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也称格式条款合同、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指的是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是由单方采取书面形式事先制定的。
2.格式合同的特点
格式合同因为是单方制定的,所以可能会出现有利于一方的情形,因此从合同建立目的出发,为了保护弱者利益,对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①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职责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②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③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图5-4 格式合同
3.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格式合同为单方面提供,非格式合同为双方协议签订。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是普通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最主要区别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www.xing528.com)
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条款基于公平原则,以保护收到格式条款一方的权利。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如表5-5所示。
表5-5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加重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思考】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该怎么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