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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衣女情节的社会规范性分析—《正学(第7辑)》》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下文即居於此前提,從社會規範建構的教育引導角度,針對“羽衣女”故事的情節内容,進行判別是非的分析。分析“羽衣女”故事情節,主要關注的是鳥類變成的女子被逼變成該無良男子禁臠故事的分析,因此不涉及《職方乘》“仙女下凡”戲水一類的故事。

《羽衣女情节的社会规范性分析—《正学(第7辑)》》

“羽衣女”故事就今日的研究者來說,當然只是個虛構幻想的神話故事,對於故事情節涉及的反社會規範表現,當然也就沒有太過認真對待的必要;然而從教育引導的角度來看,正因为這是現代人認为虛構的故事,更需要確實認真地對待。理由乃是一旦被認定为不可能存在的虛構“神話”,讀者或聽眾就不會特別在意或注意故事中那些反社會規範的不道德甚至犯罪的行为,閱聽者因此很容易就在毫無戒心的情況下,不知不覺受到影響,甚至認同故事中存在的不正確或不正當的反社會規範的觀念,久而久之,終至於内化成为“個人心智結構”的一部分而習以为常,不僅不以为意,甚至還成为個人日常行为“理所當然”評價或作为的“常態”概念。如果沒有刻意的提醒而反思,進而針對自身思考與行为認識與認知來源做深入分析,這種隱藏於故事而形成的具有反社會規範的常態性概念,必將透過故事流傳過程中的“文化生產”,一代代不停地繼續“複製”下去[80],導致難以有效改善的不良後果。或者這種觀點有“過甚其詞”的嫌疑,但卻也無法絕對排除,是以當有必要比較認真地對待。下文即居於此前提,從社會規範建構的教育引導角度,針對“羽衣女”故事的情節内容,進行判別是非的分析。此種從實際角度解讀分析神話,確實大有悖於前賢從一般學術角度的研究,自當屬於“焚琴煮鶴”的研究方式。

以下即順此現實性的觀點,分析“羽衣女”故事未被研究者關注的某些本就明顯存在、卻被刻意或無意忽視的“不在場訊息”。分析“羽衣女”故事情節,主要關注的是鳥類變成的女子被逼變成該無良男子禁臠故事的分析,因此不涉及《職方乘》“仙女下凡”戲水一類的故事。

首先,無論是《玄中記》或《搜神記》記載的文本,都特別強調該無良男子在“偷窺”與“竊衣”之前,“不知是鳥”的前提,可知該無良男子在興起“偷窺”和“竊衣”之際,並不知道此女乃“飛鳥所化”,是以就該無良男子的實質認知上,係在“偷窺”幾位普通女子洗澡,但“偷窺”猶不能滿足,遂進而偷竊並藏匿女子的衣服——“羽衣”,並以盜竊所得的衣服脅迫該女子,以便遂行其同居姦淫的意願,甚且持續強暴該女而致其懷孕產子。即使從“鳥化人”的角度來看,這種行为同樣也構成對女性施行“強暴”的罪刑,因为實際施行暴力的對象是已“化人”的“人”而非“鳥”。經由無意的偷窺,進而發展为蓄意的盜衣迫姦,最終達到透過脅迫而限制女性自由且持續姦淫的作为,無論在任何時代的任何正常社會,這種行为都屬於社會無法容許的犯罪行为。從社會一般的基本認知來說,一位心智正常的男子,不經意發現有女性在洗澡,即使因好奇心的驅使而偷窺,必然也會擔心被人發現而悄悄離去,這纔是一般正常男子的普遍表現[81]。絕不至於像故事中的無良男子,不僅刻意偷藏女子衣服,甚至還以“盜竊”衣服脅迫該女,進而強迫該女接受其凌辱,成为該無良男子個人專屬的“性奴隸”及其家中免費的“女奴僕”。從故事情節顯現該無良男子並不在意“偷窺”被發現,還刻意“偷衣”且明目張膽用以威脅失衣女子,最終達成脅迫該失衣女子與其同居受其姦淫的行为表現,可知該無良男子開始興起“偷衣”之際,就已經有逼迫該女子同居姦淫意圖的算計在内了,絕對不可能是《職方乘》系統故事的所謂“戲藏”,所以說,《職方乘》系統的故事是“美化版”。

其次,《玄中記》《搜神記》《職方乘》三書的“羽衣女”故事中,脅迫女子成親產子者,均是該無良男子個人的作为;然出土於敦煌的句道興《搜神記》本的“羽衣女”故事,則該無良男子離家之際,其母在得知媳婦係兒子以不正當、不道德的犯罪手段脅迫同居之後,竟也與該無良男子“共謀”,繼續以偷得之衣服为工具,脅迫該女留置家中。於是原本僅是無良男子個人的犯罪暴行,遂變成田家母子聯手的共謀犯罪行为,該無良男子之母遂也成为強迫該女为“性奴”與“家奴”的“共犯”了。

其三,《玄中記》《搜神記》《職方乘》三書所載故事的結尾,都是“羽衣女”找到衣服後,立刻逃離這個已經育有孩子的“枷鎖之地”,或者說“羞辱之地”。即使敘述手法最为下流的句道興本,“羽衣女”同樣時時在找機會取回衣服,雖然稍有延遲,但最終還是毫無留戀地拋棄孩子而逃離。可見故事中的“羽衣女”,從來都沒有與該無良男子同居的意願,即使同居多年也絲毫沒有改變,亦即“羽衣女”從來就沒有改變原初不與該無良男子同居的意願與認知,可推知同居完全是衣服遭竊,被迫而不得不接受羞辱的結果。是以“羽衣女”確實是在被脅迫的不得已狀況下,纔和無良男子同居而生子,從一拿到羽衣就馬上將這個束縛自己的處所,毫無留戀、毫不遲疑地如棄敝屣,立刻逃離而去,即可證明“羽衣女”即使處在長期的威脅傷害之中,卻依然保有清醒的理智及保持自我,並沒有因此而罹患“斯德哥爾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是以時時刻刻都準備找機會脫離該無良男子的控制而取得自由[82]。這也證明“羽衣女”確實一直處在遭受脅迫的狀態中,亦即該無良男子一直都處在違反“羽衣女”自由意志的前提下,脅迫“羽衣女”留置家中,並且持續強迫“羽衣女”與其發生性關係,可知該無良男子在“羽衣女”逃離之前,一直都處在持續的犯罪作为中。

經由前述的分析,可知“羽衣女”故事的内容,乃是敘述一無良男子,利用脅迫手段,以達成其姦淫、奴役婦女目的的犯罪故事,這應該是個很容易就能發現的情節,然而觀察既存的相關研究成果,可以發現無論是一般閱聽大眾[83],乃至研究者,對這個男性偷窺女性洗澡,並盜竊女性衣服進而強迫該女性成为個人專屬的“性奴”與“家奴”的事件,少有進行反思批評者。以下即舉出某些關注者或研究者的解釋意見以明之:

(一)學者劉守華說:“羽衣女”故事是個“富有現實人生情趣的古代愛情故事。”無良的粗鄙農夫脅迫女性同居姦淫的故事,竟然也可以做如此解釋,並還振振有詞地說:“故事中男子同雀女的結合帶有強制性,正反映出古代掠奪婚的特點。雀女不甘心居留夫家,尋得羽衣後即飛返故里,可以從古代婚姻家庭形式由以女子为中心的‘從妻制’過渡到以男子为中心的‘從夫居’,這一巨大轉折中尋求合理的解釋”[84]。顯然已認知到故事情節中隱藏的犯罪狀態,卻還舉個不知所云的“古代婚姻家庭形式”的轉變強加解釋,更不知此種男性脅迫控制女性同居強行姦淫的關係,有何“愛情”可言?“合理”安在?

(二)研究者侯興祥在其碩士論文中提到,毛衣女“被迫嫁給人間男子。……她似乎對丈夫沒有絲毫的感情可言,也沒有絲毫的留戀。所以,在找到所失的毛衣後,她毅然決然的飛天而去。”任何正常的女性,對脅迫自己同居、视自己为洩慾工具的男人,當然“沒有絲毫的感情可言,也沒有絲毫的留戀”[85]。然而將這個脅迫同居姦淫的無良男人稱作“丈夫”,對於沒有絲毫感情和沒有留戀的現象,竟然用“似乎”的疑似之詞,未免太過奇怪!侯興祥接著又說,這類故事的女性在感情上,總是“佔據主動地位,即使是那位被迫嫁人的毛衣女,在感情上還是佔據主動,一旦有了機會,立即逃離這無愛的婚姻,決不渾渾噩噩,勉強自己。而那些世間的男子們,卻總是佔據較为被動的地位,在仙女面前,他們只有任人擺佈的分……即使像《毛衣女》中的男子,在費盡一番心機後,僥倖得到毛衣女,但最終還是一切灰飛煙滅,落得了一場空歡喜”[86]。說被脅迫與陌生男人同居且生子,因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女性,在感情上“佔據主動地位”;脅迫女性同居且加以姦淫、控制女性人身自由的無良男人,在感情上“總是佔據較为被動的地位”,如此解釋竟還有其他相近觀點者[87],實在是令人費解。

(三)研究者陳佩玫總結“羽衣女”故事的結果分析說:“廣大的民眾便對那些窮苦的男性寄予無限的同情,以幻想來滿足他們内心的想望,讓那些勤勞、忠厚、老實的男性得以有妻子照顧他們的生活起居,而且可以傳宗接代,‘羽衣仙女’故事便是在這樣的心理下產生的。”[88]根據“羽衣女”故事内容的情節,尤其是句道興《搜神記》本的田崑崙,無論如何为之辩解,都只能歸入“心機男”或“下流男”一类,陳佩玫將之歸入“勤勞、忠厚、老實的男性”之列,不知判斷標準云何?此種解說顯然無視該無良男子脅迫女性同居、強姦的犯罪事實。

(四)學者張谷良說:“大體上男女雙方主角在感情上並非全然是兩情相悅,而多半是被動性、毫無自主追求愛情權利的現象狀態,總是不難從中窺見得到,而這種現象,基本上即是中國傳統社會,慣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子女婚姻決斷,所反映出來的普遍心理狀態,其實也並不足为奇。”[89]張谷良的結論,乃是針對包括“羽衣女”故事在内所有“異類戀情”的總結。男女雙方感情並非“兩情相悅”,自是此類故事情節顯現的實況。然“羽衣女”故事的情節,實際上只存在無良男子脅迫女子为其洩慾工具與家庭奴僕的目的而已,根本不存在“愛情”,至於以为故事内容乃反映當時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婚姻決斷的狀況,更是完全不符合“羽衣女”故事情節的表現,可見張谷良忽略了“羽衣女”故事中無良男子的犯罪事實。(www.xing528.com)

(五)學者祁連休說:“年輕農夫因藏匿仙女的羽衣而得到配偶,這實際上是殘存的古代搶婚風俗的藝術再現。……仙女找到羽衣後便飛去,並且帶走了所生的孩子,大約是通過這一特定的情節,來揭示世人面對家庭發生變故卻無可奈何的現實。”[90]祁連休應該已經發覺“羽衣女”故事情節中隱含男性侵犯女性的罪行,以及“羽衣女”追求自由脫離控制的強烈意願,卻還是利用“殘存的古代搶婚風俗”和“面對家庭發生變故卻無可奈何”的說詞,作为替無良男子犯罪行为脫罪的理由,以及解釋“羽衣女”離開的原因,這種解說未免太過勉強,更缺乏正常有效的說服力,但此種缺乏反思批判的偏向解說,卻是某些相關研究者抱持的典型解釋觀[91]。

(六)散文作家李婍說:“不管怎麼說,他(偷藏毛衣)這件事都幹得比較下作。”“他很自私地沒有把毛衣拿出來,他認为這個無助的美女是天上掉下來的大餡餅,他乘人之危說反正你也走不了了,就留下來給我做老婆吧。……她一定是無可奈何,走投無路了,才不情願的跟他回了家。……鳥妖找不到婦聯,也找不到公安機關,找不到政府給自己撐腰。她滿心痛苦給自己不喜歡的這個農民當老婆……毛衣女在人間的日子並不快樂,她被當成了生育工具。”“你用欺騙的手段把人家騙到家裡當媳婦,人家本來就是不情願的,違背意願巧取劣奪來的幸福終究不會長久的。”[92]這位著名的散文作家,相對於前述幾位學術研究者,顯然較能從現實的角度觀察“羽衣女”故事隱藏的“不在場訊息”,因而能擺脫幫無良男子開脫的男權至尊的意識形態,以及過度不食人間煙火的學術抽象研究立場,傾向從“羽衣女”的位置思考而發現問題,於是給出了與前述多位研究學者不同的答案。雖然“婚戀”和“用欺騙的手段把人家騙到家裡當媳婦”的說法,不盡符合“羽衣女”故事實際的狀況,因为故事中僅見到“要脅逼迫”,並不存在具備感情深度的“婚”與“戀”;同時也絕不止是“欺騙手段”而已,根本上乃是“藏衣脅迫”,然而至少還算是比較合乎一般社會常規公理的客觀解說。

從社會一般常態規範的角度來看,“羽衣女”故事情節中“偷窺女子洗澡”“盜竊女子衣服”“脅迫女子歸家”“持續脅迫姦淫”等四項作为,都是屬於明知不應作为、不可作为,卻還蓄意作为的不當作为,絕對不符合一般正常社會的基本規範,甚至還涉及違法犯罪。以下即從社會規範與法律規範的角度,就此四項不當作为分別討論,再分析整體性作为表現所潛藏的内在問題。

首先,就“偷窺女子洗澡”一事論之。在傳統中國,僅是單純地偷窺女性洗澡,當然不符合一般的社會規範,即使進入現代兩性趨向於平等的民主社會,在2016年11月30日臺灣地區修正公布施行的“《刑法》”也沒有相關罰則[93]。只有1991年6月29日施行,2016年6月1日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第二章《妨礙社會風俗》第83條“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廁、更衣室,足以妨害他人隱私者。”但“羽衣女”故事中無良男子偷窺的地點是“野外”,並非“臥室、浴廁、更衣室”等私密空間,是以不符合“妨礙社會風俗”的處罰要件,是以無良男子在野外偷窺女子洗澡一事,僅是“私德”問題,並沒有“違法”的問題。

其次,就“盜竊女子衣服”一事而言。這是屬於“竊盜罪”的範圍,從古至今都是屬於“犯法”的行为,如前207年劉邦(前247?—195)進入咸陽時有所謂“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94]“盜”指的即是竊取他人財物之罪,將“盜”與“殺人”和“傷人”並舉,可見社會的重視程度。時代更早的李悝(前455—395),在前406年完成《法經》六篇,第一篇就是《盜法》[95]。作为宋、元、明、清等朝代傳統中國“律法”母本的《唐律》,即有《賊盜律》54條[96]。臺灣地區适用的“《刑法》”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0條即有“意圖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为竊盜罪”的條文;2015年11月1日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264條同樣也有“盜竊公私財物”之罪[97]。可知“盜竊女子衣服”不僅是私德問題,同時還是“犯法”的違法行为。無良男子竊取的僅是衣服,且由於地點在野外,竊取時並未侵入私人空間或破壞任何阻礙,是以僅須負“普通竊盜罪”的刑責而已。

其三,就“脅迫女子歸家”一事而言。“羽衣女”故事中的無良男子,以竊得之羽衣为工具,脅迫女子隨其歸家,該女子此時既被剝奪合法使用羽衣的權利,又擔心無法取回羽衣,在此種畏懼和顧忌前提下,只能違反自由意志,被迫跟隨該無良男子歸家。這種強制狀況符合《唐律》所稱“恐迫人”的“恐動逼迫,使人畏懼”的内涵[98],“恐動”的“動”指“動搖”,“恐動”在此指因驚恐而導致意志動搖或心智散亂,當指因受到“恫嚇”(恫喝)、“嚇唬”導致當事人失去表達自由意志之權力。就今天的角度來看,這種利用當事人畏懼或顧忌的事物操控當事人,既妨害當事人行使正當權利,又逼迫當事人行使無義務之事,實質剝奪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強制作为,既符合臺灣地區《刑法》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第302條“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之處罰要件;同時也符合第304條“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妨害人行使權利”的犯罪要件。同樣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8條“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要件。

其四,就“持續脅迫姦淫”一事而論。除刪去“生子”情節的《職方乘》故事系統外,《玄中記》、干寶《搜神記》、句道興《搜神記》、郭子章《豫章書》等帶有“生子”情節的故事,故事中該無良男子均符合“用脅迫方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婦女者为強姦罪”一條的犯罪要件[99]。“強姦罪”無論古今中外任何正常社會,絕對都屬於犯罪行为。以可知的文獻而論,《墨子》就有“諸以眾强凌弱少及强姦人婦女,以讙譁者,皆斷”之文[100],“斷”即是依法定罪。西漢時期即有“強與人姦者,府(腐)以为宮隸臣”[101]。東漢時期“強與人姦者……皆髡以为城旦”[102]。晉代亦有“淫寡女,三歲刑”的刑罰[103],“寡女”指未婚女性。唐代“諸姦者,徒一年半。強者,各加一等”[104]。宋代“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强者,各加一等”[105]。金朝“强姦者,死”[106]。元代“強姦(有夫婦人)者,絞;無夫者,減一等”[107]。明代“强姦者,絞”[108]。清代早期“強姦者,絞;監候”[109],“監候”指監禁罪犯於牢獄,等候秋審、朝審作是否當年執行死刑的決定;晚期“處二等以上有期徒刑”[110]。這是傳統所知各時期对“強姦”罪的刑罰。臺灣地區《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221條也有“對於男女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为性交者”之處罰條文,“羽衣女”故事中無良男子的作为,顯然符合此一罪刑;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四章第236條“以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罰要件。

最后,就無良男子作为的整體表現論之,“羽衣女”故事中無良男子的作为,分開來說有前述四項違反道德或犯法的行为。這些不當行为若就早期的刑罰觀論之,則可共同歸入“結合犯”的範圍,因为這些行为僅有一個共同或終極的基礎意圖,就是脅迫“羽衣女”成为“性奴”或“家奴”。此基礎意圖固然不是偷窺之前就已有預謀的原有概括犯意之蓄意行为,但絕對是在“偷盜衣服”刻意藏匿之際,就已確立的基礎行为意圖,雖是屬於臨時起意新生的蓄意行为,但“盜竊女子衣服”“脅迫女子歸家”“持續脅迫姦淫”等三項行为,自是屬於同一意圖的犯罪行为,該無良男子利用某種時機,進行在時間上具有銜接性、在空間上具有關聯性、在犯意上具有聯絡關係,不僅具備“犯意聯絡”上的一貫性,且行为人也確實認知事實的后果,這顯然是在“整體故意”(Gesamtvorsatz)前提下,結合兩個以上故意犯罪構成要件元素的結合性犯罪行为[111],因此合乎“形式結合犯”的基本要件,亦即可歸为“強制性交結合犯”的範圍。但就今日較新的刑罰觀論之,則是“一罪一罰”,因此“竊盜”“脅迫”“強暴”等罪,都應該依法分別科罰。整體來看“羽衣女”故事陳述的情節内容,乃是某位無良男子無意間發現數名女子在野外洗浴,因此基於意圖威脅控制之故意,乃盜藏其中一女之衣服,並以此盜藏之衣服为威脅工具,進而長期持續強迫必須持有此衣服方可自由行動的該女子,使其無法行使應有的權利,同時還強迫該女違反自由意志做無義務之事,最終達成該無良男子控制且姦淫該女的基礎行为意圖,同時還因此而導致該女懷孕生子。就此一脅迫“羽衣女”为“妻”的行为而論,大致符合漢代“強略人以为妻及助者,斬左止(趾)以为城旦”的罰則[112]。“田崑崙”故事中,田崑崙之母已知兒子以“羽衣”脅迫而控制“羽衣女”自由之後,居於控制該女自由的相同犯意,協助兒子藏匿“羽衣”,以達成繼續剝奪該女自由意志之行为,即已構成並符合“共犯”的“助者”之處罰要件。該無良男子以非暴力的方式威脅,因而達成控制該女行使非其意願之行为,雖與唐代以來“畧人……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之類涉及“拐騙”的罪刑[113],明代“强奪良家妻女,姦占为妻妾者,絞[114]”,清代降为“絞;監候”[115],清代“搶奪路行婦女自为妻妾……並非夥眾……絞;監候”[116]。這類罪責的處罰要件,並非完全相符,但也相當接近;尤其與宋代“畧人者,以不持仗强盗論……因而姦者,依强姦法”之《敕》的科罰接近[117];還接近有清代非結夥“搶奪路行婦女自为妻妾”之罪行等,可見故事中該無良男子的行为,確實是危害社會規範的犯罪行为。

故事,無論稱作神話、童話还是小說,必帶有創作者及其時代的思想文化内涵。無法確知原作者的故事,也絕不可能憑空出現,必然有其開始及增刪更改的變化,且由於“增刪改易,各自反映了不同時代的心理需要”[118],是以無法確知作者的“羽衣女”故事情節,當然也就不僅僅只是個虛構的幻想而已,必然也蘊含有傳統中國社會與文化相關的思想概念内涵。由上述分析可見,“羽衣女”故事中該無良男子的行为,無論是過去或現在,放在一般的法律規章内,均屬違法犯罪行为。且就今日的法律來說,該無良男子“偷窺”之外的其他既遂行为,都屬於由代表國家主體的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主動發起偵辦的“非告訴乃論”之罪,可見其嚴重性。本文之所以要如此仔細地考察傳統中國各朝代和現代兩岸的相關法條與刑責,當然不是为了要追究判定“羽衣女”故事中無良男子的刑責。主要還是因为“羽衣女”故事中,該無良男子先有“偷竊”的不當行为;接著再以偷竊所得之物當作威脅之工具,因而控制剝奪“羽衣女”的行動自由;且違反“羽衣女”意願而“強姦生子”的情節,即使僅是一個故事,但如此明顯侵犯剝奪女子自由權利的情節,竟然可以從公元3世紀以前流傳到現在,在這將近二千年的流傳過程中,除散文家李婍之外,幾乎看不到有對此嚴重“侵犯女權”不當行为的情節内容,較为公正客觀的反省批判。民國初年“童話熱”時期,特別重視童話“教育學價值的”趙景深、周作人……等[119],這些曾關注過此故事者,完全忽視故事存在的犯罪事實;即使是受過“兩性平權”觀念洗礼以及現代學術研究方法訓練、絕對有能力看出故事内,非常明顯的忽視輕藐女性權益等歧視情節的現代學術研究者,絕大多數也依然無法擺脫長期以來“輕視女性生存權利的傳統風俗”這一“有病的‘社會控制’力量”的影響[120],因而不僅忽視、還繼續傳播此故事歧視女性、剝奪女權的情節,且不以为忤[121]。這不僅僅只是研究上的遺憾,同時更是長期隱藏在傳統中國社會未曾被充分注意的文化痼疾,這也就是導致從古至今的讀者與研究者,視此種嚴重的犯罪情節为理所當然而少有感動,且自然而然地或不知或不可能进行反省檢討的内在因素[122]。是以本文纔透過詳考歷代法律規章,並將此故事情節納入法律領域討論,就是希望可以較为清楚突顯“羽衣女”故事情節不當之處,以及針對傳統中國文化可能存在藐視女權問題的提醒,因而引發更多研究者關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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