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50年代,英国改变殖民地政策,在英属北美殖民地造成内部政治动荡。在加拿大省,政治分化加剧了,各党派之间的权力争夺陷于僵局。1861—1864年连续两次举行选举,换了4届政府。1862年5月,为了加强加拿大民团而强制拨款,促成保守党政府倒台。其后的几届政府也稳定不了,小小的政策变动或失误都会使政府倒台。1864年6月,塔歇—麦克唐纳的联合政府未经立法议会授权而令财政部长亚历山大·高尔特担保大干线铁路借款10万加元,被迫辞职。6月14日政府垮台后,省内政治家拿不定下一步将如何走。
“大妥协” 持续高涨的联邦运动打破了保守党与改革党之间政策分歧的僵局。1864年,乔治·布朗提出一个比加拿大省单独联邦更好的妥协建议,实现包括加拿大省在内所有英属北美殖民地以联邦制方式的联合,而加拿大省内部问题则由东西两部分各自独立建省来解决:给西加拿大“按人口拥有代表”的权利,东部法裔加拿大省则享有独特性;两省都隶属新的英属北美国家的司法管辖之下。这就是所谓大联邦方案,也被称为“大妥协”,既有加拿大省内各个党派之间的妥协,也是东西加拿大省之间的妥协,还包括东西加拿大两省与大西洋海岸四省之间的妥协。这就是与他1859年倡议的不同之处。
托马斯·达希·麦吉
加拿大省内各个党派妥协包括4个主要党派中的3个,即卡蒂埃的法裔加拿大保守派、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的英裔加拿大保守党、布朗的改革党以及法裔反天主教的红党。乔治·布朗、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与乔治·埃蒂安纳·卡蒂埃在1864年6月底组成的联合内阁,比一年来任何一届政府都要团结,也更强大。这证明这样的大联合可行。不久,成立大联邦的提案在立法议会通过,获130议席中92席的支持。这样,乔治·布朗找到的联邦方案,不仅解决了加拿大省内存在两种语言、两种宗教和两种法律体系分歧的政治难题,也解决了英属北美6块殖民地相互分割的局面,通过联邦制实现统一和建国。
除政治家之外,更有理论家或舆论宣传的强烈支持,国家主义者托马斯·达希·麦吉(Thomas D'Arcy McGee,1825—1868年)积极支持这样的联合,并为大联邦运动呐喊道:“在这个大震荡的时代,环视四周,看看弗吉尼亚的河谷、佐治亚的大山,会找到像黑莓一样多的理由。”“边界以南是一个战争、炮火及死亡的世界,以前觉得可以与时俱进,走向解放,而今却发现,他们的形势突然变得危险起来”,那只是因为美国“几乎悲剧般”的权力分散所导致的可怕后果。
整体联邦运动也获得了包括大西洋海岸4个省在内公众的支持。一个新斯科舍人1864年9月到西加拿大旅行时写道,所有报纸都在讨论每一项酝酿中的变革,现在正在奠定一个帝国的基石,它的边界将从纽芬兰一直延伸到温哥华岛的那些壮观高山和静谧海湾。加拿大省内部进行辩论时,大西洋海岸4个省也在讨论。而且,出于安抚法裔加拿大人的目的,英国政府不支持加拿大联邦的想法,但支持东部的联合。实际上,一直以来,东部也有像乔治·布朗一样的大联合的考虑,认为英属北美殖民地可能像100年前的美国人那样结合成一个国家,接管美国边界以北的广阔领土来做一番事业。大西洋海岸各省的政治家和舆论感到这里没有加拿大英裔与法裔之间的各种争吵,联合在某种程度上相对更容易一些。但实际上,也存在分歧,最初爱德华王子岛对大联合就较为冷淡。爱德华王子岛民众一向较为保守,过分欣赏自己的农场、土豆、龙虾或海滩而心满意足。在1864年以前,爱德华王子岛许多岛民甚至从未跨越诺森伯兰海峡,宁愿隔着一片海洋,静观大陆。新斯科舍也犹豫不决,主要是因为新斯科舍人在东部4省中最为开放,他们的船只航行于七大洋,他们熟悉横滨、广州、巴巴多斯、法尔茅斯,甚至超过对渥太华熟悉的程度。而《1854年互惠协定》美国给予新斯科舍某些进口减让,以换取沿海捕鱼权,经济一时相对繁荣,没有什么困难。新不伦瑞克民众则希望以圣约翰取代美国缅因州的波特兰而成为起自蒙特利尔的省际铁路的终点,因此对联合相对较为积极。纽芬兰不仅在地理上而且在心态上,都比大西洋海岸其他3个省距离大陆殖民地更为遥远,只是在19世纪60年代渔业走下坡路、经济困难时,才开始考虑联合的可能性。所以,尽管东部4个省讨论联合比较早,动作却十分迟缓,差不多一代人以来一直游移不定,19世纪60年代初受到加拿大省联邦运动的推动,才开始行动。
一个新国家诞生 1864年9月,大西洋海岸4个省在夏洛特敦(Charlottetown)紧急召开联合会议,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和爱德华王子岛的代表沉浸在大联合计划的欢乐之中。加拿大省听到信息,立即抓住时机推行酝酿已久的大联合计划,询问:“可否接受更彻底的建议而变为所有殖民地的联合?”询问得到了肯定的答复。1864年9月1日,“维多利亚女王号”轮船载着加拿大省的代表,停靠在夏洛特敦港口。当时,乔治·布朗激动地说,有点像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的感觉。
夏洛特敦会议是英属北美全体殖民地代表商讨加拿大建国大计的第一次会议。会上起草了联合的初步计划,商定1864年10月在魁北克继续开会。第二次协商会议1864年10月10日如期在魁北克举行,加拿大联合省、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爱德华王子岛和纽芬兰省派出代表共33人出席。他们后来被称为“联邦之父”,其中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发挥作用最大,被称为“伟大的联邦之父”。然而,起初加拿大讨论联邦问题时,他并不太积极,但在两次联合会议之后,看到有望成功,积极性倍增,并使用灵活的外交手腕和策略协调各省代表的矛盾。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既是组织者,又是文件起草人。经过16天的紧张讨论,10月底拿出了英属北美殖民地联合建国的正式方案—《72条决议》(Seventy-Two Resolutions),也称《魁北克决议》(Quebec Resolutions)。实际上,这是后来起宪法作用的《英属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的草案。
夏洛特敦会议代表合影
此时,英国也转而支持加拿大省与沿海省的大联合方案。从一开始,代表英国政府的爱德华·卡德韦尔(Edward Cardwell,1st Viscount Cardwell,1813—1886年)抓住一切机会竭力促成,在夏洛特敦和魁北克的聚会或秘密会议上,他趁热打铁,推动会议进程。当新斯科舍总督请求英国殖民部允许派代表出席魁北克制宪会议时,作为殖民部秘书的爱德华·卡德韦尔不久前还持反对立场。这次,他不仅“毫不犹豫地批准”,还迫不及待地说,时机(意指美国威胁近在眼前)很重要,殖民地应当尽快行动起来。稍后,新不伦瑞克总督向他提出同样的请求,他更明确地转向“加拿大方案”,赞成大联合,支持加拿大省与沿海省联合建成一个国家。到1864年11月底,爱德华·卡德韦尔看到方案获得各殖民地代表支持时,便将联邦制度作为英国政府的政策于12月初予以宣布,写信催促夏洛特敦、圣约翰斯、弗雷德里克顿和哈利法克斯各殖民省省督,命他们积极配合。他还威胁新斯科舍、爱德华王子岛和纽芬兰省督说,如果不积极配合,就被撤换,新不伦瑞克政府因此受到撤换。如果不是纽芬兰、爱德华王子岛和新不伦瑞克须就此问题举行地方选举,英属北美殖民地联邦就可能在1865年宣布建立。3个省选举的结果是,纽芬兰决定推迟加入(这一推迟直到1949年),爱德华王子岛和新不伦瑞克则拒绝加入。因此,建立英属北美殖民地联邦的进程似乎暂时受挫。原因是,这3个殖民地与加拿大省这时尚无铁路联系,沿海各省依然存在强烈的地方忠诚感,也缺乏加拿大省选民所具有的那种面对美国威胁的危急意识。实际上,新斯科舍省也存在这样的感情障碍,省立法议会内反联邦制的力量仍然很强大,而且是原来支持联邦的约瑟夫·豪转而带头反对。好在支持联邦的查尔斯·塔珀(Charles Tupper,1821—1915年)政府1863年刚刚选举上台,1867年以前无需选举。1866年4月,当卡德韦尔施压时,反联邦的新不伦瑞克政府倒台的消息传来,查尔斯·塔珀便趁机使新斯科舍上下两院通过联邦议案,两个月后选民也投了支持票。只有爱德华王子岛和纽芬兰顽强顶着。不过,爱德华·卡德韦尔对此似乎并不过分担心,他意识到,大陆殖民地才是保证联邦制前进的关键和动力。事实上,也确实如此。这样,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联合乔治—埃蒂安纳·卡蒂埃和查尔斯·塔珀等人借助英国议会权威,并在英国政府坚定支持下,首先将加拿大、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3个省联合起来,新的国家实体架构搭成后,以后再加以充实。
爱德华·卡德韦尔
查尔斯·塔珀
1866年12月4日,加拿大、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3个省的代表在伦敦举行第三次会议,与英国殖民部官员一起敲定了《魁北克决议》的最后条款。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曾建议将这个新国家命名为加拿大王国。英国政府没有同意,害怕实行君主政体会激怒美国。最后,新不伦瑞克省总理利奥纳德·蒂利(Samuel Leonard Tilley,1818—1896年)根据《圣经·诗篇》,提议用“自治领”命名这个新国家,最后被会议接受,这个新国家就被正式确定为“加拿大自治领”。伦敦会议还商讨了与建国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例如,作为继续推进英属北美殖民地实现整体联邦的建国步骤,增加给沿海各省的财政补贴,承诺尽快修建省际铁路,以及英国政府同意加拿大联邦最终接管哈德孙湾公司的鲁珀特地,等等。这样,加拿大自治领最初由4个省组成:因为按联合前的约定,加拿大省要重新一分为二,称为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加上沿海的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
在伦敦会议举行期间,一个反联邦的代表团到了伦敦,企图阻挠英国议会通过法案,主要是约瑟夫·豪率领的新斯科舍省的反对派,也有部分新不伦瑞克人。但是,英国政府没有退让,他们无法也不愿逆转北美殖民地这个永久的政治变动。可是,加拿大自治领国家刚一诞生,就面临新斯科舍退出而导致联邦分裂的威胁。在1867年联邦和省的选举中,查尔斯·塔珀领导的新斯科舍省联邦派失败,联邦下院19席中18席落入反联邦派手中,省立法议会38席中36席也为反联邦派所有,领导这次反联邦的仍是约瑟夫·豪。作为自19世纪30年代改革运动以来东海岸最有影响的政治家,他本来是联邦派,但是1863年新斯科舍省立法议会选举时落选,没有能够参加魁北克会议。这对加拿大自治领首任总理、正在伦敦接受爵位的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是个严峻的挑战,需要他继续施展政治技巧平息反对势力,巩固联邦体制,特别是安抚约瑟夫·豪这位重要的东海岸政治家。
20世纪初魁北克议会大厦
1867年2月,修改后的《魁北克决议》提交英国议会批准,成为《英属北美法案》,3月29日经维多利亚女王签署,成为加拿大的宪法,7月1日中午起生效。自治领联邦国家定都渥太华,这个新国家诞生了。
实行强大的联邦制 1867年建国时,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在表面上有现成可循的模式,即1852年的新西兰宪法或美国1787年的宪法,但是前者在自治市之上不设省级政府,加拿大无法借鉴。在制宪时,以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为首的联邦之父是追随美国的先例。可是,美国内战已明显暴露出各州拥有全权的巨大缺陷,因此在吸取美国制宪教训的基础上,他们实际上创造了一部崭新的宪法。它主要是借鉴美国联邦制的政体,但竭力避免美国实行州主权的缺陷,即实行强大的联邦中央议会立法主权的制度。然而,正如联邦建立后政治演化所显示的,加拿大实行联邦制联合本身就存在分裂的危险,几乎在自治领国家建立之初,即19世纪70年代早期,就兴起了挑战联邦议会立法主权的省权运动,几乎威胁国家的统一和巩固。
参与创建国家及起草宪法的有33位“联邦之父”,其中发挥较大作用的,除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外,还有查尔斯·塔珀、利奥纳德·蒂利(两人都不是律师而是地方政治家)、亚历山大·高尔特(商人、铁路巨头)、乔治—埃蒂安纳·卡蒂埃、乔治·布朗(报人)等。在这些联邦之父中,真正具有管理和法律经验者极少,对于起草宪法这样严格而缜密的工作不能提供太大帮助。因此,“伟大的联邦之父”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付出最多,包括自治领临时宪法《英属北美法案》的蓝本“魁北克草案”在内,所有的宪法文件皆由他一人起草。实际上,他是自治领强大联邦制度的设计师。他曾告诉安大略省一位1837年起义时的老友高恩法官说:没有人帮助我,一切必须由自己做主,“由于我没有任何帮手,(魁北克)会议上无人具备任何制宪经验(亚历山大·高尔特在财政方面例外),宪法或好或坏都由我负责”。
联邦之父(www.xing528.com)
无论是1864年9月的夏洛特敦会议、10月的魁北克会议,还是1867年3月的伦敦会议,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一直都在强调“英属北美应是个能够自卫的伟大国家”。在魁北克会议上,他说:“从金钱观点看,英属北美不如澳大利亚,但是如果组成个联盟,我们的重要性很快就会显示出来。我们现在分散无力的防御地位,无疑是英国困窘的原因;如果不是加拿大虚弱,英国就有可能与法国一起承认(美国)南方邦联了。那样,我们必然不仅对英国变得重要,而且在外国尤其是美国眼里,也变得重要了。美国发现不能征服南方400万人,我们联合后的人口,也将达到那个数目。为了保证我们自己与后代的和平,必须使我们强大无比。”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的观点得到联邦之父们的支持,对于他们来说,使这个新国家强大,不仅为了避免被兼并,也有防止美国民主制度威胁的动机。因此,33位联邦之父刻意创建一个强大而集权的联邦中央政府,不仅反对完全引进美国的制度,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乔治·布朗等坚定的联邦主义者甚至主张按照英国的制度实现立法联合,即按照英国早期兼并爱尔兰和苏格兰的方式,将整个英属北美殖民地立即统一在一个单一中央议会之下,而取消各省的立法议会,还主张永久保持与英国的关系。
在《环球报》上,乔治·布朗大力宣扬英国议会制度的优越性,抨击美国民主,特别是男子普选制。而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则“反复强调强大的中央政府以及保持英国制度与议会政府的两大主题”。在魁北克制宪会议的主旨演说中,他说:“英属北美的政体应当是英国政体的翻版和抄本,它的联邦制必须避免毁掉了美国经验的致命错误。英属北美各省在英王治下现存的责任政府的实践,已经规避了美国制度中绝大部分的失败之举,立法委员会的选举(只有两个殖民地采取美国国会制的唯一特征),只是一种善良的愿望,是对英国议会原则的误解,现在应当摈弃。至于基本的政治制度,只须做些许改动。”“作为英帝国的组成部分,各省当然不能自己认为具有独立与特别的主权,各省联合后的新宪法,不能有任何鼓励这类不合理的主张。联邦上院或下院只应实行地区平等,不能够实行各省平等;立法权的划分,除少数只为地方目的的权力应归地方外,所有权力都应当保留来加强中央政府。”按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的本意,新国家是“加拿大王国”,因英国害怕刺激美国,才打消他这个念头。且不说一些联邦之父,在魁北克制宪会议上主张强大的中央立法议会,反对美国的议会制度,甚至在各省立法议会辩论“魁北克草案”期间,不少人也支持他主张的立法合并。“如果我们准备实行英国的制度,我们为什么不也采用他们的模式?当苏格兰合并于英格兰时,地方议会就被取消了。爱尔兰也是如此。如果我们准备联合,就应当是立法合并。一个政府、一个立法议会是伟大的思想”。保留地方立法机构,除使开支增大外无任何好处,甚至会变成那些没有能够在渥太华捞到席位的人搞腐败的场所。
自治领制宪会议尊崇英国议会制度而仇视美国民主,是因为联邦之父全都来自信仰天主教的爱尔兰和法国或信仰长老派新教的苏格兰。“如果实行美国法律,他们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政府头脑,因此,他们在1864—1867年一致反对被视为动乱根源的美国民主及其(代表的)典型的联邦制度”。乔治·布朗这位19世纪50年代激进沙砾派的改革家,就来自苏格兰,是坚定的苏格兰教会信徒,还娶了苏格兰一个出版商的千金为妻,而且经常回英国。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一家1822年才从苏格兰迁到金斯敦,仅40来年。其父曾经是帝国的下级军官,参加过镇压美国独立战争,后在1812年战争中升为中级军官。其他人也大都具有这样的英国背景。他们从传统大不列颠子民的立场出发,抨击美国分权的联邦制度,刻意打造与其对立的英国式君主立宪议会制度。在魁北克制宪会议上,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猛烈批评美国的联邦制:“与我们毗邻的共和各州,总是采取独立主权行动,新英格兰各州、纽约州以及南部各州,都不赞成共同利益。他们是彼此完全不同的13个主权州。(他们)制宪时所犯的主要错误就是各州保留了所有主权,只把一小部分权力让与国会。我们要把这个程序翻过来,加强中央政府,只把为了地方目的可能需要的权力给予省立法议会……我们应该有一个强大而稳固的政府,依靠这样的政府,我们就能够制定出抵制民主的自由宪法,就能够以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保护少数派(指富人)……没有过度伸张的中央权威,这种保障就可能遭到践踏。我们的宪法必须以英帝国议会的法案为基础。”
不过,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取消省立法权的目的并没有达到。虽然建立单一中央立法议会对于巩固统一很重要,但大多数代表很快认识到,这在政治上很难办到。构成这个新国家的各个省,原来是各不相属的单个殖民地,各自都有特殊的需要。所以他们反对立法合并,而主张联邦制的联合。主要是大西洋沿海各省和魁北克,特别是后者,在1841年合并后的加拿大联合省里,已感到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害怕立法合并后会受到更大的侵害。他们同意联合的条件是,法裔加拿大人的特殊权利在新国家中要受到保护,要求享有地方立法的独立性,要能够管理自己的法语文化和教育,保留天主教信仰和法国民法。大西洋沿海4个省也有类似的要求,他们都没有建立市政机构,取消立法议会,就没有地方政府了,利益将完全得不到保证。新斯科舍省讨论批准《魁北克决议》时,就有人道出了这种与魁北克一样的担心:“如果下加拿大不同意立法联合,就应作出安排,以使他们掌管那些他们认为特殊的利益免受其他省干涉。我高兴的是,参加(制宪会议)的一些绅士,已经作出尊重魁北克权利的许多安排,在过去的年代里,这些权利曾被西加拿大人践踏。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上加拿大都企图剥夺下加拿大所珍重的许多制度与权利—这一联合赖以实现的原则受到了破坏威胁。在联邦制的情况下,上加拿大人只要这样做,也会践踏大西洋各省的权益。”后来,乔治·布朗在制宪会议上说:“我们要么采取联邦制联合起来,要么就停止谈判……对我们只有一个选择,即联邦或什么也没有。”但魁北克会议最后还是否定了完整的立法合并,决定实行美国的政治联邦制。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的条款确定实行联邦体的君主立宪议会制,“以联邦方式联合成为自治领”。
同时,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也讨论了美国联邦议会制的缺陷,特别是各州保留主要立法权。早在加拿大省的联邦运动期间,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就已注意到美国实行州主权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在1857年加拿大议会的一次会议上,他说:“美国一开始抱定的目标就是错误的,在宪法里宣布除宪法交给中央政府及国会的那些权力外,每一州本身是有主权的,与主权相关的所有权力也都属于各州。”他特别批评了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对小州的过分让步。加拿大的联邦之父们在魁北克会议上普遍认为,费城制宪会议把立法主权留给各州是美国制度失败的根源,是造成分裂和内战的祸根。1864年魁北克制宪会议时,虽然美国内战已近尾声,但提醒他们纠正美国的错误。《魁北克决议》强化联邦议会的立法主权而抑制省的立法权,以制止联邦制的天然分离倾向。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说:“英属北美的联合,虽然必须是联邦制的,同时也必须是联邦形式下尽可能高度集中的联合。”“将所有重大立法主题全部交给中央立法议会……以加强中央议会使联邦成为一个民族或一个政府,而不是在有限的、不足范围的内在权力上把我们联系在一起的5个民族或5个政府”。“我们起草宪法,要注意规避美国制度的错误与弱点,而他们主要的错误是,将没有委托给全国政府的所有权力都留给了各州。我们必须反其道而行之,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所有没有特别授予各省的权力,都要归属中央政府。”新斯科舍省的代表查尔斯·塔珀说得更明确,只要我们能够一致同意结成强大的联邦,除那些特别保留给地方政府的权力外,所有主权都归联邦中央所有,这样北美各省就能够规避美国的错误。“只要我们能够达到这个目标,即强大的中央政府,我们就将不仅仅是新斯科舍人、新不伦瑞克人或加拿大人,而是英国主权支配下的不列颠北美人”。
在魁北克制宪会议上,联邦之父们断然阻止了可能造成加强省权的任何企图。爱德华王子岛曾企图像美国费城制宪会议上的特拉华州,代表大西洋沿海4个省争权,建议大小省在参议院平等。对此,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认为美国各州在参议院平等是造成州主权的主要祸根,反对参议院实行省权平等,只主张实行地区平等。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提议将新的联邦国家划分为西加拿大、东加拿大和大西洋沿海3个地区,每个地区在参议院拥有人数相等的议员。他认为实行地区平等比各省平等更能够防止省权膨胀,尽管大西洋沿海各省认为不公平,最终仍为制宪会议所接受。对于“剩余权力”,爱德华王子岛代表也建议说:“地方立法议会应该拥有这次会议没有专门授予中央议会的所有立法权力。”这是美国的宪法理论。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断然拒绝,最终也“将特别列出归省政府之外的所有剩余权力,交给中央”。
就这样,加拿大自治领议会在成立之初,虽然采取了美国联邦制的政体,却吸收了英国议会制度的精髓,以中央议会至高无上的立法主权,克服联邦制可能带来的分权缺陷,即实行权力集中的联邦制。这是加拿大联邦议会制的特色,有别于实行州主权的美国的典型联邦制度,或二元联邦制。在美国,联邦与各州在立法上互不隶属,在自己的立法权内,各自都享有至高权威。在加拿大,联邦议会立法权至高无上,省立法权从属于联邦,是相对的。联邦政府任命的地方行政长官—副总督,有权将省立法法案提交联邦政府审议驳回。所以,加拿大尽管采用联邦的名称,本质上却是英国立宪君主制度下的英国式议会制。创立这种特色议会制的联邦之父被称为集权联邦主义者,又被称为初期联邦主义者。
渥太华议会大厦
每当英国议会要无条件授予任何一个殖民地政府权力时,殖民部文件常见对它的称谓的表达方式为“和平、福利与良好政府”;给加拿大联邦政府的称谓是“和平、秩序与良好政府”。这是殖民部历史上所知的最大授权:渥太华任命包括直至县法院法官在内的自治领国家各级法官,留给省级任命的是执法官(治安法官)的权力;任命所有各省行政首脑—省督;联邦内阁被授予以任何理由而不论违宪与否自由地否决各省法律的否决权。在1868年6月一份著名备忘录中,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告诉各省,它们未来可望看到英国政府频繁使用对付殖民地的立法武器—否决权,渥太华也会更经常使用。因此,加拿大有历史学家说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将自治领政府视为主人,而把省政府当作仆从,或许期望以后将省降到新西兰的半自治市政府的地位。
由于加拿大联邦之父刻意追求将英属北美政体作为英国政体的翻版,加拿大联邦制不同于美国,而且议会体制更近于英国而不同于美国。在加拿大,行政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同美国体制正好相反,以权力融合取代权力制衡。内阁阁员都是立法议会(众议院)议员,并主宰下院,这同英国议会制一样。内阁确定政府政策的总路线,内阁讨论允许分歧,但集体责任制的原则非常坚定,一旦作出决定,每位成员必须支持,否则就辞去内阁职务;如果众议院否定了重大问题的法规,或投不信任票,政府总理和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此外,加拿大总理在立法、征税以及同外国签约方面比美国总统的权力大得多。总理和内阁作出决定时知道自己控制下院大多数,有把握获得通过,而美国总统就没有这样的幸运。正因为如此,加拿大的议会辩论没有美国国会辩论有意义。
加美两国议会制虽然源头同出英国议会制,却差别巨大,原因是独立道路不同。美国通过两次革命彻底割断与英国的关系,抛弃君主立宪制,创立了总统共和制,虽然吸收了英国代议制、两党制和责任内阁制,却加以彻底翻新,废弃了国王、贵族和下院这些最体现英国宪政传统的遗产。加拿大没有经过革命,是经过英国允许,由各个殖民地与英国政府和平协商而获得独立的(仅发生过失败的1837年起义)。加拿大联邦之父们对革命和民主充满敌意。在比较加美两国历史时,有学者常说美国独立战争既创造了美国,也创造了加拿大。恐怕不完全是这样。美国独立战争时,英国为了防止革命波及加拿大,颁布《魁北克法案》安抚法裔加拿大人,他们没有跟随美国闹革命。可见,独立战争对加拿大只起到稳定其作为英国殖民地地位的作用。第二次美国革命在巩固美国共和民主制的同时,倒是促使加拿大走上独立道路,并且从反面总结了美国联邦制的教训,创建了强调中央立法主权的集权联邦制的议会制国家。在19世纪七八十年代,正是这一制度保证了加拿大能够迅速扩张和统一;在合并西部领土过程中,中央立法主权得到了特别体现。
1879年2月22日加拿大议会开幕大典
省权运动的挑战 尽管魁北克会议上加拿大联邦的缔造者刻意防止美国分权的影响,但这是非常困难的,或是不可能的。首先,两国地理和历史背景相同,都是由原来英国的各块殖民地联合而成。然而,最早参加创建加拿大自治领的4个殖民地均已独立存在2个世纪,到19世纪50年代,由于经济和交通的发展(连接加拿大省与大西洋沿海殖民地的铁路业已修建),早已形成统一的市场。尤其是上下加拿大,经济和政治联系更加密切,经过一个世纪的共同生活,已经形成国家意识。可是,作为殖民地,它们又天然存在分散性,且难以消除,特别是加拿大省(魁北克),由法国统治过一个半多世纪,依然保留了法国民法、天主教会以及法语文化,居民对英国制度很不适应。因此,同美国联邦一样,加拿大自治领联邦也有自然分离的倾向。这是不能防止美国消极影响的根本原因。
其次,由于加美两块领土紧紧相邻,在文化、语言或生活习惯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彼此之间也具有天然的吸引力。1837年起义领袖威廉·莱昂·麦肯齐和路易—约瑟夫·帕皮诺两人都主张立法议会由选举产生,19世纪50年代建立责任政府时期改革派主张以美式参议院取代立法委员会,乃至魁北克制宪会议期间爱德华王子岛提出参议院实行大小省平均的要求,都明显看出美国对加拿大政治的强大影响。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加拿大自治领建立不久,自19世纪70年代起,即兴起了省权运动,要求澄清省与联邦两级政府在财政上权限的划分。领头的不是建立联邦时就有分离倾向的东部小省,而是中央地区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这样大而富裕的省份,人口最多的安大略省则成为省权运动的中心。作为联邦缔造者之一、在魁北克制宪会议上介绍省立法条款的奥利弗·默瓦特(Oliver Mowat,1820—1903年),转而成为“省权运动之父”。他当安大略省总理24年,从1872年起长期挑战联邦立法权至高无上的宪法理论。按麦克唐纳对《英属北美法案》第91款即“剩余立法权条款”的解释,即使是各省的经济立法联邦议会也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可是,奥利弗·默瓦特却要求安大略省立法议会与自治领联邦议会在经济立法上具有同等的权力。
奥利弗·默瓦特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19世纪60年代美国的威胁过去后,英国政府转而纵容或支持各省的立法权要求。1883年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一例判决书,对《英属北美法案》第92款(即省立法结构权限)列举事项,倾向于支持省的要求。该判例写道:“安大略省立法议会为该省的利益被授予的权力,从任何意义上都不是授权行使……而是具有无限的与充分的权力,像皇家议会拥有的和被赋予的权力一样充分。在这些条款范围内,地方立法机构的权力至高无上,拥有自治领议会同等的权力。”这条判决否定了早期联邦主义的宪法理论,为省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助长了分离的省权运动,造成了长期的争端。其后果是,安大略和魁北克两省在1887年12月联手发起省际修宪活动,审议联邦与省的“财政及其他关系”,开创了以省际会议参与修宪的先例。这就从实际上动摇了单一联邦立法中心的宪法理论,“承认省政府具有必须受到尊重的排他性的权力。这样一来,从1885年到1914年,加拿大就发展了各省的联合,并非开国总理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所期望的单一国家制度”。正如毕生研究加拿大政治制度的学者霍金斯所指出的,在1891年麦克唐纳去世以前,联邦议会立法主权至高无上的原则已经被改变了。“我们虽然仍实行立宪君主制度,但是已经开始变成美国的典型联邦议会制,权力逐渐向各省倾斜”。
加拿大自治领众议院议席的分配,原则上与原来加拿大省立法议会一样,按人口特殊比率分配(如魁北克65席)。在1885年以前,各省的投票制度继续沿用殖民地时期的规则,各级选举都有财产限制,虽然不算太高,但是都强调拥有财产的必要条件。在殖民地时期,妇女并非从来就没有选举权,新斯科舍和下加拿的妇女在特殊条件下可以投票,在联邦建立前却被取消了。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无论多么符合法理,缺陷委实不少:基本上没有注意西部的政治权力,在1900年以前的众议院213席中,来自苏必利尔湖以西的只有17席。这是由于自治领实行英国按人口划选区、按比例选派议会代表的制度,那时西部人口稀少。同殖民地时期的立法议会一样,仍有选举腐败,例如在1872年选举中,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乔治—埃蒂安纳·卡蒂埃和内政部部长埃克托尔—路易斯·朗之万拿了蒙特利尔运输巨头、太平洋铁路公司总裁胡夫·艾伦100万加元(约合今天1 200万加元)。太平洋铁路公司取得了修筑太平洋铁路一条支线的合同,艾伦得到了回报,而使用的钱则是美国人的。这导致了敲诈。1873年11月5日,约翰·亚历山大·麦克唐纳因此辞职,首任保守党政府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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