当事人责任和风险的分配,法律对其要求更为严格。由于网络购物环境的特殊性,商家应以特别明示的方式合理地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应对网上格式免责条款履行严格的提请注意义务。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3日,杨某在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运营的某电商国际平台官方直营店购买了荷兰进口BK锅10件。该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官方直采”“假一赔十”“产地荷兰”。杨某收货后查验发现,产品外包装的标准显示该产品属于国产商品,该产品型号与某贸易公司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一款国产锅的型号完全一致,某贸易公司的网店页面明确标注其产地为中国。杨某认为某供应链管理公司销售假货,诉请按照其页面宣传的“假一赔十”进行赔偿。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辩称该国际平台上的《国际服务承诺》约定商家未履行“海外直供”服务的,退还成交货款并支付一倍成交款作为赔偿。
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赔偿杨某5倍货款。
【法官说法】
在专门销售进口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假一赔十”承诺中的“假”应当结合平台特征及产品说明进行解释,判断产品真假不仅包括产品本身是否为正品,还可以包含产品来源是否为原装进口产品。消费者在国际平台上购物的首要目的是购买进口产品,当产品的来源造假,为非进口产品时,则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冒商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约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低于法定惩罚性赔偿标准的,条款无效。平台内经营者作出比平台标准或者比法定标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更高数额赔偿。
案例2:张某诉某公司格式合同无效案(www.xing528.com)
【基本案情】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于2010年7月16日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美的”转页扇一台,金额人民币165元,某公司于7月19日送货并向某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和购物清单。同年7月26日,某律师事务所在安装电扇过程中发现电扇撑杆存在缺陷、无法安装,即向某公司提出换货,但某公司在答复中引用网站退换货政策的特殊说明第一条的内容,即“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质保,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以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为办公用品予以拒绝。据此,某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诉请要求判令某公司为其所购买的“美的”转页扇换货,并确认某公司规定的上述格式条款无效。
【法院审判】
某公司作为销售商,对出售的商品负有保修、退货和换货的义务。某公司以发票未填写货品明细的条款拒绝换货,而某律师事务所持有的发票记载的货品类别为办公用品,发票由某公司许可开具,且在商品清单栏写明了货品的具体编号和名称,电扇与办公用品在用途上亦可构成种属关系,故张某所持有的发票为有效发票。
某公司援引该项条款免除其质量保证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换货的诉请,予以准许。张某主张某公司的未填写货品明细无法享受正常质保的格式条款为免除某公司合同义务,应属无效条款。但由于某公司与消费者通过网上交易,网上交易的销售、配送、售后服务等具有不同于通常的交易方式,某公司的该项条款系出于交易程序管理之需要,且填写货品明细亦属买方的合同附随义务,不正确填写,可能会给正常的售后服务带来障碍。由于某公司提供的提示条款为“无法享受正常质保”,相对于正常的售后服务程序而言,不能认定“无法享受正常质保”条款完全排除某公司法定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树立正确的义利观,拒绝售假伪劣商品
“义以生利”和“以义制利”的思想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内容,由此所派生出来的“见利思义”“取之有义”“先义后利”“重义轻利”等思想便构成了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容。这些“义利观”同商业公平交易、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等原则相融合,逐步成为中国传统商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并贯彻到商业活动的全过程。
在提倡诚信经营和重构社会信用体系的今天,儒家“义利观”思想对构建我国现代商业伦理价值体系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网上零售市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流通创新发展最有活力、最具潜力的领域。电商平台必须对消费者承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的义务。
电商平台在规则制定、商家选定、事中监管、大数据分析等方面都应承担起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必须以法律手段遏制“网络售假”,通过健全“网络售假”法律法规,依法打击“网络售假”行为,从而有效遏制“网络售假”。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要约与承诺的一般规则;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电子合同概念与特征、订立途径;要约、承诺、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电子合同的撤销、解除、违约责任承担;格式合同的特点;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格式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