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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这就为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体制框架。

《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1.严格范围

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这个法律的调整范围内。

2.促进发展

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旨在拓展电子商务的空间,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让电子商务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进行了一系列制度性的规定。

3.包容审慎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渗透广、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立法中既要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也要为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空间。《电子商务法》不仅重视开放性,而且也更加重视前瞻性,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同时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这就为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奠定了体制框架

4.平等对待

电子商务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在立法过程中,各个方面逐渐对在线上线下无差别、无歧视原则下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达到了一定的共识。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地对待线上线下的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5.均衡保障(www.xing528.com)

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时,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现在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我们国家的实践,突出了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智慧。

6.协同监管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电子商务法》完善和创新了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协同监管体制和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我们没有确定哪个部门是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根据已有分工,各自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的要义就在于依法、合理、有效、适度,既非任意地强化监管,又非无原则地放松监管,而是宽严适度、合理有效。

7.社会共治

电子商务立法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形成的一些内生机制,来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

8.法律衔接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但因为制定得比较晚,其中的一些制度在其他法律中都有规定,所以《电子商务法》不能包罗万象。电子商务立法中就针对电子领域特有的矛盾来解决其特殊性的问题,在整体上能够处理好《电子商务法》与已有的一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重点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比如,在市场准入上与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文本上与《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纠纷解决上,与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在电商税收上与现行《税收征管法》和《税法》相衔接;在跨境电子商务上,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合同公约》等国际规范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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