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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能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业务承接协议的,应当申请主管部门作出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

1.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后应通过互联网公布下列信息: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机构住所和联系办法;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根据《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应满足如下四个条件:具有符合《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有商用密码产品生产资质的单位承建;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采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是国家密码管理局认定的产品;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安全性审查。

2.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备案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前予以公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提供电子认证服务。

3.电子认证服务业务承接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90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能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业务承接协议的,应当申请主管部门作出安排。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业务承接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执行。(www.xing528.com)

4.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签名人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比较。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签名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比较,如表4-3所示。

表4-3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签名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比较

续表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还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规定了其他几项义务,包括受理证书申请前的告知义务,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对当事人资料保密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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