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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订立 -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前的准备阶段。图5-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电子合同订立 -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前的准备阶段。《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1.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要约定义中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在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愿。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如图5-1所示。

图5-1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

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表5-1所示。

表5-1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是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www.xing528.com)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后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如图5-2所示。

图5-2 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注:要约不得撤销的三种情况: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明示不可撤销的;③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的。

【动手探究】

要约和要约邀请是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请你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发出目的性、发出方向、是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法律约束力。

5.承诺和承诺的要件

承诺,即合同订立阶段。承诺又称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承诺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②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③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有实质性的变更;

④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承诺的特征

①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②与要约不同,承诺发出时即生效,合同即视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可以以其他方式缔约,使合同订立的方式更为丰富。

7.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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