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签名
广义上的电子签名,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非对称性密钥加密(Asymmetric Cryptography)”,而且包括计算机口令、生物笔迹辨别法以及新近出现的眼虹膜透视辨别法等。这种定义满足了电子合同中对技术中立原则的要求,在法律上为其他签名技术留下了发展的空间。
狭义的电子签名就是指数字签名,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借鉴了传统签名的功能,从功能、效果的角度对电子签名进行了定义:“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应用于银行、电子政务及电子协议等互联网领域,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形式,安全的电子签名就是数字签名。数字签名,就是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产生且别人无法伪造的一段数字串,它可以证明发送者发送信息的真实性。
(3)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的关系
电子签名是一种泛化的概念,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具体实现方式,数字签名提供了比电子签名基本要求更高的功能。数字签名是从技术的角度提出的,需要使用密码技术,主要目的是确认数据来源和数据的完整性。
电子签名包括了电子手印、电子签章、水印签名、数字签名等。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的关系,如图3-3所示。
图3-3 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的关系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区别,如表3-1所示。
表3-1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区别
(4)数字签名的功能
数字签名的功能,如表3-2所示。
表3-2 数字签名的功能
2.电子签名成立的条件及特征(www.xing528.com)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满足的条件:一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是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是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是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通过对《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法条的解读可知,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三个特征:专有性、可控性、改动可发现性。可靠的电子签名具体的特征要求,如图3-4所示。
图3-4 电子签名的特征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电子签名法》实际上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形式(电子形式、包含于数据电文中),并从功能、效果的角度对电子签名提出了要求。
3.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虽然因以电子形式出现而与手写签名、书面文件不同,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与手写签名、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依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只要电子签名是可靠的,就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如表3-3所示。
表3-3 国际组织、国家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
电子签名不适用的情况
当然有些文书,就算有了电子签名也是无效的。《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即使签署了电子签名也无效的文书,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因为这几类事项与当事人利益最密切相关,采用手写签名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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