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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王与攜王:规范下的二王并立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褒姒嬖于王,王與伯盤逐平王,平王走西申。邦君諸正乃立幽王之弟余臣于虢,是攜惠王。[10]對於“二王並立”的史事問題,劉國忠教授認为:《繫年》的記載替我們揭開了王子余臣和攜王的真相。司馬遷的記載或許沒有採擇“二王並立”的史料,或許直接肯定平王的正統性,直接從幽王過渡到平王,選擇性地把“攜王”略去了。

平王与攜王:规范下的二王并立

清華簡《繫年》第二章記載:

周幽王取妻于西申,生平王,王或(又)取褒人之女,是褒姒,生伯盤。褒姒嬖于王,王【五】與伯盤逐平王,平王走西申。幽王起師,回(圍)平王于西申,申人弗畀。曾(繒)人乃降西戎,以【六】攻幽王,幽王及伯盤乃滅,周乃亡。邦君諸正乃立幽王之弟余臣于虢,是攜惠王。【七】立廿又一年,晉文侯仇乃殺惠王于虢。周亡(無)王九年,邦君諸侯焉始不朝于周,【八】晉文侯乃逆平王于少鄂,立之于京師。三年,乃東徙,止于成周……[9]

《古本竹書紀年》:

幽王八年,立褒姒之子曰伯服,为太子。……(伯盤)與幽王俱死於戲。先是,申侯、魯侯及許文公立平王於申,以本大子,故稱天王。幽王既死,而虢公翰又立王子余臣於攜。周二王並立。[10]

對於“二王並立”的史事問題,劉國忠教授認为:(www.xing528.com)

《繫年》的記載替我們揭開了王子余臣和攜王的真相。根據清華簡《繫年》,我們可以知道,余臣原为幽王之弟,在周代父死子繼的繼承傳統之下,余臣本沒有繼承王位的資格,但是由於周幽王被殺時,他的二兒子伯盤也已一起赴難,而大兒子宜臼早已被廢黜,而且他還是導致周幽王被殺的罪魁禍首,受到了朝廷群臣的敵視,無法繼承王位。在這種情況下,清華簡《繫年》稱:“邦君諸正乃立幽王之弟余臣于虢,是攜惠王”,這裡的“邦君諸正”即是《古本竹書紀年》所說的“虢公翰”等人,攜惠王因此也成为了王位的合法繼承者。……至於“攜”,應當是後人出於正統觀念對他的稱呼,其含義當为“貳”,系對余臣的一種貶稱,也就是《左傳正義》所引用的那樣:“以本非適,故稱攜王。”……在魯隱公之前,魯孝公卒於公元前769年,而魯惠公的在位時間是公元前768—公元前723年,這兩任國君的在位時期正好是西周覆亡、二王並立的動盪階段。我們可以設身處地來考慮一下,孔子要寫這一段歷史,必然繞不開二王並立的歷史,但是攜惠王本來是合法的繼承者,而周平王相比較而言卻是不那麼光彩的王位爭奪者,但是經過二十多年的爭奪,最終卻是以周平王的獲勝而結束。對於兩周之際的長期動盪和攜惠王與周平王爭位的歷程和結果,孔子肯定是難以下筆的。所以在史事的裁剪與編排上,孔子便對從前770年至前723年這近五十年的歷史予以忽略與淡化,在作《春秋》時改为從魯隱公時開始,這很可能才是《春秋》始于魯隱公的最大原因。[11]

從“二王並立”的史事不難看出,關於此段史事的書寫就包含了周王室的“正統性”問題,由“正統性”而引出平王與攜王並立的紀年問題,如攜王“立廿又一年”“周亡(無)王九年”等。及至司馬遷寫《史記·周本紀》時則如是寫道:

幽王以虢石父为卿,用事,國人皆怨。石父为人佞巧善諛好利,王用之。又廢申后,去太子也。申侯怒,與繒、西夷犬戎攻幽王。幽王舉烽火徵兵,兵莫至。遂殺幽王驪山下,虜褒姒,盡取周賂而去。於是諸侯乃即申侯而共立故幽王太子宜臼,是为平王,以奉周祀。[12]

司馬遷的關於西周末年的敘述相對於《古本竹書紀年》及清華簡《繫年》來說,恰恰沒有言及“二王並立”的相關問題,這給後人的感覺是幽王被殺之後,平王隨即即位,不存在什麼“攜王”之類的。同時,早於《史記》的《左傳·昭公二十六年》則這樣記載:“至於幽王,天不弔周,王昏不若,用愆厥位。攜王奸命,諸侯替之,而建王嗣,用遷郟鄏,則是兄弟之能用力於王室也。”[13]與《史記》相比,《左傳》除了對“二王並立”史事有所記載外,還表達了鮮明的否定態度,即“攜王奸命”,洪亮吉《春秋左傳詁》云,“平王立二十餘年,而余臣始为晉文侯所殺,則其時亦當如東王、西王之並峙,故云‘奸命’也”[14],此一“奸”字從正統性上否定了攜王存在的合法性。司馬遷的記載或許沒有採擇“二王並立”的史料,或許直接肯定平王的正統性,直接從幽王過渡到平王,選擇性地把“攜王”略去了。有鉴於此,劉國忠教授之論的重要性在於結合清華簡《繫年》及《古本竹書紀年》,重新勾勒和發現“二王並立”及攜王、平王正統性的相關問題,這種“王權”的正統性差異反映在紀年上就會有各自相應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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