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法律关系涉及多方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交易或服务关系中,交易当事人涉及四方:认证机构、电子签名人、发卡银行、收付机构。比如,在以信用卡在线电子支付进行的交易中,认证机构不仅要向买卖双方相互间提供身份认证,还要为发卡银行、收付机构当事人之间提供认证服务。
1.电子认证法律关系当事人
《电子签名法》未对电子签名进行强制认证制度,但由于数字签名所涉及的非对称加密的公钥发放和私钥所联系签名人唯一身份的确定,必然涉及数字签名认证的问题。在使用数字签名及其认证过程中,就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参与,他们是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依赖方和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2.电子认证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1)电子认证机构的权利
电子认证机构有权利要求申请者提供真实资料。《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身份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一)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2)电子认证机构的义务
见本章表4-4相关内容。
3.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
(1)过错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①电子认证机构属于过错责任主体。
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2)违法提供电子认证业务的法律责任
①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②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
4.电子签名人的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人的责任和义务,具体见表4-3的相关内容。《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本条即是关于电子签名人法律义务的规定。
5.电子签名依赖方的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依赖方指的是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电子签名依赖方,是较为被动的一方,其应以合理方式对电子签名进行验证。一般要求其作为一善意的谨慎商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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